1997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2004年6月30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4年0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7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2004年6月30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公布。
1997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2004年6月30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公布。於2004年6月2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已於2018年10月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 張國清 2018年10月16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氣環境質量,預防和減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維護公共安全,根據《...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29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12.對《天津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作出修改。(1)刪除第十一條。(2)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
修改的決定2 (202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二、關於《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1.將第五條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城市管理、公安、規劃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含尾礦庫)、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於2002年1月26日公布,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
(六)在城區範圍內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七)有損市容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定符合規定要求的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整潔、完好。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建築材料、傾倒廢棄物和排放污水。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當堆放在固定地點,並...
比如2020年修改後的《濰坊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只有短短十幾條,切口雖小但挖掘深,聚焦住宅區管理混亂、電動腳踏車充電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制定修改成本低而實施效果顯著。重點領域立法密集出台。2020年以來,《天津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上海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規定煙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區域和時間,逐步擴大煙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區域,嚴格限制燃放時間、品種,減少煙花爆竹燃放污染。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公民採取文明低碳方式舉辦婚慶、慶典和祭祀活動,減少燃放煙花爆竹和祭祀燒紙產生的污染。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
(六)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七)其他損害公共環境的行為。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不文明行為:(一)違反規定飼養犬只,攜犬出戶不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不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物等;(二)在建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等空間堆放、吊掛危害安全的物品;(三)從...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垂釣、炸魚、放風箏或者燃放煙花爆竹的; (三)向電力線路設施、風光儲發電設施、光伏板、風機葉片等射擊、拋擲物體的; (四)增加被架空電力線路跨越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導致安全距離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五)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壞電力生產及其輔助設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