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是2015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公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5年5月12日
- 發文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是2015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公布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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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6日交通運輸部發布 根據2013年8月31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3年12月24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的決定...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的決定》已於2013年8月22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部長楊傳堂 2013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修改決定 編輯 語音 ...
第一條 為了規範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六次修訂)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決定二第七條修改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有關部門預審後,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環境保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3年發布的一項決定。中文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 發文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決定》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做出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決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11月7日起實行。
關於修改《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交通運輸部 頒布時間 2012.03.14 實施時間 2012.03.14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監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五、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各條款中的“《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修改為“《海船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2013年修正本)(2008年7月22日交通運輸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1996年5月15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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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修改為:“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超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範圍經營業務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罰。”刪去第九十三條中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二十一、刪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以及有關作業單位”。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港口...
十四、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十三條中的“簽發相應的批准文書”修改為“出具相應的證明檔案”。第七十條修改為:“引航員的培訓和任職資格依照本條例有關船員培訓和任職資格的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訂。”十五、刪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並通過海事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中的“民政部”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部”。七、將《法規彙編編輯出版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款中的“國務院法制局”修改為“法務部”。刪去第十七條。八、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三十條修改為:“除從事國際航行的漁業輔助船舶依照本條例進行檢驗外,其他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