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是國資委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9年12月1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文字號:國資發改革規〔2019〕126號
  •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12日
  • 發布單位:國資委
檔案全文
各中央企業:
近年來,中央企業以參股等多種方式與各類所有制企業合資合作,對提高國有資本運行和配置效率、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起到了重要促進作用。但實踐中也存在部分企業參股投資決策不規範、國有股權管控不到位等問題,影響國有資本配置效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規範操作,強化監督,有效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現就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參股投資
(一)嚴把主業投資方向。嚴格執行國有資產投資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堅持聚焦主業,嚴控非主業投資。不得為規避主業監管要求,通過參股等方式開展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規定的商業性房地產等禁止類業務。
(二)嚴格甄選合作對象。應進行充分盡職調查,通過各類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調查等方式審查合作方資格資質信譽,選擇經營管理水平高、資質信譽好的合作方。對存在失信記錄或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等違規違法記錄的意向合作方,要視嚴重程度審慎或禁止合作。不得選擇與參股投資主體及其各級控股股東領導人員存在特定關係(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關係,以及共同利益關係等)的合作方。
(三)合理確定參股方式。結合企業經營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持股比例,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依法約定各方股東權益。不得以約定固定分紅等“名為參股合作、實為借貸融資”的名股實債方式開展參股合作。
(四)完善審核決策機制。參股投資決策權向下授權應作為重大事項經黨委(黨組)研究討論,由董事會或經理層決定,授權的管理層級原則上不超過兩級。達到一定額度的參股投資,應納入“三重一大”範圍,由集團公司決策。
二、加強參股國有股權管理
(五)依法履行股東權責。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據公司章程約定,向參股企業選派國有股東代表、董事監事或重要崗位人員,有效行使股東權利,避免“只投不管”。加強對選派人員的管理,進行定期輪換。在參股企業章程、議事規則等制度檔案中,可結合實際明確對特定事項的否決權等條款,以維護國有股東權益。
(六)注重參股投資回報。定期對參股的國有權益進行清查,核實分析參股收益和增減變動等情況。合理運用增持、減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強價值管理,不斷提高國有資本配置效率。對滿5年未分紅、長期虧損或非持續經營的參股企業股權,要進行價值評估,屬於低效無效的要儘快處置,屬於戰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強化跟蹤管理。
(七)嚴格財務監管。加強運行監測,及時掌握參股企業財務數據和經營情況,發現異常要深入剖析原因,及時採取應對措施防範風險。加強財務決算審核,對於關聯交易占比較高、應收賬款金額大或賬齡長的參股企業,要加強風險排查。對風險較大、經營情況難以掌握的股權投資,要及時退出。不得對參股企業其他股東出資提供墊資。嚴格控制對參股企業提供擔保,確需提供的,應嚴格履行決策程式,且不得超股權比例提供擔保。
(八)規範產權管理。嚴格按照國有產權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參股股權的產權占有、變動、註銷等相關登記手續,按期進行數據核對,確保參股產權登記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參股股權取得、轉讓應嚴格執行國有資產評估、國有產權進場交易、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等制度規定,確保國有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九)規範字號等無形資產使用。加強無形資產管理,嚴格規範無形資產使用,有效維護企業權益和品牌價值。不得將字號、經營資質和特許經營權等提供給參股企業使用。產品註冊商標確需授權給參股企業使用的,應嚴格授權使用條件和決策審批程式,並採取市場公允價格。
(十)加強領導人員兼職管理。中央企業及各級子企業領導人員在參股企業兼職,應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掌握,一般不越級兼職,不兼“掛名”職務。確需兼職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且不得在兼職企業領取工資、獎金、津貼等任何形式的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任期屆滿連任的,應重新報批。參股經營投資主體及其各級控股股東領導人員親屬在參股企業關鍵崗位任職,應參照企業領導人員任職迴避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加強黨的建設。按照關於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黨的建設,開展參股企業黨的工作,努力推進黨的組織和工作覆蓋,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凝聚職工民眾,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三、強化監督問責
(十二)加強內部監督。應將參股經營作為內部管控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合規管理監督為重點的規範有效的內控體系。對各級企業負責人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將其任期內企業參股投資、與參股企業關聯交易等有關事項列入重點審計內容。
(十三)嚴格責任追究。參股經營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要按照《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並實行終身追責;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參股管理,加強組織領導,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緊對參股經營投資進行全面梳理檢查,認真查找在合作方選擇、決策審批、財務管控、領導人員兼職以及與參股企業關聯交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同時,堅持問題導向,舉一反三,制定完善規章制度,細化管理措施,落實管理責任,切實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嚴防國有資產流失,促進混合所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中央企業基金業務參股管理另行規定。
國資委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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