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是2021年11月19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發財評規〔2021〕75號)發布的通知。

該《通知》在整合原有擔保規定的基礎上,針對日常監管發現的突出問題,對融資擔保範疇、對象、規模等管理要求進行了明確,實現擔保管理規定的完整統一。

基本介紹

通知全文,內容解讀,

通知全文

關於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近年來,中央企業認真執行國資委關於擔保管理有關要求,建立擔保制度、規範擔保行為,擔保規模總體合理,擔保風險基本可控,但也有部分企業存在擔保規模增長過快、隱性擔保風險擴大、代償損失風險升高等問題。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籌發展和安全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有效防範企業相互融資擔保引發債務風險交叉傳導,推動中央企業提升抗風險能力,加快實現高質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融資擔保管理制度。融資擔保主要包括中央企業為納入合併範圍內的子企業和未納入合併範圍的參股企業借款和發行債券、基金產品、信託產品、資產管理計畫等融資行為提供的各種形式擔保,如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抵押、質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擔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契約、差額補足承諾、安慰承諾等支持性函件的隱性擔保,不包括中央企業主業含擔保的金融子企業開展的擔保以及房地產企業為購房人按揭貸款提供的階段性擔保。中央企業應當制定和完善集團統一的融資擔保管理制度,明確集團本部及各級子企業融資擔保許可權和限額、融資擔保費率水平,落實管理部門和管理責任,規範內部審批程式,細化審核流程。制定和修訂融資擔保管理制度需經集團董事會審批。加強融資擔保領域的合規管理,確保相關管理制度和業務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
二、加強融資擔保預算管理。中央企業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應當堅持量力而行、權責對等、風險可控原則。將年度融資擔保計畫納入預算管理體系,包括擔保人、擔保金額、被擔保人及其經營狀況、擔保方式、擔保費率、違規擔保清理計畫等關鍵要素,提交集團董事會或其授權決策主體審議決定。擔保關鍵要素髮生重大變化或追加擔保預算,需重新履行預算審批程式。
三、嚴格限制融資擔保對象。中央企業嚴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係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原則上只能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不得對進入重組或破產清算程式、資不抵債、連續三年及以上虧損且經營淨現金流為負等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擔保,不得對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集團內無直接股權關係的子企業之間不得互保,以上三種情況確因客觀情況需要提供擔保且風險可控的,需經集團董事會審批。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證券監管等相關規定。
四、嚴格控制融資擔保規模。中央企業應當轉變子企業過度依賴集團擔保融資的觀念,鼓勵擁有較好資信評級的子企業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融資。根據自身財務承受能力合理確定融資擔保規模,原則上總融資擔保規模不得超過集團合併淨資產的40%,單戶子企業(含集團本部)融資擔保額不得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納入國資委年度債務風險管控範圍的企業總融資擔保規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五、嚴格控制超股比融資擔保。中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持股比例對子企業和參股企業提供擔保。嚴禁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對子企業確需超股比擔保的,需報集團董事會審批,同時,對超股比擔保額應由小股東或第三方通過抵押、質押等方式提供足額且有變現價值的反擔保。對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數股東含有員工持股計畫或股權基金的企業提供超股比擔保且無法取得反擔保的,經集團董事會審批後,在符合融資擔保監管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採取向被擔保人依據代償風險程度收取合理擔保費用等方式防範代償風險。
六、嚴格防範代償風險。中央企業應當將融資擔保業務納入內控體系,建立融資擔保業務台賬,實行定期盤點並對融資擔保業務進行分類分析和風險識別,重點關注被擔保人整體資信狀況變化情況、融資款項使用情況、用款項目進展情況、還款計畫及資金籌集情況,對發現有代償風險的擔保業務及時採取資產保全等應對措施,最大程度減少損失。
七、及時報告融資擔保管理情況。中央企業應當隨年度預算、決算報送融資擔保預算及執行情況,應當按季度向國資委報送融資擔保監測數據,融資擔保餘額按照實際提供擔保的融資餘額填報,應當如實填報對參股企業的超股比擔保金額和對集團外無股權關係企業的擔保金額,不得瞞報漏報。中央企業應當加強融資擔保信息化建設套用,並做好與國資國企線上監管系統的融合。
八、嚴格追究違規融資擔保責任。中央企業應當對集團內違規融資擔保問題開展全面排查,對集團外無股權關係企業和對參股企業超股比的違規擔保事項,以及融資擔保規模占比超過規定比例的應當限期整改,力爭兩年內整改50%,原則上三年內全部完成整改。對因劃出集團或股權處置形成的無股權關係的擔保、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應當在兩年內清理完畢。融資擔保應當作為企業內部審計、巡視巡查的重點,因違規融資擔保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究責任。
收到本通知後,各中央企業應當立即組織貫徹落實,切實扛起主體責任,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對存量違規融資擔保行為設立整改台賬,明確整改責任人、時間進度,並於2021年底前報送國資委(財務監管與運行評價局)。《關於加強中央企業資金管理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國資廳發評價〔2012〕45號)等檔案有關擔保管理要求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資委
2021年10月9日

內容解讀

起草背景
國務院國資委高度重視中央企業擔保管理,先後在《關於加強中央企業資金管理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國資廳發評價〔2012〕45號)等一系列檔案中陸續提出了相關要求。近年來,中央企業認真執行擔保管理要求,完善內部擔保制度,嚴格規範擔保行為,擔保規模總體合理,擔保風險基本可控,但日常監管中也發現,個別中央企業仍存在擔保規模過高、對外擔保、採取隱性擔保等問題,有的企業還發生了擔保代償損失。為適應新情況變化,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擔保管理,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通知》。《通知》在整合原有擔保規定的基礎上,針對日常監管發現的突出問題,對融資擔保範疇、對象、規模等管理要求進行了明確,實現擔保管理規定的完整統一。《通知》的出台進一步完善了中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監管制度體系,對推動中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範發展、有效防範重大資金風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主要特點和內容
(一)管控範圍更加“全”。《通知》明確管控範圍包括所有融資擔保,不僅包括為企業融資行為提供的各種形式擔保,同時也包括具有擔保效力的隱性擔保。
(二)管控要求更加“嚴”。一方面,基於同股同權、控制風險原則,對中央企業融資擔保實行“兩禁兩控”:嚴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係企業擔保,嚴禁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嚴控對高風險子企業擔保,嚴控對子企業超股比擔保。另一方面,嚴格限制擔保規模。參考目前中央企業擔保規模占淨資產的平均比重、上市公司擔保管理規定等,明確中央企業總擔保規模不超過集團合併淨資產的40%,單戶子企業(含本部)擔保額不能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
(三)管控方式更加“實”。考慮企業擔保屬於重大風險事項,公司法等規定擔保必須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因此,《通知》從中央企業實際管理出發,要求擔保預算由集團董事會或其授權決策主體審批以提高效率,但企業擔保制度和特殊擔保事項仍由集團董事會審批,充分發揮董事會的風險把關作用。
(四)整改要求更加“細”。明確對企業新開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進行嚴肅追責,要求企業對存量違規融資擔保業務限期整改,力爭兩年內整改50%,原則上三年內全部完成整改。
重點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管控對象。《通知》管控對象不僅包括中央企業集團本部,還包括中央企業所屬各級子企業。
(二)關於隱性擔保。企業提供共同借款契約、差額補足承諾、安慰函、支持函等函件是否具有擔保效力,需要企業法律部門根據具體條款進行判定,具有擔保效力的則屬於隱性擔保。
(三)關於對金融子企業擔保管理要求。如確因客觀情況需要對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需經中央企業集團董事會審批,金融子企業範圍參考中央企業每年度向國務院國資委報送的金融子企業決算報表庫里的企業名單。
(四)關於集團內子企業之間擔保管理要求。集團內無直接股權關係的子企業之間不得互保,如確因客觀情況需要提供擔保的,需經中央企業集團董事會審批,其中:子企業對母公司提供擔保適用此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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