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鮮食柑橘出口美國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關於中國鮮食柑橘出口美國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關於中國鮮食柑橘出口美國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是為公布中國鮮食柑橘出口美國植物檢疫要求發布的公告。由海關總署於2020年4月23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中國鮮食柑橘出口美國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23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政策全文,公告附屬檔案,

政策全文

關於中國鮮食柑橘出口美國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0〕59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美利堅合眾國農業部關於中國鮮食柑橘輸往美國大陸系統控制措施工作計畫》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中國鮮食柑橘出口美國。現將中國鮮食柑橘出口美國植物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見附屬檔案)。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中國鮮食柑橘出口美國植物檢疫要求.doc
海關總署
2020年4月23日

公告附屬檔案

中國鮮食柑橘出口美國植物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國法律、法規及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3.《出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美利堅合眾國農業部關於中國鮮食柑橘輸往美國大陸系統控制措施工作計畫》。
(二)美國法律、法規及規定。
1.美國聯邦法規彙編(CFR)第7篇農業第319章境外檢疫通告:第40節——原木、板材等要求(7 CFR 319.40)、第56節——水果和蔬菜要求(7 CFR 319.56)以及第69節——包裝材料要求(7 CFR 319.69)。
2.美國聯邦法規彙編(CFR)第7篇農業第330章植物有害生物法規、總則、植物有害生物、土壤等要求(7 CFR 330)。
3.美國聯邦法規彙編(CFR)第7篇農業第352章植物檢疫安全措施要求(7 CFR 352)。
4.《關於批准從中國進口鮮食柑橘輸往美國大陸決議的公告》(DocketNo. APHIS-2014-0005)(美國聯邦紀事,85FR20975,2020年4月15日發布)。
5.美國動植物衛生檢驗局(APHIS)水果和蔬菜進口要求線上資料庫(FAVIR)相關規定:進口中國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詳見參考連結海關總署官網)。
二、允許出口產品
產自中國的鮮食柑橘〔包括蜜柚Citrusgrandis(pummelo/pomelo)、南豐蜜桔Citrus kinokuni(Nanfenghoney mandarin)、蘆柑/椪柑Citruspoonensis(ponkan)、甜橙Citrussinensis(sweetorange)、溫州蜜桔Citrus unshiu(Satsumamandarin)以及相關品種〕(以下簡稱“柑橘”),允許出口到美國大陸。具體信息如下:
1.蜜柚Citrus grandis =Citrus maxima
2.南豐蜜桔Citrus kinokuni =Citrus × aurantium cv. ‘Kinokuni’Citrus kinokuni hort. ex TanakaCitrus cv. ‘Kinokuni’
3.蘆柑/椪柑Citrus poonensis = Citrus × poonensis hort. ex TanakaCitrus cv. ‘Poonensis’
4.甜橙Citrus sinensis
5.溫州蜜桔Citrus unshiu = Citrus unshiuCitrus × aurantium cv.‘Unshiu’Citrus cv. ‘Unshiu’
三、美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1.桔短須蟎Brevipalpus junicus Ma & Yuan;
2.克諾爾蟎Tuckerella knorri Baker & Tuttle;
3.柑橘實雷癭蚊Resseliellacitrifrugis Jiang;
4.番石榴實蠅Bactrocera correcta (Bezzi);
5.瓜實蠅Bactrocera (=Zeugodacus) cucurbitae(Coquillett);
6.桔小實蠅Bactrocera dorsalis (Hendel);
7.芒果實蠅Bactrocera occipitalis(Bezzi);
8.梨實蠅Bactrocera pedestris (Bezzi);
9.桔大實蠅Bactrocera minax (Enderlein);
10.南瓜實蠅Bactrocera (= Zeugodacus)tau (Walker);
11.蜜柑大實蠅Bactrocera tsuneonis (Miyake);
12.桃小食心蟲Carposina niponensis Walsingham;
13.桃蛀果蛾Carposina sasakii Matsumura;
14.亞洲玉米螟Ostrinia furnacalis Guenée;
15.高粱穗隱斑螟Cryptoblabes gnidiella(Millière);
16.桔實葉點霉Phyllostictacitricarpa (McAlpine) van der Aa;
17.柑桔潰瘍病菌Xanthomonas citri subsp. citri (ex Hesse) Gabriel et al.。
四、批准的果園、包裝廠
出口柑橘果園和包裝廠須由口岸海關審核批准註冊,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GACC)備案。GACC將應要求向代表美利堅合眾國農業部的APHIS提供註冊果園和包裝廠名單。
五、出口前要求
(一)註冊果園管理。
1.果園應在海關監管下,建立和維護出口柑橘質量管理體系,了解美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配備經培訓的專職或兼職植保技術員負責有害生物監測與防控,實施有害生物綜合防治,並保存所有監測、防治及採收等記錄,以便溯源。
2果園應按照實蠅監控方案(見附1)開展實蠅監測和防控,維護桔大實蠅和蜜柑大實蠅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地位,並將美方關注的其他實蠅種群維持在低度流行水平。
桔大實蠅和蜜柑大實蠅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建立和維護方案見附2。如在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內發現桔大實蠅或蜜柑大實蠅,則相關產區非疫地位將被取消,並需在產區內開展強化監測、調查及綜合防控工作。連續監測調查12個月(蜜柑大實蠅)或3個理論世代(桔大實蠅)未發現目標實蠅,方可考慮恢復相關產區的非疫地位。
3.果園要維持田間衛生,及時清除植物殘體和落果,採收時不能將落果帶到包裝廠包裝出口。柑橘從果園到包裝廠運輸途中,須做好植物衛生防護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4.所有出口蜜柚須採取套袋措施,具體技術規範見附3。
(二)註冊包裝廠管理。
1.出口柑橘應在海關監管下,進行加工、包裝、儲藏和運輸。包裝廠應配備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設施(如防蟲網)。加工車間內應有足夠空間,照明充足,地面硬化。
2.出口柑橘應在包裝廠內包裝,並對於同一批次的出口柑橘編注批號。一批次是指一天內從單一果園運抵到同一包裝廠的柑橘。
3.包裝廠在加工輸美柑橘過程中,要將樹枝、樹葉、爛果等剔除出去,並不能同時加工輸往其他國家的水果。柑橘(蜜柚除外)在包裝廠內應按7 CFR第305條款規定進行水洗、清刷和表面消毒,參照APHIS PPQ處理手冊列明的要求使用殺菌劑(如抑霉唑和/或噻苯唑)處理、打蠟。
4.如果柑橘在採收後24小時內不能完成包裝,應將柑橘存放於冷藏室或專用庫內,或存放於包裝廠內並用防蟲網或塑膠防水布蓋好,確保不被有害生物感染。
5.包裝箱上應以英文註明註冊果園、註冊包裝廠等溯源信息,標籤尺寸要能清晰展示上述信息。
6.包裝好的輸美柑橘應獨立存放,與運往國內市場或其他國家的柑橘至少間隔3英尺(1米)。
(三)檢疫處理。
1.除蜜柚外,所有出口柑橘均需採取冷處理措施,冷處理指標如下:
冷處理指標
溫度要求
處理時間
33°F(0.56°C)或以下
18天
34°F(1.11°C)或以下
20天
35°F(1.67°C)或以下
22天
2.冷處理需按照出口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式進行(見附4),並在植物檢疫證書處理欄中註明。一旦APHIS頒布新法規,允許在原產地進行冷處理,輸美柑橘將可選擇出口前冷處理方式,在中國境內按照新法規實施,並在植物檢疫證書處理欄中註明。
如到達美國時尚未完成冷處理或冷處理失敗,則該批貨物可到達的口岸需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北緯39度以北、西經104度以東的口岸;
(2)美方批准可以進行冷處理的口岸。具體名單可通過網上查詢(詳見參考連結海關總署官網)。
(四)出口前檢疫和出證。
1.出口企業或包裝廠應將出口、包裝計畫提前通知當地海關。海關將核實柑橘是否來自註冊果園和包裝廠,並對每批貨物進行檢查。
2.海關將從每批貨物中隨機抽取150個果,目視檢查是否存在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為害狀,必要時藉助放大鏡或其他工具進行檢查。所有為害果或疑似為害果需剖果檢查,每批柑橘剖果數量不少於30個,核實是否感染蛀果害蟲。
3.檢查過程中如發現任何美方關注的,或不能鑑定到種的,或不能確定檢疫地位的有害生物,則該批貨物不得輸美。
4.檢查過程中發現葉片、枝條等其他非檢疫性污染的柑橘,可重新進行加工和取樣,經再次現場檢疫合格後方可出口。
5.記錄檢查結果、樣品溯源信息、取樣量、剖果量,以及發現的有害生物和病症,應要求向APHIS提供。
6.只有通過檢疫並符合出口條件的柑橘,海關方可出具植物檢疫證書。
(五)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根據AHPIS FAVIR線上資料庫關於從中國進口柑橘的相關規定(詳見參考連結海關總署官網,動態更新),植物檢疫證書附加聲明套用英文註明以下內容:
1.南豐蜜桔、蘆柑/椪柑、甜橙和溫州蜜桔。
“The consignment requires 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to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nsignment was produced in pest-free place ofproduction for Bactrocera minax and B. tsuneonis and an area oflow-pest prevalence of the remaining pests of concern according to the systemsapproach.”(該批貨物需採取運輸途中冷處理措施,並符合系統控制措施工作計畫要求,來自桔大實蠅和蜜柑大實蠅非疫產區以及美方關注的其他有害生物的低度流行區。)
或:
“The consignment was produced in a pest-free placeof production for the pests of concern according to the systems approach.”(該批貨物符合系統控制措施工作計畫要求,來自美方關注的有害生物的非疫產區。)
2.蜜柚
“The consignment was produc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systems approach.”(該批貨物符合系統控制措施工作計畫要求。)
(六)裝運要求。
1.裝運前應對貨櫃進行檢查並確保無有害生物、殘體或其他污染物。
2.如果使用木質包裝材料(包括木製托盤),須按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 15)進行處理和標記。
3.在裝運過程中,應儘量減少貨櫃受污染的可能性。例如:裝運區域應清潔無雜草,裝箱時貨櫃應與包裝車間密封良好;如可能,裝運最好不要在夜間燈光下進行,以免燈光吸引飛蟲。
六、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一)對於未能有效執行中國鮮食柑橘出口美國植物檢疫要求的註冊果園和包裝廠,可不予註冊、批准出口或辦理出口出證服務,並根據違規程度決定是否撤銷註冊登記。
(二)如在輸美柑橘採收前或出口檢查過程中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則需採取以下措施:
1.首次發現的,海關將暫停相關註冊果園柑橘出口美國,直到查明原因並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
2.多次發現的(在同一出口季節,從同一個註冊果園、不同批次中2次或2次以上發現有害生物),海關將立即暫停相關註冊果園柑橘出口美國,GACC將通報APHIS。
海關須立即開展相關調查,查明原因。在恢復對美出口前,相關果園須採取由GACC和/或APHIS推薦的補救措施,以防止問題再次發生。
應要求,GACC向APHIS提供發現問題以及實施補救措施情況的報告。在GACC和APHIS共同確認有害生物風險得到控制後,方可恢復出口。
(三)如在美國入境檢查時發現不合格情況,須採取以下措施:
1.如截獲任何活的檢疫性有害生物,且無有效的檢疫處理或其他降低風險措施,則該批貨物被拒絕入境。APHIS需將違規情況通知GACC,違規情況適用於本要求第六條第(二)項相關規定。
2.如發現安全隱患或貨證不符將導致延遲通關,如未能解決,則該批貨物將被拒絕入境。
附1
實蠅監控方案
為滿足中國鮮食柑橘輸往美國大陸要求,GACC制定並確保出口果園實施《實蠅監控方案》,對果實蠅屬(包括桔大實蠅、蜜柑大實蠅、桔小實蠅、番石榴實蠅、南瓜實蠅瓜實蠅、芒果實蠅和梨實蠅)進行監測誘捕和管控,以防止檢疫性實蠅隨中國柑橘貿易傳入美國。主要目標如下:
1.採取系統控制措施,維持中國輸美柑橘產區實蠅低度流行區地位。
2.維持桔大實蠅和蜜柑大實蠅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地位。
本方案內容包括:基本要求、標準操作規範、捕獲閾值及超出閾值後的措施以及記錄與保存。
一、基本要求
實蠅監測需滿足以下要求:
1.擬輸往美國大陸的註冊柑橘果園需在開始採收之前,開展6個月以上的官方實蠅監測項目;
2.監測需滿足本方案規定的要求,並維持到柑橘採收季節結束;
3.監測需符合本方案規定的標準操作規範和要求。
二、標準操作規範
(一)誘劑種類、誘捕器類型與設定。
在果園內,針對不同實蠅使用誘捕器進行監測,每個誘捕器需有相應的標識(編號或編碼),並需帶有日誌標籤卡或完整的記錄文檔,記錄內容包括懸掛地點(含經緯度信息)、編號、懸掛日期以及檢查和誘劑添加或更換日期。
誘捕器需懸掛在能有效捕獲到目標實蠅的位置,儘可能掛在遮陰處以避免陽光直射。誘捕器的入口要與順風方向一致。
針對不同實蠅使用的誘劑種類、捕器類型與設定密度如下:
1.綜合型誘捕器。
使用桔小實蠅誘劑Methyleugenol (Me)或瓜實蠅誘劑Cuelure。其中,桔小實蠅誘劑誘捕對象為桔小實蠅、芒果實蠅和番石榴實蠅,瓜實蠅誘劑誘捕對象為瓜實蠅、南瓜實蠅和梨實蠅。使用誘劑需加5%左右的馬拉硫磷以殺死捕獲到的實蠅。每種誘捕器設定密度為3個/Km,面積不足1 Km的單個果園應不少於2個。
誘捕器應設定在果園內,優先懸掛在帶有果實的其他易感寄主果樹/葫蘆科作物(如有)上或近果園外圍的柑橘樹上。兩個誘捕器間的距離:原則上同種誘劑不少於100米,不同種誘劑不少於20米。
桔小實蠅和瓜實蠅誘劑首次使用量分別為3—4 mL(分別加入相應誘捕器小隔網內事先準備好的棉團中),半個月檢查一次,一個月後(第二次檢查時)添加2—3 mL誘劑,使用2個月後(第4次檢查時)需更換棉團,重新加誘劑。
2.綠色球體誘捕器(粘蠅球)。
誘捕對象包括所有實蠅(以桔大實蠅和蜜柑大實蠅為重點),在桔大實蠅和/或蜜柑大實蠅疫區(曾有過發生桔大實蠅或蜜柑大實蠅的地區)所在的柑橘果園內,粘蠅球設定密度為50個/Km,面積不足1 Km的單個果園不少於30個。在桔大實蠅和蜜柑大實蠅非疫產區(非疫生產點)內,設定密度為10個/Km,面積不足1 Km的單個註冊果園不少於5個。
(二)誘捕結果檢查與誘捕器維護。
誘捕器需每兩周至少檢查一次,直至收穫季結束。檢查和維護人員需經培訓和海關認可。
1.綜合型誘捕器檢查方法。
(1)取下誘捕器;
(2)用鑷子取出捕獲的實蠅,保存於70%酒精溶液中,並標註標籤;
(3)按產品推薦的時間周期和要求添加或更換誘劑;
(4)及時更換被污染的誘捕器;
(5)捕獲的實蠅標本需在24小時內寄送海關授權的實驗室鑑定;
(6)做好記錄並存檔。
2.綠色球體誘捕器檢查方法。
(1)檢查誘球,並記錄桔大實蠅和蜜柑大實蠅數量;
(2)每次檢查時,如誘球被破壞或污染,則需更換新球體;
(3)將所有捕獲到疑似有大實蠅的誘球在24小時內送至海關授權的實驗室鑑定;
(4)做好記錄並存檔。
(三)監測器具配備。
每個技術人員在誘捕結果檢查和誘捕器維護時,需依據不同的誘捕器類型配備以下器具:帶鉤的懸掛桿,不同尺寸的鑷子,野外標記物(如標帶等)、鉛筆和簽字筆,刀具,手持放大鏡,誘捕記錄紙,容器(裝有70%酒精),塑膠袋,托盤,消毒劑,吸水紙,深色玻璃瓶等。
三、捕獲閾值及超出閾值後的措施
(一)桔大實蠅和蜜柑大實蠅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
如在果園內發現桔大實蠅或蜜柑大實蠅,將取消相關產區的非疫地位,並須對所在產區開展強化監測、調查及綜合防控工作,應要求向APHIS提供相關監測數據。
(二)實蠅低度流行區。
採取綜合防控措施,保持產區內桔大實蠅和蜜柑大實蠅以外的其他實蠅處於低度流行狀態。按照誘捕結果檢查周期,對應計算“每天每個誘捕器每種實蠅誘捕平均數量”(FTD值=目標實蠅捕獲頭數/天數/誘捕器個數),以此判定產區內實蠅發生狀況,並按以下要求採取措施:
美方關注的任何一種實蠅的FTD值大於0.7(捕獲閾值)時,需採取包含物理和/或化學措施在內的綜合管理措施,以降低實蠅的種群密度。
如需葉面噴誘餌進行誘殺防治的,誘餌需每周噴一次,直到實蠅種群密度降低到本方案規定的閾值。如需土壤或樹冠噴藥防治的,需按相關藥劑說明和使用安全間隔開展防治,直到實蠅種群密度降低到本方案規定的閾值。
四、記錄與保存
海關需保存註冊果園的位置圖。圖上需標有經緯度信息,以及誘捕器懸掛位置及其標識號或編碼信息。
海關須保留所有的誘捕記錄數據,包括誘捕器掛出、維護時間和所有監測結果,以及所採取的相應防控措施(如需防控的)。
記錄須每兩周更新,並記錄每一次誘捕器的檢查活動。
記錄至少保存1年,應要求向APHIS提供。
附2
桔大實蠅和蜜柑大實蠅非疫產區(或非疫
生產點)建立和維護方案
為滿足中國鮮食柑橘輸往美國大陸要求,GACC制定並確保出口果園實施《桔大實蠅和蜜柑大實蠅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建立和維護方案》,以防止桔大實蠅或蜜柑大實蠅隨中國柑橘貿易傳入美國。
一、建立原則
參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0號(ISPM 10),結合桔大實蠅和蜜柑大實蠅生物學特性,制定本方案。
二、總體要求
在出口柑橘所在產區內,在海關和地方政府農業林業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出口果園按照本方案開展監測調查,建立和維護桔大實蠅和蜜柑大實蠅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
三、具體要求
(一)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的建立。
1按要求開展果園註冊。
2繪製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定界地圖,標明具有清晰的緩衝區界線。緩衝區寬需在500 m以上,緩衝區內需沒有柑橘樹。
3果園需按雙邊協定規定的要求開展實蠅監測調查活動(詳見附1)。
4一旦誘捕到桔大實蠅或蜜柑大實蠅,應及時採取控制措施(如清除落果,加大誘捕密度或噴施允許使用的農藥等)以最終實現零捕獲,並保留相關記錄,以備審核。
(二)有害生物監控。
果園需按附1規定的密度設定粘蠅球,開展監測活動。監測活動需從柑橘開花季開始到收穫結束為止,並按規定的格式形成記錄表,同時向海關提供監測結果。
(三)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地位的審核。
1海關和果園負責人需保留具備以下信息的文檔:
(1)相關果園申請組建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的資料;
(2)產區內粘蠅球懸掛地點地圖;
(3)產區內粘蠅球維護、檢查記錄;
(4)一旦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獲得批准後,果園需對產區內柑橘移運情況進行記錄,以備審核。
2海關需核實以確保沒有桔大實蠅或蜜柑大實蠅發生,同時核對記錄是否與開展的監測調查活動相吻合。
3一旦監測體系建成,果園需提供至少一個生產季的監測和調查記錄並顯示沒有發現目標害蟲。期間,海關將對監測情況以及桔大實蠅和蜜柑大實蠅發生情況開展不定期核查工作。
在核查過程中,一旦發現目標實蠅的成蟲、幼蟲或卵,該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將不予批准。
4在任何時候,粘蠅球誘到桔大實蠅或蜜柑大實蠅成蟲、或發現目標實蠅幼蟲或卵時,或發現文檔的信息與田間核查不一致時,該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將不予批准。
(四)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的批准。
1海關將根據審核結果決定是否予以批准。
2出現以下任何一個或幾個情形的,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地位將不予批准:
(1)捕獲到桔大實蠅或蜜柑大實蠅成蟲,或在產區或包裝廠內發現目標實蠅幼蟲或卵;
(2)粘蠅球設定密度未達到要求的;
(3)發現粘蠅球檢查和維護頻率超過每兩周的。
(五)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的維護。
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地位需通過在監測季節內開展持續監測誘捕以得到維護,海關將不定期對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的監測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以核實其非疫地位。
產自桔大實蠅和/或蜜柑大實蠅疫區的柑橘通過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時,需要有相應的預防措施,以防止目標實蠅的傳播擴散。
四、非疫地位的暫停
出現以下情形時,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地位將被暫停:
1在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內,發現桔大實蠅或蜜柑大實蠅成蟲、幼蟲或卵;
2在監測季節內,2周或超過2周沒有開展監測活動;
3從採摘到包裝出口前,發現桔大實蠅或蜜柑大實蠅幼蟲或卵;
4連續2周及2周以上缺少一個或多個粘蠅球。
五、根除措施與非疫地位的恢復
非疫地位暫停後,需立即採取以下的防控或根除措施,並接受海關監管。
1強化監測調查。粘蠅球的設定密度需增加1—2倍。增加的粘蠅球要持續監測到發現最後一頭目標實蠅之後的3個月。
2及時進行防控。採用噴施農藥或食物餌劑或其他替代措施以防治發現的目標實蠅,持續到發現最後一頭目標實蠅之後的2個月。
3.做好所採取的監測調查和防控記錄,以備審核。
4需連續監測調查12個月(蜜柑大實蠅)或3個理論世代(桔大實蠅)未再發現目標實蠅,監測調查數據需及時向海關提供。
5.非疫地位的恢復將依據本方案第三條規定執行。
六、柑橘出口運輸防護措施
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的柑橘移運通過疫區時,需採用適當的防止桔大實蠅或蜜柑大實蠅再感染措施(如用塑膠布或孔徑不大於1.6 mm的防蟲網對采後柑橘進行全面遮蓋)。
七、公眾宣傳
在進入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內的路口(邊界)張貼標語,通過媒體或印發實蠅信息等形式,宣傳建立和維護非疫產區(或非疫生產點)的重要性,避免將可能受實蠅侵染的柑橘帶入該產區。
附3
中國輸美柑橘套袋技術規範
一、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中國蜜柚輸往美國的套袋操作技術要求。
二、套袋技術
(一)袋的選擇。
本工作計畫選擇使用的果袋應為抗風、防水、透氣性好的專用紙袋,能防病菌及害蟲入侵。其中,通氣孔或排水孔的直徑不能超過2 mm。
(二)套袋時間。
套袋時間應在柑橘果實膨大後期。不同地區根據氣候、海拔等因素可作適當調整,但套袋時間應在60天以上。
(三)套袋方法及注意事項。
撐開袋口托起袋底,使通氣孔張開袋體膨起,果實在袋內懸空,紮緊袋口。套袋時候注意三點:第一,單果套袋,或者多果套袋作為備選項;第二,必須將袋口紮緊;第三,通氣孔應儘可能張開。
(四)套袋前管理。
根據不同樹勢、樹體情況確定合理的載果量,疏除小果、畸形果、病蟲果、過密果等,力爭做到套袋果實分布均勻,大小基本一致。
根據田間病蟲害及發生周期,套前採取適當防治措施。必要時,按照農藥使用規範噴藥防治。
(五)套袋後管理。
1.檢查紙袋完整度。
採收前檢查果袋,如有破損的,不能進入加工輸往美國柑橘的車間或工廠。
2.病蟲害防治措施。
根據柑橘長勢,合理進行修剪,改善樹體通風透光條件,減少病蟲害發生。合理使用農藥,推廣物理和生物防治技術,減少病蟲發生。
3.採收。
為防止實蠅等有害生物再感染,柑橘採收需隨同果袋一併採收,及時送到包裝廠,按要求進行脫袋,並剔除劣果。
附4
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規程
一、貨櫃類型
貨櫃必須是美國農業部核准的運輸貨櫃,且具有能達到並保持所需處理溫度的製冷設備。
預冷過程不能在途中冷處理的運輸過程中進行。
為了確認商品已經完成預冷並達到處理溫度,裝運前需在預冷場所進行隨機抽樣測定果溫。預冷環節果溫的測定一般準則為:
1.果溫必須由GACC或其授權人員(包括行業代表)進行測量;
2.通過探測托盤外圍的水果果溫來檢測。測得果溫高於處理溫度0.3°C(0.5°F)或更高時,托盤應繼續置於預冷場地以進一步預冷;
3.水果裝運到途中冷處理的運輸工具前需進行抽樣檢測果溫;
4.通過探測托盤頂部的水果來測量果溫。GACC授權人員應對所有裝載水果進行抽樣測定果溫,以驗證其溫度沒有明顯上升。如果任何被抽樣水果的果溫高於水果處理溫度1.11°C(1.67°F)或更高,需退回托盤至預冷場地進一步預冷,直至果實達到處理溫度。
二、艙體和貨櫃的運輸途中冷處理的啟動
對於在核准的艙體和/或貨櫃中進行的冷處理,船上官員事先要獲取貨主所提供的關於APHIS要求的指令,並可就冷處理相關事宜與GACC或APHIS授權的官員進行討論溝通。溝通內容應涉及:
1.根據7CFR 305.15的一般處理程式;
2.配載安排;
3.溫度探針和儀器校準測試;
4.處理條件。
三、溫度記錄設備的核實和記錄儀的類型
1.GACC或其授權人員必須確保溫度探針和記錄儀能夠測量到在規定的冷處理指標範圍內的果溫。為監控冷處理,製冷設備必須配備符合USDA-APHIS-PPQ-S& T-CPHST-AQI認證的溫度記錄裝置。所有認可的溫度記錄設備必須有密碼保護和防篡改功能,並且能夠記錄日期、時間以及探針號、所有校準和處理過程中的實際溫度。
2.如果APHIS確認溫度記錄和校準記錄可篡改,則將暫停使用該艙體和/或貨櫃的冷處理,直至更換安裝可靠的設備。將新的溫度記錄和監測設備安裝到艙體或貨櫃前,需將溫度記錄和檢測設備的更換情況向USDA-APHIS-PPQ-S& T-CPHST-AQI提交。現有設備可與詳見參考連結海關總署官網/中所列設備進行比較,以確定是否安裝了未經CPHST-AQI批准的新設備。APHIS PPQ處理手冊中有溫度記錄裝置的規格及其他要求或認證內容。請參閱“處理商業供應商參考指南”,以獲取經認可的溫度記錄儀的列表。
四、數據記錄儀
必須提供充足的記錄紙張以保證校準和處理溫度記錄的連續性。在校準測試前應至少運行30分鐘。需檢查完整的日誌表列印輸出及可視掃描、印表機和上限設定的功能。檢查日誌表以確保格式和序列正確。激活警鐘的溫度設定,以驗證警鐘功能是否可用。數據記錄儀必須滿足:
1.探針溫度在-3.0°C至+3.0°C溫度範圍內精確度為±0.15°C;
2.能夠容納所需數量的探針;
3.能夠記錄和存儲處理過程的數據;
4.能夠每小時記錄檢測溫度;
5.列印出的記錄,應可識別每個探針記錄的時間、溫度,並註明記錄儀和貨櫃識別號。
五、溫度探針的校準
所有氣溫探針和果溫探針均需置於乾淨的冰水混合物中,即0°C(32˚F),進行校準。
1.校準必須使用經認證的溫度計,GACC或其授權人員要確保每個探針都經過校準並妥善標記,並正確連線到溫度記錄儀。校準應使用乾淨的隔熱容器。將冰粉碎並完全填滿容器後加水,攪拌2分鐘,冰塊應大約占容器總體積的85%。持續攪拌冰水混合物保證溫度維持在0°C。探針必須浸入冰水中,不要觸及容器的側面或底部,繼續攪拌冰水混合物,並測試冰水混合物中的每個探針,直到溫度讀數穩定。一個探針的兩次連續讀數之間的時間間隔至少為一分鐘,但也不能超過10分鐘。兩次讀數之間的差不應超過0.1°C。連續三次讀數必須書面記錄在校準報告上。與探針一起使用的記錄儀必須能夠按需列印或顯示,而不是每小時進行一次。儀器公司代表必須在認證前糾正設備中的任何缺陷,任何發生故障的探針都必須更換並重新校準。
2.與標準0°C相比,任何讀數超過0°C± 0.3°C的探針,必須依據本規程第三條中的標準更換並重新校準。溫度記錄儀微處理器可以進行調零、去尾,或者如果校準係數可以另外輸入記錄儀微處理器進行自動調節,則必須完成此步驟。在這種情況下,請確認已輸入了調整因子或記錄儀已由儀表公司代表調零或去尾。在APHISPPQ556資料庫中輸入零,作為每個單獨探針的校準係數(如果未使用資料庫,則在隨航的每個單獨探針的書面校準報告中輸入零)。如果溫度記錄儀微處理器不能調零,或者如果校準因子不能輸入到記錄儀的微處理器存儲器中(數據則保存在存儲器中,並且在輸入所有因子後可以再次查看),則每個探頭的校準因子必須記錄線上上556資料庫(如果未使用資料庫,則在隨航的書面校準報告中輸入每個單獨探針的校準因子)。校準因子計算完成後,溫度記錄微處理器不應進行其他更改,所有輸入至APHISPPQ 556資料庫的數據必須由授權人員完成。
3.每個貨櫃必須出具一份由GACC或其授權人員簽名和蓋章的“溫度探針校準記錄”。將校準報告和植物檢疫證書複印件,連同給船長的信件原件一併交給船長。校準報告和植物檢疫證書原件寄到第一到港口岸APHIS。
4.抵達後,APHIS將檢查每個探針的校準報告,及探針每小時的溫度記錄,以確保運輸途中冷處理完整有效。
六、溫度探頭的安插
每個貨櫃必須僅使用一種類型的紙箱,且裝載一種類型的水果。必須從預冷區域直接裝運水果,以保證裝載後以及將貨櫃轉移到船艙過程中,水果溫度不會顯著上升。打開將安插探針的紙箱,並將探針插入水果中。探針的尖端不得穿過水果另一面。探針插牢固定後,合上紙箱。如果水果置於托盤中,可能需要將探針從紙盒側面插入水果中。如果打開紙箱或箱子側面以插入探針,應使用膠帶重新密封紙箱或箱子的打開側面。在運輸途中冷處理中,使用兩種探針類型:環境溫度(氣溫)探針和果溫探針。
1.包裝好的水果必須在GACC或其授權人員的監督下裝入運輸貨櫃。貨櫃的托盤放置方式應確保在所有托盤和鬆散堆疊的箱子下面和周圍具均勻充足的氣流。當裝載冷藏貨櫃時,將最熱的水果放在裝載物的後四分之一處(貨櫃後門附近),完全覆蓋地板並確保裝載高度一致。
2.每個貨櫃至少需要3個果溫探針,其安插位置為:
1號探針(標記為USDA1)安插在貨櫃前部,頂部第一排貨物中間,離迴風口最近的一個箱子中;
2號探針(標記為USDA2)安插在距貨櫃門約1.5米(40英尺貨櫃)或1米(20英尺貨櫃)的中央,並在貨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3號探針(標記為USDA3)安插在距貨櫃門約1.5米的左側,並在貨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2個空氣溫度探針(如有必要),須安插在進風口和迴風口。
3.所有探針必須在GACC授權人員的監督下,並按照APHIS PPQ處理手冊中提供的指導安插。
4.待運輸的水果必須保存在冷藏庫(預冷)中,直到果溫達到處理溫度。
七、 貨櫃的封識
1.由GACC或其授權人員,在裝櫃完成的貨櫃門上施加帶有編號的封識,該封識號需記錄在植物檢疫證書和APHISPPQ 556電子資料庫中。
2.封識只能在美國入境口岸由APHIS或美國海關邊防局(CBP)官員開啟。
八、 溫度記錄及確認
溫度記錄間隔不得超過1小時,超過1小時可能導致處理無效或失敗。果溫必須保持在處理指標指定的溫度。不遵守此要求可能導致處理失敗。當所有溫度探針達到規定的處理溫度時,才可開始計算處理時間。
1.運輸途中冷處理可以在中國,或中國港口與美國第一停靠港之間的航程中,或在到達具有冷處理設施的港口後執行。運輸途中冷處理失敗或需要在美國入境口岸進行處理的貨物必須抵達具有冷處理設施的港口。
2.記錄可以在運輸途中任何時間開始。然而,只有在所有水果探針達到指定的處理溫度後,處理時間才會被視為開始。
3.在第一個入境口岸,經APHIS核准的航運公司正式代表(觀察員)將下載計算機中的處理記錄,並在美國的第一個停靠港將其提交給APHIS。
4.未完成的冷處理只能在經批准的美國港口完成,處理記錄不允許在途中下載並傳送至APHIS,這不符合美國農業部的政策或程式。
5.APHIS將核實下載的處理數據是否符合處理指標且完整有效。
九、植物檢疫證書
1.在植物檢疫證書的附加聲明中應註明,冷處理是在運輸途中進行的。植物檢疫證書中必須包含貨櫃號碼和封識號碼。
2.水果入境時,船長需向APHIS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冷處理報告和果溫探針校準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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