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口烏茲別克斯坦鮮食甜瓜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關於進口烏茲別克斯坦鮮食甜瓜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關於進口烏茲別克斯坦鮮食甜瓜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是為公布進口烏茲別克斯坦鮮食甜瓜植物檢疫要求發布的公告。由海關總署於2019年11月10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口烏茲別克斯坦鮮食甜瓜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1月10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全文,公告附屬檔案,

公告全文

關於進口烏茲別克斯坦鮮食甜瓜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19〕174 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部長內閣下屬國家植物檢驗檢疫局關於烏茲別克斯坦鮮食甜瓜輸往中國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烏茲別克斯坦鮮食甜瓜進口。現將進口烏茲別克斯坦鮮食甜瓜植物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見附屬檔案)。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 進口烏茲別克斯坦鮮食甜瓜植物檢疫要求
海關總署
2019年11月10日

公告附屬檔案

進口烏茲別克斯坦鮮食甜瓜植物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部長內閣下屬國家植物檢驗檢疫局關於烏茲別克斯坦鮮食甜瓜輸往中國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鮮食甜瓜,學名Cucumis melo L.,英文名Melon(以下簡稱甜瓜)。
三、允許的產地
烏茲別克斯坦花剌子模州、錫爾河州、吉扎克州和卡什卡達里亞州4個甜瓜產區。
四、批准的基地和包裝廠
出口甜瓜基地、包裝廠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中方)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部長內閣下屬國家植物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烏方)共同註冊批准,註冊信息須包括名稱、地址及標識代碼,以便在出口產品不符合本檢驗檢疫要求時準確溯源。在每年出口季節前,烏方應向中方提供註冊名單,批准的名單可在中國海關總署網站查詢。
五、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1.甜瓜迷實蠅 Myiopardalis pardalina
2.瓜枝孢 Cladosporium cucumerinum
3.黃萎輪枝孢 Verticillium albo-atrum
4.大麗花輪枝孢 Verticillium dahliae
六、出口前要求
(一)基地管理。
1.所有出口註冊基地應建立並實施良好農業操作規範(GAP)認證或其他國際認證體系,以確保生產過程的可追溯性。維持果園衛生條件、收穫時剔除爛果等,並執行有害生物綜合防治(IPM),包括防控措施,如病蟲害監測、化學或生物防治以及農業操作等控制措施。
2.針對甜瓜迷實蠅(Myiopardalis pardalina),出口到中國的甜瓜須來自非疫產區。非疫產區須按照ISPM10號標準建設。烏方應制定相應的監測計畫與實施方案,並在甜瓜種植期間開展監測(見附1)。烏方或其下屬的地區管理機構應保留監測記錄,每年向中方提供。在甜瓜輸華貿易開展前,烏方必須向中方提供一年的監測記錄。如監測發現該有害生物,烏方應暫停相關基地該季節向中國出口資格,並將有關情況通報中方。
3.針對瓜枝孢(Cladosporium cucumerinum)、黃萎輪枝孢 (Verticillium albo-atrum)、大麗花輪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相關基地須從甜瓜苗期起,每7天進行一次田間調查,一旦確定發生以上任意一種有害生物,烏方應暫停該產區所有註冊基地該季節向中國出口資格,並將有關情況通報中方。
4.一旦發現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烏方應立即通知中方,並採取包括化學或生物學防治在內的綜合措施進行治理。
5.有害生物監測與防治工作須在烏方或烏方授權的技術人員指導下實施。技術人員須通過烏方或烏方授權培訓機構的培訓。種植者應保留監測和防治記錄,應中方要求,由烏方向中方提供。防治記錄應包括生產季節使用的所有化學藥劑的名稱、有效成分、使用日期、使用濃度等詳細信息。
(二)包裝廠管理。
1.甜瓜的加工、包裝、儲藏和裝運過程,須在烏方或烏方授權人員檢疫監管下進行。
2.包裝前,甜瓜須經過清潔、挑選和分揀,以保證不帶任何昆蟲,也不得帶有爛果、畸形果、枝葉、根等植物殘體和土壤。
3.甜瓜包裝材料應乾淨衛生、未使用過,且符合中國有關植物檢疫和安全衛生要求。
4.包裝好的甜瓜應單獨存放,防止受到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5.每個包裝箱上套用英文註明水果名稱、國家、產地、果園名稱或註冊號、包裝廠名稱或註冊號等信息。每個包裝箱和托盤需用英文標出“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若使用木質包裝,須符合第15號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ISPM15)。
(三)出口前檢疫。
1.烏方應在出口前對輸華甜瓜實施檢疫,確保不攜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2.在貿易開展的前2年內,烏方或烏方授權人員應按照2%的比例對每批輸往中國的甜瓜進行抽樣檢查,重點檢查有無實蠅和瓜枝孢、黃萎輪枝孢、大麗花輪枝孢的危害症狀,並對可疑樣品進行剖果檢查。如果2年內沒有發生植物檢疫問題,抽樣比例降為1%。
3.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整批貨物不得出口中國。烏方應當暫停相關基地和包裝廠輸華資格,查明原因,並採取改進措施。同時,保存查獲記錄,應要求提供給中方。
(四)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經檢疫合格的,烏方應出具植物檢疫證書,註明貨櫃號碼,並填寫以下附加聲明:“該批甜瓜符合《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鮮食甜瓜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THIS CONSIGNMENT OF MELON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ESH MELON FROM THE UZBEKISTAN REPUBLIC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七、進境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甜瓜到達中國入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核查進口甜瓜是否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3.核查包裝箱上的標識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進境檢驗檢疫。
1.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甜瓜允許從所有中方允許進口水果的口岸進口。
2.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進口甜瓜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1.如發現來自未經中方註冊的基地或包裝廠,該批貨物不得入境。
2.如發現任何活的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該批貨物將不得入境。
3.如發現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須在入境口岸進行檢疫除害處理,經檢疫除害處理合格的,允許進境。如無有效處理方法的,或經檢驗不符合中國食品安全衛生標準的,則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中方將立即向烏方進行通報,要求暫停烏茲別克相關基地和包裝廠的甜瓜向中國出口,直至視情況暫停整個項目。烏方應立即開展調查,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的改進措施。中方將對烏方採取的改進措施進行評估,根據結果決定是否取消已採取的暫停貿易措施。
八、符合性審查
開始出口之前,在烏方協助下,中方將派2名檢疫官赴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監管並審核甜瓜出口基地、包裝廠的管理和甜瓜迷實蠅非疫產區建設等情況,並對出口中國的甜瓜進行預檢。
九、回顧性審查
根據烏茲別克斯坦甜瓜疫情發生動態及截獲情況,中方將持續開展進一步的風險評估,並與烏方協商,以調整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及相應的檢疫措施。
為確保有關風險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得到有效落實,3年後雙方對本甜瓜檢驗檢疫要求進行回顧性審核,並協商是否進行修改和補充。
附1
附加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部長內閣下屬國家植物檢驗檢疫局關於烏茲別克斯坦鮮食甜瓜輸往中國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相關條款的要求,烏方須採取必要的監測手段,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甜瓜迷實蠅(Myiopardalis pardalina)進行監測。
一、引誘劑誘捕監測
烏方應當在輸華甜瓜產區使用信息素和蛋白誘餌對甜瓜迷實蠅進行監測。監測時間從4月20日(當年甜瓜開花季)至9月30日(當年甜瓜收穫期結束)。
(一)誘劑及誘捕器的種類。
1.信息素及其誘捕器。
誘劑為雄蟲性信息素,誘芯由雄蟲性信息素製成。誘捕器使用Dome traps型或其它中方允許使用的誘捕裝置。每個誘捕器放置誘芯1枚。
2.蛋白誘餌及其誘捕器。
誘劑為甜瓜迷實蠅蛋白誘餌(Torula yeast and borax pellets),呈圓柱狀顆粒,誘捕器使用McPhail型或其它中方允許使用的誘捕裝置。在使用時,預先在誘捕器內盛放少量的清水,然後將4粒誘餌投入誘捕器中直至溶解。
(二)監測地點。
甜瓜果園、包裝廠、甜瓜集散點、冷庫等。
(三)懸掛方式。
將誘捕器懸掛在離地面1.5米左右的高處,注意遮陽、避免受陽光直曬或直接淋雨。
(四)設定密度。
以1公頃作為一個監測單位,每種誘劑至少放置2個誘捕器,每增加1公頃瓜地,每種誘劑各增放2個誘捕器,在其他每個監測地點每種誘劑至少放置2個誘捕器。
(五)誘芯更換。
1個月(信息素),1—2周更換一次(蛋白誘餌)。
(六)檢查周期。
每兩個星期至少檢視一次。
(七)檢查人員。
烏方或者烏方授權的技術人員。
二、黃板(黃色膠劑誘捕器)
所有註冊登記的果園均應當安放黃板,為增強誘捕效果,應當配合使用碳醯銨試劑(或其他中方認可的試劑,下同)。
誘捕監測應從甜瓜的座果(生長期)持續到採收期結束。
每個果園每公頃懸掛黃板的數量不能少於3個。當種植園的面積大於1公頃時,應按照密度要求每增加1公頃的面積增加懸掛3個黃板。
在生產季節,黃板應每7天檢查一次;在採收前應每7天檢查兩次。
黃板和碳醯銨液體需每14天至少更換一次。如黃板表面被植物殘體覆蓋,應及時更換黃板。碳醯銨誘劑應根據製造商的要求予以更換,以確保其在整個生長季節的效用。
如註冊果園中連續2周的時間裡,平均每個黃板上誘捕到的實蠅數量超過2隻,烏方暫停相關果園該季節出口資格,並向中方通報。
三、甜瓜剖果檢查
在輸華甜瓜生長季節,每40公頃輸華甜瓜種植地作為一個檢查單位,選擇200個有畸形、腐爛、蟲蛀和其他斑痕的甜瓜進行剖果檢查,確認是否有實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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