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口烏茲別克斯坦花生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關於進口烏茲別克斯坦花生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關於進口烏茲別克斯坦花生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是為公布進口烏茲別克斯坦花生檢驗檢疫要求發布的公告。由海關總署於2020年3月11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口烏茲別克斯坦花生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1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公告全文,公告附屬檔案,

公告全文

關於進口烏茲別克斯坦花生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0〕39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植物檢驗檢疫局關於烏茲別克斯坦花生輸華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烏茲別克斯坦花生進口。現將進口烏茲別克斯坦花生檢驗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見附屬檔案)。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進口烏茲別克斯坦花生檢驗檢疫要求.doc
海關總署
2020年3月11日

公告附屬檔案

進口烏茲別克斯坦花生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二)《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植物檢驗檢疫局關於烏茲別克斯坦花生輸華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產品
在烏茲別克斯坦生產、加工、存放的花生。
三、生產設施要求
烏茲別克斯坦輸華花生的生產、加工和存放企業應經中方審核認可並註冊登記。
四、植物檢疫要求
(一)烏茲別克斯坦輸華花生應符合中國植物檢疫相關法律法規,由烏方檢疫合格。
(二)烏茲別克斯坦輸華花生不應帶有下列檢疫性有害生物:豌豆象Bruchus pisorum、谷蛾Nemapogon granella、地中海粉螟Anagasta kuehniella、象鼻蟲Sitophilis ranarium、拱殖嗜渣蟎Chortoglyphus arcuatus、黃麴黴菌Aspergillus flavus。
(三)烏茲別克斯坦輸華花生不應帶有活蟲、土壤,不得混有雜草種子、植物殘體和砂礫等外來雜質。
五、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每批烏茲別克斯坦輸華花生須隨附烏方出具的官方植物檢疫證書,並在附加聲明欄中註明:“該批貨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植物檢驗檢疫局關於烏茲別克斯坦花生輸華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要求,不帶有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六、食品安全要求
烏茲別克斯坦輸華花生應符合中國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
七、包裝要求
烏茲別克斯坦輸華花生必須用符合中方要求的,乾淨、衛生、透氣、新的材料包裝。每一包裝上應有明顯的“本產品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英文字樣和可以識別的品名、產地和生產、加工、存放企業名稱及其註冊號等英文信息。
八、運輸工具要求
烏茲別克斯坦輸華花生裝運前,運輸工具要進行徹底檢查、消毒和殺蟲,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九、其他
獲得註冊登記的烏茲別克斯坦花生企業名單、植物檢疫證書樣本,請訪問海關總署網站查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