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口智利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關於進口智利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關於進口智利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是為公布進口智利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而發布的公告。2020年5月14日由海關總署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口智利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4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關於進口智利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0〕67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智利共和國農業部關於智利鮮食柑橘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智利鮮食柑橘進口。現將進口智利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見附屬檔案)。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 進口智利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
海關總署
2020年5月14日

檔案全文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智利共和國農業部關於智利鮮食柑橘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鮮食柑橘(以下簡稱“柑橘”),包括桔及其雜交種(Citrus reticulata and its hybrids)、葡萄柚(Citrus paradisi)、橙(Citrus sinensis)和檸檬(Citrus limon)。
三、允許的產地
智利第三大區(阿塔卡瑪Atacama)至第六大區(奧希金斯將軍解放者O’Higgins),以及聖地亞哥首都大區(MetropolitanRegion,MR)。
四、批准的果園、包裝廠和檢疫處理設施
輸華柑橘果園、包裝廠及冷庫均須在代表智利共和國農業部的智利農牧局(以下簡稱“SAG”)批准備案,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GACC”)審核批准註冊。註冊信息需包括名稱、地址及標識代碼。註冊名單應在每年出口季節前,由SAG向GACC提供。獲得批准註冊的名單可在GACC網站上查詢。
五、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1.軟毛粉虱Aleurothrixus floccosus
2.智利短須蟎Brevipalpus chilensis
3.地中海實蠅Ceratitis capitata
4.藤壺蠟蚧Ceroplastescirripediformis
5.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
6.檳櫛盾蚧Hemiberlesia rapax
7.南美果樹象甲Naupactus xanthographus
8.玫瑰短喙象Pantomorus cervinus
9.卷蛾一種Proeulia auraria
10.卷蛾一種Proeulia chrysopteris
11.擬長尾粉蚧Pseudococcuslongispinus
12.暗色粉蚧Pseudococcus viburni
13.梣粉虱Siphoninus phillyreae
14.丁香疫霉Phytophthora syringae
15.柑桔殼針孢Septoria citri
六、出口前要求
(一)註冊果園管理。
1.果園應實施良好農業操作規範(GAP)和有害生物綜合防治(IPM),包括適合於果園植物檢疫條件的管理措施。清除地面落果或噴施殺菌劑、殺蟲劑,落果禁止出口。
2.SAG應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開展果園監測,並對監測計畫和整體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管。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應立即採取糾正措施。出口果園有害生物監測和防治,應由SAG授權的技術人員實施。
3.果園必須保留有害生物的監測和防治記錄,並應要求向GACC提供。防治記錄應包括生長季節使用農藥的具體信息,包括名稱、活性成分、施用日期和劑量等。
4.針對地中海實蠅,SAG應根據“智利國家實蠅監測系統”相關要求開展監測,並應GACC要求報告監測結果。一旦發現地中海實蠅,SAG將根據中智雙方2009年簽署的《中智實蠅合作研究階段性總結技術會談紀要》規定執行。SAG須立即向GACC通報地中海實蠅發生情況,並暫停受影響地區的非疫地位。
5.針對軟毛粉虱智利短須蟎、藤壺蠟蚧、石榴螟、檳櫛盾蚧、南美果樹象甲、玫瑰短喙象、卷蛾Proeulia aurariaProeulia chrysopteris、擬長尾粉蚧暗色粉蚧、梣粉虱,SAG授權人員應根據每種有害生物的生活史,對果園定期開展監測。在SAG監管下,從開花期到收穫期每15天監測一次,必要時採取適當措施進行防治,所有的監測活動及植物檢疫措施必須保留記錄。
6.針對丁香疫霉,果園須實施植物檢疫管理計畫。在SAG監管下,從花期到收穫前,每月對丁香疫霉進行監測。一旦監測到該有害生物,將對果園實施防治措施,包括採用適當的化學方法和去除受感染的植物材料等。在採取防治措施後,果園將啟動新一輪監測,如果再次監測到該有害生物,則暫停該果園本出口季向中國出口柑橘。所有的監測活動及植物檢疫措施必須保留記錄。
7.針對柑桔殼針孢,在SAG監管下,從花期到收穫前,果園須每月對柑桔殼針孢進行監測。一旦監測到該有害生物,必須採取植物檢疫措施,包括施用殺菌劑等。所有的監測活動及植物檢疫措施必須保留記錄。
(二)註冊包裝廠管理。
1.柑橘的包裝、加工、儲藏和運輸過程,須在SAG監管下進行。
2.所有經SAG註冊和授權的輸華柑橘包裝廠和冷庫,應具備良好的衛生條件。在分揀和包裝前須對柑橘進行清洗和乾燥。
3.在包裝過程中,應去除樹葉、樹枝和土壤,以及品質不佳、有缺陷的果實,並確保所有貨物不帶任何有害生物。
4.包裝完畢後的柑橘應立即單獨存放在冷庫中,防止交叉污染。
(三)包裝要求。
1.輸華柑橘的包裝材料應乾淨衛生、未使用過,符合中國有關植物檢疫要求,並採取合適的措施防止有害生物感染。
2.每個包裝箱上須用英文標註水果名稱、產地(區、縣)、原產國、果園和包裝廠代碼等信息。
3.每個托盤需用中文或英文標出“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沒有托盤的包裝箱上也須標註同樣的內容。
4.若使用木質包裝,須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15)要求。
(四)檢疫處理要求。
1.所有來自地中海實蠅疫區(管制區)的柑橘,應在SAG官員或其授權人員的監管下實施冷處理,冷處理技術要求為:處理溫度≤2°C,連續處理19天;或處理溫度≤3°C,連續處理23天。地中實蠅管制區及管制區內註冊企業信息可通過SAG網站上查詢。
2.冷處理操作程式須符合出口前冷處理操作程式(附1)或出口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式(附2)。
(五)出口前檢疫。
1.SAG應在出口前對輸華柑橘實施檢疫,確保不攜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2.協定生效後的兩年內,SAG官員應按照2%的比例對每批出口貨物進行抽樣檢查,抽樣量不少於600個果,並對所有可疑果進行剖果檢查。如果在此期間沒有發生植物檢疫問題,抽樣比例可降為1%。
3.在SAG的檢查中,如果發現地中海實蠅,SAG將根據中智雙方2009年簽署的《中智實蠅合作研究階段性總結技術會談紀要》規定執行。SAG應立即向GACC通報,暫停相關果園所在地區的非疫地位,相關批次不得向中國出口。
4.如果發現丁香疫霉,該批貨物不得向中國出口,同時暫停相關果園本出口季向中國出口柑橘。
5.如果發現任何中方關注的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相關批次不得向中國出口。SAG均應查明原因,並採取有效措施。
6.SAG需保存所有檢查記錄,並應要求向GACC提供
(六)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1.經檢疫合格的柑橘,由SAG簽發植物檢疫證書,並在附加聲明中用英文註明:“This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hilean Fresh Citrus to China, and is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智利鮮食柑橘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不帶有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2.對於實施出口前冷處理的,必須在植物檢疫證書上註明處理溫度、持續時間以及完成該處理設施的SAG代碼等信息。對於實施運輸途中冷處理的,必須在證書中用英文註明“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運輸途中冷處理),以及處理溫度、持續時間、貨櫃號和封識號。
七、進境檢驗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柑橘到達中國入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核查進口柑橘是否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條第(六)款規定。
3.核查包裝箱上的標識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條第(三)款規定。
4.對於出口前實施冷處理的貨物,還需核查由SAG官員簽字確認的冷處理結果報告單,以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對於運輸途中實施冷處理的貨物,需核查冷處理報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等。
(二)進境檢驗檢疫。
1.輸華柑橘可從GACC允許進口水果的所有口岸進境。
2.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進口柑橘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1.如發現來自未經批准的果園或包裝廠的貨物,則該批貨物不準入境。
2.如果認定冷處理無效,則該批貨物將在入境口岸進行冷處理(如確認為冷處理貨櫃,仍可在本貨櫃內進行)、退回、銷毀等處理措施。
3.如果發現地中海實蠅或丁香疫霉,相關貨物作退回、銷毀或冷處理。此外,GACC應立即通知SAG,並要求暫停相關果園、包裝廠向中國出口或兩者都暫停。SAG應評估相關情況,開展調查,查明原因並採取糾正和改進措施。
4.如果截獲任何其他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相關貨物作退回、銷毀或檢疫處理。SAG應調查原因並採取糾正措施。
八、回顧性審查
GACC將根據智利柑橘疫情發生動態及截獲情況,持續開展進一步風險評估,並與SAG協商,及時調整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及相應的檢疫措施。
為確保有關風險管理措施和植物檢疫要求的有效落實,GACC可在貿易開始後每5年對智利柑橘輸華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回顧性審查,包括派專家赴智進行考察等。
附1
出口前冷處理操作程式
一、處理設施
1.裝運前冷處理只能在SAG和GACC批准的冷處理設施內進行。
2.SAG官員或其授權人員確保使用的冷藏設備符合所有相關標準,並將水果保持在要求的溫度。
3.SAG官員或其授權人員應保留申請對出口到中國的柑橘進行冷藏處理的設施的註冊登記信息和授權情況。這些記錄應包括下列項目:
(1)設施的建設方案和位置,負責管理的所有者的聯繫方式;
(2)設施面積及其儲存容量;
(3)牆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熱類型;
(4)製冷壓縮機及蒸發器/空氣循環系統的品牌、樣式、類型和容量等;
(5)設備細節和規格,如溫度範圍、持續除霜操作和內置溫度記錄器。
4.在每個柑橘出口季開始之前,SAG需向GACC提交當前註冊的冷處理設施的名稱和地址。
二、溫度記錄儀的類型
SAG官員或其授權人員必須確保溫度探針與溫度記錄儀滿足以下要求:
1.探針應在-3.0°C到+3.0°C之間,誤差在±0.15°C;
2.能夠容納所需的探針數;
3.能夠記錄並貯存處理過程的數據,直到該數據信息由SAG官員或其授權人員查驗;
4.能夠每小時至少記錄所有探針1次,且達到對探針所要求的精度;
5.能夠列印輸出識別每個探針、時間和溫度並註明記錄儀和貨櫃的識別號的結果。
三、溫度探針的校正
1.校正必須用由SAG官員或其授權人員批准的標準溫度計在碎冰和蒸餾水混合物中進行。
2.任何讀數超出0°C±0.3°C的探針都必須更換。
3.在處理完成時,SAG官員或其授權人員將用本條第一項提及的校正方法驗證果溫探針的校正值。
四、安插探針
1.上托盤的水果必須在SAG官員或其授權人員的監管下預冷,並裝入冷處理室,也可由出口商自行預冷。
2.至少用2個探針(分別在出風口和迴風口)測量室溫,至少要安插以下4個探針測量鮮果的溫度:
(1)一個位於冷處理室中心所裝貨物的中部;
(2)一個位於冷處理室中部所裝貨物的頂角;
(3)一個位於所裝貨物中部近迴風口處;
(4)一個位於所裝貨物頂角近迴風口處。
3.探針的安插和與溫度記錄儀的連線須在SAG官員或其授權人員監管下完成。
4.可以任何時間啟動記錄儀,然而只有所有的探針都達到指定的處理溫度時,才開始計算處理時間。
5.當只用最少數量的探針時,如果有任何探針連續4小時以上顯示異常讀數時,則該處理視為無效,必須重新開始。
五、處理結果審核
1.如果處理記錄表明各處理參數已符合要求,SAG官員或其授權人員可以授權結束處理。探針使用第三條描述的方法通過校正後,則可認定為該處理已成功完成。
2.在果實從處理室中移出之前,應對探針進行校正。
六、處理結果的確認
1.一旦規定的處理時間結束,探針必須使用第三條中描述的方法再次進行校正,校正記錄必須存檔,當GACC需要時,予以提供。
2.如果在處理完成之後的探針校正讀數比開始時設定的校正讀數高,則該探針(多個探針)記錄讀數應作相應調整。如果調整結果表明未能符合要求,則該處理將判定為無效處理,由SAG官員與出口商確定是否重新處理該批果實。
3.列印輸出的溫度記錄必須附有充分的數據統計,證明冷處理已完成。
4.在確認處理成功之前,SAG官員或其授權人員必須對上述記錄和統計值簽字確認,並應GACC要求,提供上述確認的記錄以便審核。
5.如果處理未能達到所需的冷處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條件下之一的,可以重新連線記錄儀,並繼續處理:
(1)SAG官員或其授權人員確認第六條第三項所要求的條件仍滿足;
(2)停止的時間與重新開始的時間間隔在24小時之內。
上述兩種情況下,可從記錄儀重新連線時起繼續採集數據。
七、裝入貨櫃
1.裝貨前貨櫃必須經SAG官員或其授權人員查驗,以確保不帶有害生物,並在入口處加以遮擋以防有害生物進入。
2.果實需要在防蟲的建築物內裝箱或冷藏室入口和箱體間用防蟲材料圍住。
八、貨櫃的封識
1.由SAG官員或其授權人員將裝好貨物的貨櫃封識,封識號碼需在植物檢疫證書上註明。
2.封識只能在入境口岸由中國海關開啟。
九、未立即裝箱的水果的儲存
處理過的果實未立即裝箱可以存儲,但需由SAG官員或其授權人員維持安全狀況:
1.如果果實儲存在處理室內,則處理室的門必須封閉;
2.如果果實需轉移到另一儲藏室內,則必須用經SAG批准的方式轉移,且儲藏室不得存有其他水果;
3.裝箱必須按照第七條的規定在SAG官員或授權人員監管下進行。
十、植物檢疫證書
1.出口前冷處理的溫度、持續時間、處理設施名稱或編號,必須寫進植物檢疫證書處理欄內。
2.柑橘入境時,需向中國海關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冷處理結果報告,包括由SAG官員簽字的溫度統計記錄和探針校正記錄。
附2
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式
一、貨櫃類型
貨櫃必須是自身(整體)製冷的冷藏貨櫃,且具有能達到和保持所需溫度的製冷設備。
二、溫度記錄儀類型
SAG官員或其授權人員應確保採用適當的溫度記錄儀和探針。
1.探針溫度應在-3.0°C到+3.0°C之間,精確到±0.15°C。
2.有足夠數量的探針。
3.能夠記錄並貯存處理數據。
4.每小時至少記錄一次所有探針的溫度,記錄顯示應滿足探針要求的精度。
5.列印輸出的溫度記錄,應對應每個探針記錄的時間、溫度,並註明記錄儀和貨櫃號。
三、探針的校正
1.校正必須用由SAG官員批准的標準溫度計在碎冰和蒸餾水混合物中進行。
2.任何讀數超出0°C±0.3°C的探針都必須更換。
3.必須對每個貨櫃出具一份由SAG官員簽字的“果溫探針校正記錄”,正本須作為植物檢疫證書的隨附檔案。
4.水果運抵入境口岸時,中國海關對果溫探針進行校正檢查。
四、溫度探針的安插
1.包裝好的果實應在SAG官員或其授權人員監管下裝入貨櫃,包裝箱堆放應鬆散,確保足夠的氣流空隙。
2.每個貨櫃至少應安插3個測量果肉溫度的探針和2個測量空氣溫度的探針。具體位置為:
(1)1號果溫探針安插在貨櫃內貨物首排頂層中央位置;
(2)2號果溫探針安插在距貨櫃門1.5米(40英尺貨櫃)或1米(20英尺貨櫃)的中央,並在貨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3)3號果溫探針安插在距貨櫃門1.5米(40英尺貨櫃)或1米(20英尺貨櫃)的左側,並在貨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4)2個空氣溫度探針分別安插在貨櫃的出風口和迴風口處。
3.所有探針必須在SAG官員或其授權人員的監管下安插。
4.裝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預冷)至果肉溫度達4°C或以下。
五、貨櫃的封識
1.裝載貨物的貨櫃必須由SAG官員或其授權人員進行封識。
2.封識只能在入境口岸由中國海關開啟。
六、處理結果驗證
1.如果處理記錄顯示技術指標符合要求,中國海關應授權處理結束,且如探針符合第三條要求,處理應被認定合格。
2.在水果被移出貨櫃之前,探針需進行校準。
七、溫度記錄及確認
1.運輸途中的冷處理可以在離開智利口岸前開始,在運輸途中、到達中國口岸前或者持續到抵達中國口岸結束。
2.可以任何時間啟動處理記錄,然而只有所有果溫探針都達到要求溫度時,才開始計算處理時間。
3.船運公司應下載冷處理溫度記錄,並將其提交給中國海關。
4.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處理在船到達中國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可允許在途中下載處理記錄並傳送到中國海關以便審核。
5.中國海關將核實處理記錄是否符合有關處理要求,根據探針的校正結果,判定處理是否有效。
八、植物檢疫證書
1.冷處理的溫度、處理時間和貨櫃號碼及封識號必須在植物檢疫證書中註明;備註:“運輸中”。
2.柑橘入境時,需向GACC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冷處理報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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