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宣部、教育部、人事部、文化部、廣電總局、總政治部、國家語委關於開展第四屆全國推廣國語宣傳周活動的通知
事項詳細
為搞好第四屆全國
推普周活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第四屆全國推普周活動的指導思想:以黨的十五大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為指導,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向全社會廣泛宣傳大力推廣國語,促進語言文字規範化對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必要性、迫切性,進一步提高廣大幹部民眾的語言規範意識和推普參與意識,促進推廣國語和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向縱深發展。
二、第四屆全國推普周活動主題:宣傳貫徹《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大力推廣國語,促進語言文字規範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0年10月31日審議通過,並於200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是我國第一部有關語言文字的專門法律,規定了國語和規範漢字作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律地位,並對國家機關、學校、新聞媒體和公共服務行業等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出了明確規定。本屆推普周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頒布後的第一個推普宣傳周,要把宣傳貫徹《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作為主要內容。
各地在推普周期間可舉辦以“宣傳貫徹《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大力推廣國語,促進語言文字規範化”為主題的座談會、研討會,以及民眾廣泛參與的徵文、文藝演出、知識競賽、基本功比賽、街頭宣傳諮詢等豐富多彩的活動,組織學者和推普工作者撰寫文章,努力營造推廣國語,促進語言文字規範化的宣傳氛圍。
三、加強對推普周活動的領導和協調。各級黨委和政府,
教育、人事、廣播影視、文化和語言文字等部門,要切實重視並認真組織推普周活動。宣傳部門和廣播影視部門要把推普周列入宣傳計畫;教育系統主要在校內組織活動並在周假日組織師生參與社會宣傳活動;廣播影視部門除做好宣傳報導外,還要播出各種推廣國語專題節目,積極參與社會推廣國語活動;文藝工作者可演出推廣國語的文藝節目;人事部門要鼓勵廣大公務員積極參與推廣國語宣傳活動。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要在廣大指戰員中大力宣傳推廣國語對於加強部隊現代化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意義,努力使軍隊的推廣國語工作走在全社會前列。
要把推普周活動的組織工作落到實處。各級語委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推普周活動,要在徵求宣傳、教育、廣播影視、文化等部門和主要公共服務行業意見的基礎上,制訂推普周活動方案,並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綜合部門或推廣國語宣傳周領導小組統一協調,為推普周活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經費保證。
四、推普周活動要和經常性工作結合起來。開展推普周活動的目的在於通過宣傳教育,促進推廣國語工作扎紮實實地開展下去。要全面貫徹“大力推行、積極普及、逐步提高”的推廣國語工作方針,建立起以中心城市為重點,以黨政機關為龍頭,以學校為基礎,以新聞媒體為榜樣,以公共服務行業為視窗,帶動全社會推廣普及國語的工作格局,結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十五”計畫和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的具體措施,逐步使國語普遍成為校園語言、公務用語、宣傳用語和社會服務規範用語。
五、推普周活動的宣傳提綱和宣傳口號。因《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頒布和施行,第一屆至第三屆推普周使用的宣傳提綱和宣傳口號需進行補充和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宣傳提綱和宣傳口號隨本通知印發給你們,供開展宣傳活動時使用。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語委(教育行政部門)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將本地區開展第四屆推普周活動的方案報全國推廣國語宣傳周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電話:略。
全國推廣國語宣傳周宣傳提綱(修訂)
1.推廣國語的意義
國語是全國通用的語言。國語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範。
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歷史進程中,大力推廣、積極普及全國通用的國語,有利於克服語言隔閡,促進社會交往,對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對國語的需求日益迫切,推廣普及國語,營造良好的語言環境,有利於促進人員交流、商品流通和建立統一的市場。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多語言、多方言的國家,推廣普及國語有利於增進各民族各地區的交流,維護國家統一,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
語言文字是文化的重要載體。語言文字能力是文化素質的基本內容,推廣普及國語是各級各類學校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推廣普及國語有利於貫徹教育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戰略方針,有利於弘揚祖國優秀傳統文化和愛國主義精神,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信息技術水平是衡量國家科技水平的標誌之一。語言是最主要的信息載體,語言文字規範化是提高中文信息處理水平的先決條件。推廣普及國語和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有利於推動中文信息處理技術的發展和套用。
2.推廣國語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三條規定:“國家推廣國語,推行規範漢字。”第四條規定:“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廣國語和推行規範漢字。”第五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第九條規定:“國家機關以國語和規範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第十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國語和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第十一條規定:“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第十二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以國語為基本的播音用語。”第十三條規定:“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國語為服務用語。”第十四條規定廣播、電影、電視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第十八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第十九條規定:“凡以國語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國語的能力。以國語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國語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國語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第二十條規定:“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國語和規範漢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有條件的應當採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國小高年級或者中學設漢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第四十九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的幹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幹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幹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國語和漢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和規範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在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中,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師範院校的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應當使用國語。”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第六條規定:“掃除文盲教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
《幼稚園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幼稚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
《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第十四條:“民族鄉的中國小可以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同時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
3.推廣國語的方針和政策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1986年國家把推廣國語列為新時期語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務,1992年把推廣國語工作方針由原來的“大力提倡、重點推行、逐步普及”調整為“大力推行、積極普及、逐步提高”,在強化政府行為,擴大普及範圍,提高全民國語套用水平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實踐證明,這個工作方針符合現實需要,對全國推廣國語工作發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
國語是全國通用的語言,國家在全國範圍內大力推行、積極普及國語,並逐步提高全社會的國語套用水平。
各民族語言平等共存,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的自由。國家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教學的學校開設漢語課程,應當教學國語。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自治地方需要使用漢語的場合,要推廣和使用國語。
在處理國語與漢語方言的關係上,堅持社會語言生活主體化和多樣化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使公民普遍具備國語套用能力,並在一定場合自覺使用國語;另一方面承認方言在一定場合具有其自身的使用價值,推廣國語不是消滅方言。
4.當前推廣國語工作的思路和要求
推廣國語工作要緊緊圍繞社會需求,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出發,遵循語言自身發展規律,強化政府行為,要以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等中心城市為重點,以學校為基礎,以黨政機關為龍頭,以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為榜樣,以公共服務行業為視窗,帶動全社會推廣普及國語。
當前推廣國語工作的要求是:第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國語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國語水平達標的教師才能上崗。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國語能力訓練,特別要注重國語口語能力的提高,使國語成為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語言和城鎮學校的校園語言。教育行政部門要把提高學生語言文字規範意識和語言文字套用能力的要求納入各級各類學校的培養目標和有關課程標準,納入教育教學和學生技能訓練的基本內容,納入學校工作日程和常規管理,滲透到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社會實踐等教育活動中。第二,黨政機關以國語為基本的公務用語,公務員在公務活動中自覺說國語並不斷提高國語水平。黨政機關要在推廣國語方面率先垂範,督促和帶動全社會推廣普及國語。第三,廣播電影電視等有聲傳媒要以國語為基本用語,提倡商業、旅遊、郵電、交通、鐵路、民航、金融、衛生等行業以國語為服務用語,工作人員要努力提高國語水平。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要以國語為工作用語,幫助幹部戰士努力提高國語水平。第四,各級語言文字工作機構要加強對國語水平測試工作的領導和管理,不斷提高培訓測試的科學水平。第五,加快研製、發布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步伐,以適應社會需求。
5.新世紀推廣國語的工作目標和基本措施
新世紀推廣國語的工作目標是:2010年以前,國語在全國範圍內初步普及,交際中的方言隔閡基本消除,受過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備國語的套用能力,並在必要的場合自覺地使用國語;本世紀中葉以前,國語在全國範圍內普及,交際中沒有方言隔閡。經過未來四五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國國民語文素質將大幅度提高,國語的社會套用更加適應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建設需要,形成與中等已開發國家水平相適應的良好語言環境。
推廣國語工作以目標管理、量化評估,國語水平測試和開展以推廣國語宣傳周為中心的宣傳教育為基本措施,不斷加大行政管理力度,逐步走上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的軌道。
“目標管理、量化評估”是面向部門和地區普及國語工作的科學管理方法。“八五”以來,面向師範院校、城鎮中國小和職業中學普及國語工作的“普及國語工作評估指導標準系列”在推進學校普及國語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的導向作用。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和計畫單列市的市區在2002年左右初步普及國語,一般省轄市和地區(州、盟)行署所在城市在2005年左右初步普及國語,縣級政府所在城鎮2010年以前初步普及國語。
“國語水平測試”是依據國家語委頒布的《國語水平測試等級標準》和測試大綱,評價個人掌握國語規範程度和運用國語能力的一種語言考試。凡以國語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國語的能力。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師範專業和其他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的專業的畢業生的國語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國語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
經國務院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為“全國推廣國語宣傳周”。每年一度的推普周以多種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動員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積極參與推廣國語工作,這將在語言文字規範化建設中發揮積極促進作用。
全國推廣國語宣傳周宣傳口號(修訂)
1.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國家推廣國語,推行規範漢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3.正確使用祖國的語言文字,大力推廣國語。
——《愛國主義教育實施綱要》
4.推廣國語工作方針是“大力推行、積極普及、逐步提高”。
5.樹立語言規範意識,提高民族文化素質。
6.大力推廣國語,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
7.愛國旗,唱國歌,說國語。
8.推廣普及國語,為現代化建設營造良好的語言環境。
9.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普及國語。
10.面向現代化,推廣國語。
11.推廣國語,公務員要帶頭。
12.國語是校園語言。
13.國語是教師的職業語言。
14.青少年要做推廣國語的積極分子。
15.普及國語,從孩子抓起。
16.讓您的孩子從國小會國語。
17.新聞媒體要做推廣國語的榜樣。
18.說國語,迎四方賓客;用文明語,送一片真情。
19.說國語,從我做起。
20.說好國語,方便你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