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黨委宣傳部、人事廳(局)、文化廳(局)、廣電局(廳)、語委、團委,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政治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人事局、文化局、語委:
經國務院批准,每年9月份第三周為全國推廣國語宣傳周(以下簡稱推普周)。作為推廣國語的基本措施之一,推普周活動在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促進全社會樹立語言文字規範意識,推動語言文字工作向縱深開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中共中央宣傳部、人事部等關於開展第八屆全國推廣國語宣傳周活動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文號:教語用[2005]1號
- 發布時間:2005-6-3
基本信息,條例內容,
基本信息
發文單位: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傳部、 人事部
執行日期:2005-6-3
條例內容
2005年9月11日至17日是第八屆全國推普周。為搞好本屆推普周活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宣傳《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增強全體公民的語言規範意識和推廣國語參與意識,促進推廣國語和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不斷深入並向小城鎮和廣大農村、少數民族地區拓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營造良好的語言環境。
二、宣傳主題:“實現順暢交流,構建和諧社會”。要圍繞主題加大宣傳力度,使更多的幹部民眾認識到推廣國語對促進經濟發展、提高公民素質、維護國家統一和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等方面的重要意義,要準確把握和全面宣傳推廣國語的方針政策,讓廣大民眾努力學習和在必要場合自覺使用國語,以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
三、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特點,精心策劃並組織好本屆推普周活動。對活動的形式和內容要多做探索、不斷創新,可舉辦座談會、研討會、徵文征畫、知識競賽、基本功比賽、文藝調演、街頭宣傳諮詢等活動,並充分發揮電視、電台、報刊、網路、手機簡訊等媒介的作用,積極開闢有時代特色的新途徑,進一步擴大宣傳覆蓋面和民眾參與面,使推廣國語活動與社會語文生活緊密結合,與語言文字日常工作有機銜接。各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要徵求宣傳、精神文明建設、教育、人事、文化、廣電、共青團、少先隊等部門、組織和主要公共服務行業的意見,制訂推普周活動方案,報請當地推普周領導小組或人民政府綜合部門批准並統一協調。各有關部門要為推普周活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經費保證和便利條件,爭取社會支持和贊助,共同做好推廣國語宣傳工作。
四、要充分發揮學校在普及國語中的基礎作用,將學校開展推普周活動與語言文字規範化示範校創建活動結合起來,使國語的普及程度進一步提高。推普周期間,城鄉每所學校都應開展宣傳活動,中國小要以普及國語為主題開展升旗儀式、班會、隊會、團會、課本劇表演等活動,高校要開展適合大學生特點的朗誦、演講、辯論等活動。各級共青團和少先隊組織要以體驗教育為基本途徑,結合開展“民族精神代代傳”、爭“國語章”等活動,在推廣國語宣傳中發揮積極作用。鼓勵學校面向社會、社區開展宣傳活動。
五、各部門各系統都要開展好推普周活動。宣傳部門要把推普周活動列入第三季度宣傳計畫,發動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開展多種形式的推廣國語宣傳;廣播電台、電視台應做好推普周新聞報導,並積極製作、播出有關推廣國語和語言文字規範化的專題節目和公益廣告;人事部門要加大公務員國語培訓的力度,鼓勵公務員積極參與推廣國語宣傳活動;精神文明建設部門要把推廣國語宣傳納入城市和社區文明建設宣傳教育;文化部門要把推廣國語宣傳融入民眾文化活動和社區文化建設;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要重點對從農村和方言區入伍的戰士進行國語培訓。
六、努力將推廣國語宣傳活動向小城鎮和農村、少數民族地區拓展和延伸。當前,一些發展相對滯後的小城鎮和農村、少數民族地區的國語普及程度還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各地要在繼續抓好大中城市工作的基礎上,加大對小城鎮和農村、少數民族地區的推廣國語力度,把推廣國語工作領域向小城鎮和農村、少數民族地區拓展。各級語委要本著以人為本、求真務實、因地制宜的要求,開展面向進城務工人員的國語培訓,消除語言隔閡,為農民和少數民族民眾參與市場經濟提供語言交際方面的幫助。
七、全國推普周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本屆推普周期間將繼續發放推普周宣傳畫,指導本屆推普周重點城市活動,並舉辦主要面向鄉村學校教師學生的“我與國語”徵文、全國青年國語演講大賽、全國教師語言文字基本功大賽、全國推廣國語形象大使選拔賽、推廣國語(車隊)神州行、推廣國語電視公益廣告評比、推廣國語手機公益簡訊評選等。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八、全國推普周領導小組辦公室對2001年印發的《全國推廣國語宣傳周宣傳提綱和宣傳口號》進行了修訂,名為《推廣國語宣傳提綱和宣傳口號》(見附屬檔案),供各地使用。
九、各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將本地區開展第八屆推普周活動的方案報全國推普周領導小組辦公室(教育部語言文字套用管理司)。推普周結束後,各地應在10月底以前報送本屆推普周活動總結。聯繫電話:(略)
附屬檔案:推廣國語宣傳提綱和宣傳口號
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傳部
人事部
文化部
國家廣電總局
國家語委
解放軍總政治部
共青團中央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附屬檔案:推廣國語宣傳提綱和宣傳口號
1.推廣國語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國語是國家通用語言。國語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範。
語言是最重要的交際工具和信息載體。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進程中,大力推廣、積極普及全國通用的國語,有利於消除語言隔閡,促進社會交往,對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對普及國語的需求日益迫切。推廣普及國語,營造良好的語言環境,有利於促進人員交流,有利於商品流通和培育統一的大市場。
我國是多民族、多語言、多方言的人口大國,推廣普及國語有利於增進各民族各地區的交流,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
語言文字能力是文化素質的基本內容,推廣普及國語是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推廣普及國語有利於貫徹教育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戰略方針,有利於弘揚祖國優秀傳統文化和愛國主義精神,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
信息技術水平是衡量國家科技水平的標誌之一。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是提高中文信息處理水平的先決條件。推廣普及國語和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有利於推動中文信息處理技術的發展和套用。
總之,推廣普及國語有利於我國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發展的需要,符合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以人為本,落實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為構建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的具體行動。
2.推廣國語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國語和規範漢字。”第三條規定:“國家推廣國語,推行規範漢字。”第四條規定:“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廣國語和推行規範漢字。”第五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第十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國語和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第十一條規定:“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第十二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以國語為基本的播音用語。”第十三條規定:“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國語為服務用語。”第十四條規定廣播、電影、電視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第十八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第十九條規定:“凡以國語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國語的能力。以國語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國語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國語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第二十條規定:“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國語和規範漢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有條件的應當採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根據情況從國小低年級或者高年級起開設漢語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和規範漢字。”第四十九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的幹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幹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幹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國語和規範漢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和規範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在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中,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師範院校的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應當使用國語。”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第六條規定:“掃除文盲教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
《幼稚園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幼稚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
《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民族鄉的中國小可以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同時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
3.推廣國語的方針和政策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1986年國家把推廣國語列為新時期語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務,1992年確定推廣國語工作方針為“大力推行、積極普及、逐步提高”,在強化政府行為,擴大普及範圍,提高全民國語套用水平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民族語言平等共存,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的自由。國家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教學的學校開設的漢語課程應當教授國語,少數民族自治地方需要使用漢語的場合要使用國語。
正確處理國語與漢語方言的關係,堅持社會語言生活主體化與多樣化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使公民普遍具備國語套用能力,另一方面尊重方言的使用價值和文化價值。推廣國語不是消滅方言,是使公民在使用方言的同時也掌握國家通用語言,並在正式場合和公共交際場合自覺地使用國語。
4.推廣國語工作的目標
2010年以前,國語在全國範圍內初步普及,交際中的方言隔閡基本消除,受過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備國語的套用能力,並在必要的場合自覺地使用國語;本世紀中葉以前,國語在全國範圍內普及,交際中沒有方言隔閡。經過未來四、五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國國民語文素質大幅度提高,國語的社會套用更加適應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發展需要,形成與中等已開發國家水平相適應的良好語言環境。
5.推廣國語工作的基本思路
推廣國語工作要緊緊圍繞社會需求,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出發,遵循語言自身發展規律,依法強化政府行為。要以學校為基礎,以黨政機關為龍頭,以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為榜樣,以公共服務行業為視窗,並逐步向廣大農村地區拓展,向更寬的領域延伸,逐步實現全社會普及國語。
6.推廣國語工作的基本措施
推廣國語工作以實行目標管理、量化評估,實施國語水平測試和開展以全國推廣國語宣傳周活動為中心的宣傳教育為基本措施,不斷加大依法推進的力度,逐步走上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軌道。
7.推廣國語工作基本要求
推廣國語要努力做好四個重點領域的工作:第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國語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城鎮學校和幼稚園要實現國語成為校園語言。要把普及國語的要求納入培養目標,納入管理常規,納入教師基本功訓練,滲透到德智體美和社會實踐等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中。要積極開展語言文字規範化示範校創建活動,培育一批普及國語和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出色的示範學校。第二,黨政機關要率先垂範,把國語作為公務用語,並督促和帶動全社會推廣普及國語。公務員的國語水平要達到規定等級。第三,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要以國語為基本的播音用語,播音員、節目主持人要成為全社會說好國語的榜樣。第四,提倡商業、旅遊、郵政、電信、鐵路、民航、金融、衛生等行業以國語為服務用語,鼓勵從業員工努力提高國語水平。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要以國語為工作用語,幫助幹部戰士努力提高國語水平。
8.推廣國語宣傳口號
(1)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
(2)積極普及民族共同語,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
(3)愛國旗,唱國歌,說國語
(4)四海同音,萬眾一心
(5)國語:神州音,華夏情
(6)普及國語,四海是一家
(7)面向現代化,推廣國語
(8)積極普及國語,齊心協力奔小康
(9)樹立語言規範意識,提高民族文化素質
(10)推廣國語,公務員要帶頭
(11)新聞媒體要成為推廣國語的榜樣
(12)國語是我們的校園語言
(13)我是中國娃,愛說國語
(14)國語:情感的紐帶,溝通的橋樑
(15)說國語,迎四方賓客;用文明語,送一片真情
(16)溝通——從國語開始
(17)說好國語,方便你我他
(18)說國語,從我做起
(19)說好國語,朋友遍天下
(20)國語,使你我靠得更近
(21)國語——時代的需求,時尚的追求
(22)國語——讓生活更精彩,讓社會更溫馨
(23)國語同青春攜手,文明語和時尚並肩
(24)文明語深入男女老少心,國語融匯東西南北情
(25)心相印,語相通,共奔小康樂融融
(26)實現順暢交流,構建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