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2022年4月29日,開封市科技創新委員會辦公室印發《開封市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封市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時間:2022年4月29日
具體內容
開封市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於最佳化創新生態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汴發〔2022〕5號)《開封市科技創新“六個一流”實施方案》(汴政〔2021〕43號)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建設全省創新高地決策部署,強化戰略科技力量,高起點、高標準、高水平推進開封市實驗室(以下簡稱市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實驗室是我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省實驗室的預備隊和我市各類創新基地的先鋒隊;市實驗室建設應當突出體制機制創新,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龍頭企業等力量,形成以市實驗室為核心主體、各類優質高端創新資源協同合作的創新格局。
第三條 市科技創新委員會負責統籌市實驗室規劃布局。
市科技局是市實驗室的業務指導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加強對市實驗室運行的服務、指導和監督,協調落實支持政策,並會同市財政局開展績效評價。
牽頭建設市實驗室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業等是市實驗室的依託單位,應當在頂尖人才引育、科研條件建設、科研經費支持等方面給予重點保障。
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發揮作用,統籌行業內優勢創新力量積極支持和參與市實驗室建設。
第四條 強化多元投入,鼓勵各級政府引導基金支持市實驗室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鼓勵市實驗室依法通過與社會資本合作、接受社會捐贈及資助等方式拓寬經費來源渠道。
第二章 布局與組建
第五條 市實驗室建設應當積極統籌利用各相關創新主體現有的科技創新資源和條件設施。圍繞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發展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的創新需求,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業龍頭企業等建設市實驗室,集聚全市創新資源,突破核心關鍵共性技術,為產業發展提供創新支撐。
第六條 市實驗室依託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相關領域的省級以上研發平台,具備市實驗室建設所必需的科研集中用房及科學基礎設施,有穩定的研發經費投入和保障機制,能夠開展跨學科、大協同攻關。
(二)研究方向和領域具有明顯的優勢或特色,符合國家發展戰略和地方重大發展需求,符合多學科交叉融合發展趨勢,有能力承擔市級以上重大科研任務,開展的學術研究達到省內學科領域一流水平。
(三)具備集聚國內外創新人才資源的能力,擁有一批省內外同行認可的領軍科學家、高水平的學科帶頭人和研究團隊、技術骨幹。
(四)具有符合科學規律的新型管理體制和新型運行機制。
第七條 市實驗室啟動建設程式如下:
(一)市實驗室由依託單位或承建部門組織編制籌建方案,提交市科技創新委員會研究同意後實施。
(二)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市實驗室建設實施方案進行諮詢論證和現場考察,形成論證意見。建設實施方案應明確階段性建設目標、重點任務、年度預算等內容,作為市實驗室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市實驗室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理事會是市實驗室的巨觀管理與領導機構,由相關部門、依託單位負責人以及相關領域的科學家、企業家等組成,負責審議市實驗室發展戰略、機構設定、主任提名、經費預決算等重大事項。理事會應當定期召開理事會會議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九條 學術(諮詢)委員會是市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任由相關領域著名科學家擔任;委員由省內外知名科學家、戰略專家、企業家組成。學術(諮詢)委員會主要負責指導和把握市實驗室科研方向、學術布局、重大研究任務與目標等學術問題。
第十條 市實驗室應當建立健全制度體系,明確重大管理決策的基本規則、決策程式、監督機制、責任機制,制定理事會、學術(諮詢)委員會章程和科研管理、資產管理、安全保密等制度,並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十一條 市實驗室應當建立信息發布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對涉及核心技術及國家安全重大事件的相關信息,應當及時按程式報市科技局審批,慎重發布。凡涉及市實驗室更名、理事會重組、主要研究方向變更等重大事項,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報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按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市實驗室應當健全科學嚴謹的科研倫理審查制度,強化科研倫理的專家評估、審查、監督、調查處理和應急處置等工作,有效應對生命科學、人工智慧等前沿技術帶來的科研安全與倫理風險。
第十三條 市實驗室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誠信制度。加強科研誠信常態化管理,對存在嚴重弄虛作假和重大科研失信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置。
第十四條 市實驗室應當於每年年底前對照建設實施方案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計畫,經理事會審核後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四章 運行機制
第十五條 市實驗室實行任務導向、交叉融合、協同攻關、開放共享的新型運行機制,鼓勵市實驗室以獨立法人形式運行。
第十六條 市實驗室應當創新科研項目的形成機制和組織方式,組織開展前瞻性、原創性、集成性科學研究和科技攻關,開展跨學科、大協作的科技協同攻關。
第十七條 賦予市實驗室科研項目自主權。市實驗室應當建立科學規範、高效公正的自主立項管理機制。實行以重大任務為牽引的首席科學家制。首席科學家負責重大科研任務的組織實施、各研究方向和研究計畫的總體推進,賦予其組建科研團隊、確定內部協作模式和激勵機制、經費使用等自主權。
第十八條 市實驗室應當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和人才激勵機制。實行項目管理,按需設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動態調整、能進能出。實行與科研人員科研能力和貢獻相稱的具有競爭力的薪酬分配製度,吸引創新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進入市實驗室,加強青年科研人才和科研後備力量建設。
第十九條 市實驗室應當構建開放協同互動發展機制。注重與國內外具有創新優勢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龍頭企業以及各類科技創新機構(組織)開展合作與共建。
第二十條 市實驗室應當建立需求導向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統籌銜接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關鍵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產業發展支撐等環節,探索與績效掛鈎的成果轉化激勵機制和收益分配政策等,強化對科技型企業、公共技術平台等的科技供給。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按照“長周期、重引導、促發展”的原則,建立符合市實驗室特點和規律的績效評價機制。著重考核一流人才引育、標誌性成果產出和建設實施方案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每5年為一個周期,績效評價工作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年度自評。市實驗室每年根據建設實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計畫、目標任務,逐項進行對照並開展自評,將上年度自評報告和當年資金使用明細預算報市科技局、財政局。
第二十三條 中期評估。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組織專家組,根據市實驗室建設實施方案開展中期評估。中期評估於建設期的第三年年底開展,主要是對市實驗室各項工作和取得的績效進行評估。
第二十四條 期滿考核。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組織專家組,根據市實驗室建設實施方案開展建設期滿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作為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的,給予一定的績效獎勵;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予以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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