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司法局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文〔2010〕8號)和《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長辦發〔2010〕6號)精神,設立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司法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司法局
  • 關於:長陽土家族
  • 詳細內容:見正文
  • 實質: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職責調整:加強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職責調整,主要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加強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二)加強監督管理司法鑑定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能

(一)起草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和各行業的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組織實施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工作。
(三)指導監督全縣的律師機構和律師業務活動。
(四)指導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五)管理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
(六)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和管理全縣人民調解及司法助理員、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八)指導全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
(九)指導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十)負責司法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清理、彙編工作。參與有關部門的立法活動。
(十一)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幹警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負責管理局機關和派出機構幹部人事、黨的建設工作。
(十二)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司法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制定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局機關重要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督辦;協調各股室之間的工作關係;負責本系統的行政法制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和審核;負責做好信息簡報的收集編髮、文電處理、文秘檔案管理、保密、信訪保衛等工作。
(二)人事監察股
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下設機構和派出機構的人事工作;負責本系統先進集體和個人的立功表彰工作;組織本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政治理論教育和崗位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
(三)法制宣傳教育股(掛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管理全縣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全民普及法律常識教育工作,指導各鄉鎮和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負責本系統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和法學教育工作。
(四)律師公證管理股
管理全縣律師和公證工作;指導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和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的工作;負責公證、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和公證員、律師執照的審核、申報工作;檢查監督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政策的執行情況和業務活動。
(五)基層工作股
管理全縣司法助理員和司法所工作;指導管理全縣人民調解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社區矯正辦公室(掛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指導適用非監禁刑審前社會調查和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執行及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七)司法鑑定管理股
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的審核、申報、登記和年度檢驗;辦理司法鑑定人員鑑定資格考試、考核,授予的審核申報和司法鑑定執行證書的年檢註冊;監督檢查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員的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紀鑑定行為。
(八)行政財務股
管理局機關及派出機構的司法業務費、行政經費和其他專項經費;指導律師、公證、司法鑑定和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的財務管理;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裝備的計畫、審核及分配;管理局機關及派出機構的財產及其辦公設施;負責局機關的後勤管理和接待工作。
紀檢監察、工會等組織機構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定。

人員編制

縣司法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其他事項

(一)保留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為縣政府組織指導全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工作機構,掛靠縣司法局,辦公室主任由局長兼任,其人員編制在核定給縣司法局機關行政編制內解決。
(二)保留司法所,為縣司法局派出機構。主要承擔基層法制宣傳、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和提供法律服務等工作。核定人員編制26名(詳見附表),其編制在核定給縣司法行政編制內解決。
(三)保留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法律援助中心,為縣司法局下設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安排人員承辦法律援助事務。核定人員編制2名,其編制在核定給縣司法行政編制內解決。
(四)保留縣公證處,為縣司法局下設機構。負責為當事人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核定人員編制2名,其編制在核定給縣司法行政編制內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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