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陽土家族自治縣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於2012年3月9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2年5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陽土家族自治縣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 發布部門: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大
- 批准部門:湖北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2年05月30日
- 發布日期:2012年05月30日
- 實施日期:2012年10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 法規類別:老少婦幼殘保護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條例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笫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2012年3月9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2年5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一切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事業和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根據自治縣財政收入狀況和老年事業發展需要,逐步增加投入,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自治縣從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公益金中確定一定比例,用於發展老年事業。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老齡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縣老年事業發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二)研究制定老年事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三)組織宣傳有關老年事業的法律法規,推動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四)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巨觀指導和綜合管理,組織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
(五)指導、督促和檢查老齡工作。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自治縣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應當依法做好本單位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人員,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及時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第七條
每年重陽節為自治縣的敬老日。
自治縣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稚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第八條
自治縣重視老年人的知識、技能和經驗,尊重其優良品德,發揮其專長和作用,對老有所為、作出重大貢獻的老年人給予獎勵,並對促進老年事業發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和個人給子表彰。
第九條
自治縣建立健全養老保障體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自治縣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各項補貼,不得拖欠、剋扣和挪用。
第十條
自治縣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用於發展老年人福利事業;企事業單位可以從經營收入中劃撥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老年人福利事業。
第十一條
城鎮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撫養人的老年人(以下簡稱“三無”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撫養人確無贍養或者扶養能力的,可以按照自願原則納入社會福利機構施行集中供養,或者依法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體系。
農村“三無”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或扶養能力的,按規定納入農村五保供養範圍。
第十二條
自治縣將住房困難的城鎮低收入老年人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範圍;對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的家庭危房改造給予援助。
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依法徵收時,老年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有關部門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辦理老年人自有產權房過戶手續時,應當查驗經老年人本人簽名同意的書面材料。
笫十三條
自治縣建立健全城鄉醫療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有關部門在制定城鄉醫療保障辦法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十四條
自治縣加強和完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加大對公益性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務設施的投入,建立與本行政區域內“三無”老年人總數相適應的公辦養老服務機構。
第十五條
自治縣大力發展居家養老服務,依託社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務。對“三無’’老年人、五保對象,以及生活貧困的無勞動能力或者具有部分勞動能力的老年人給予居家養老服務補貼。
第十六條
鼓勵、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參與發展自治縣養老服務業。對社會組織和個人經批准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的,給予以下優惠:
(一)對新建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業建設項目用地,可以採用劃撥方式優先供地;對新建營利性養老服務業建設項目用地,可以協定出讓方式供地,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新建養老服務機構,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免交城市建設和房屋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證照費除外),免交水、電、燃氣增容費。
(三)養老服務機構用水、用電、天然氣等費用,按照當地居民民用收費標準收取;使用有線(數字)電視、電話、寬頻網際網路及辦理其他有關通信業務,執行居民住宅類服務收費標準。
(四)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依法免繳營業稅。養老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依法免繳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非自用的房產和土地,依法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減免。
(五)對建築達標、設施完備、管理規範、業績突出的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其他老年人服務場所,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
(六)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扣除。
第十七條
自治縣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鼓勵鄰里互助,提倡鄰里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支持社會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養老服務人員培訓、管理體制,建立專職、兼職和志願者相結合的服務老年人隊伍。
第十九條
老年人不承擔各種社會公益事業集資。農村老年人不承擔籌資、籌勞的義務。
第二十條
贍養人必須對老年人履行贍養義務,在經濟上供養老年人,保證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要。
對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必須履行護理、照料責任。贍養人護理確有困難而請人代為護理時,所需費用應當由贍養人承擔。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婚姻關係的變化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第二十一條
贍養人之間或者贍養人與老年人之間就贍養義務發生爭議時,贍養人或者老年人所在的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地的司法調解組織應當主持簽訂贍養協定並監督執行。
贍養費的標準不得低於家庭成員平均生活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贍養人應當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和問候老年人。
贍養人的配偶及家庭成員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二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尊重老年人的生活習慣,尊重老年人夫妻共同生活的意願,不得違背其意願分開贍養。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土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贍養人無力耕種或者經營的,徵得老年人同意,可以做出妥善安排,收益歸老年人支配。
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其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五條
老年人有依法處分自有財產的權利。對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資金、物資及其他方面的要求,老年人有拒絕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老年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
老年人有權攜帶自有財產再婚;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不得以老年人婚姻關係的變化為由,索取、隱匿、分割、損毀或者限制使用和處分老年人的合法財產;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老年人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老年人教育的統籌規劃和教育設施建設。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各類老年學校。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鼓勵和支持老年人開展各種形式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廣播、電視和網站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敬老、助老宣傳,開辦老年人喜聞樂見的專題或者專欄。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社區、行政村建立老年人活動場所和相應的設施。
第二十九條
凡戶籍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均可憑有效證件享受以下優待:
(一)對年滿八十周歲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發給每人每月不低於二十元的敬老金;對年滿九十周歲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發給每人每月不低於一百元的敬老金;對年滿一百周歲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發給每人每月不低於四百元的敬老金。
(二)醫療機構在老年人掛號、診治、交費、取藥和住院時,應當提供優先服務。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行動不便的,應當免費提供擔架、推車、助步器和其他設備;社區醫療機構應當為本社區內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衛生保健活動;自治縣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老齡工作機構,每年應當為本地一百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體檢一次。
(三)城區內公共運輸工具應當設定老年人專座,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可免費乘坐城區內公共運輸工具。
(四)老年人可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公共輪渡。
(五)公園、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烈士紀念建築物、名人故居、文化館等公益性文化設施,應當免費向老年人開放。
(六)收費園林、旅遊景點等,對六十周歲以上七十周歲以下老年人實行半價優惠,對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實行免費。
(七)需要收費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施的功能、特點為老年人健身活動提供價格優惠服務。
(八)單獨居住的老年人安裝燃氣、有線(數字)電視的,憑有效證件和鄉級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給予安裝費30%的優惠。
(九)收費公共廁所應當向老年人免費開放。
(十)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納入農村五保供養範圍的老年人去世,殯葬部門應當免除其火化、遺體運送、骨灰暫存三項基本費用,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在每年年終核實統計,報自治縣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核准後予以補助。
第三十條
自治縣人民法院應當優先審理、執行老年人提出的贍養費、養老金、撫恤金、財產糾紛、遺棄、虐待和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訴訟,不得推諉、拖延。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自治縣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條
對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由贍養人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對情節嚴重的,應當支持、幫助老年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或由其所在組織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