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縣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地方補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等四部門《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浙江省財政廳等五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獎補政策的通知》(浙財企〔2020〕73號)和《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湖州市本級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地方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湖政辦發〔2020〕31號)等檔案要求,擴大新能源汽車消費,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興縣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地方補助實施辦法
  • 類型:政府規章
第二條 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資金實行年度預算管理,綜合利用省、市下達的專項補助資金,對新能源公車和氫燃料電池汽車給予購置補助,對車輛公共服務平台給予配套運營補助,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項目和充電(加氫)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章 補助範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推薦車型目錄》的車輛。
第四條 補助對象:重點支持新能源公車、氫燃料電池汽車,新能源計程車、公務車、輕型城市物流車、環衛車、網約車等公共服務平台,新能源汽車產業項目,以及公共、專用充電設施和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運營主體。
第三章 補助標準
第五條 對購置新能源公車,按照國家補助標準1:0.5比例配套。對氫燃料電池汽車,按照國家要求給予補助。
第六條 對新能源計程車、公務車、輕型城市物流車、環衛車、網約車等公共服務平台擬享受運營補助的,實行運營備案管理;擬享受補助政策的,運營平台應向縣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推廣辦)提出書面申請。縣推廣辦每年公布補助上限數量。
2020年1月1日後,新上牌符合條件的運營車輛並接入市級監控平台的,對新能源計程車、公務車、環衛車給予運營平台2萬元/輛補助;對輕型城市物流車、網約車給予運營平台1萬元/輛補助。
上述車輛完成上牌後撥付50%補助資金,對登記上牌之日起2年內運營里程達到2萬公里的撥付剩餘補助資金。
第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給予分類補助。
直流充電設施補助:對單個充電功率60千瓦以上(含)且總功率3000千瓦以上(含)的直流充電設施運營主體,經備案並承諾接入監控平台的,按充電功率一次性給予400元/千瓦補助。
充電量補助:對公共直流充電設施的運營主體,經備案並承諾接入監控平台的,以充電設施的實際充電量為基準,按0.12元/千瓦時的標準給予補助。
加氫設施補助:對日加氫能力達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氫站,一次性給予350萬元補助;對日加氫能力達到350公斤不到500公斤的固定式加氫站,一次性給予200萬元補助。補助資金不超過加氫站造價的60%。
小區智慧型化充電改造補助:對充電設施進行改造的老住宅小區,經縣推廣辦驗收通過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補助。
第八條 對未享受過其它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在建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項目給予資金補助,產業項目包括新能源汽車整車項目、三電(電池、電機、電控)項目為主的關鍵零部件項目、晶片研發項目、超級電容項目、無線充電材料項目、動力電池回收項目、車聯網項目等,按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財政獎補政策相關要求執行。
第四章 申報要求
第九條 新能源公車和氫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補助。申請單位在完成車輛註冊登記後,應當提交長興縣新能源公車(氫燃料電池汽車)購車補助資金申請表、確認匯總表等資料,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蓋章後,報縣推廣辦審核。
第十條 運營服務補助。對經備案的車輛公共服務平台,由運營平台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應當提交新能源汽車運營服務平台、運營車輛、充電基礎設施接入市級監控平台的備案表,長興縣新能源汽車公共運營服務配套補助資金申請表、匯總表,信用承諾書等材料,報縣推廣辦審核。
第十一條 充電基礎設施補助。符合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新能源汽車運營服務平台、運營車輛、充電基礎設施等接入監控平台的備案表,長興縣本級充電基礎設施投資補助資金申請表、匯總表,以及竣工驗收報告、充電樁功率、信用承諾書等材料,報縣推廣辦審核。
第十二條 充電量補助。符合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長興縣充電基礎設施充電量補助資金申請表、站點電量清單、電費憑證等材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對車輛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補助資金的,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對違反相關規定和信用承諾的,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涉補助實施時間按國家相關要求執行。本辦法與上級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級政策檔案執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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