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白朝鮮族自治縣集體林業管理條例

《長白朝鮮族自治縣集體林業管理條例》在2001.05.25由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白朝鮮族自治縣集體林業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5.25
  • 實施時間:2001.06.15
於2001年2月23日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1年5月25日經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縣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自2001年6月15日起施行。
2001年5月25日
第一條 為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促進自治縣集體林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集體林業,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在農村集體所有的林地上進行保護、培育、利用森林資源的生產、經營事業。
在集體林地中依法從事的林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凡在自治縣集體所有的林地上進行的林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縣林業局是集體林業的主管部門。鄉(鎮)林業工作站受自治縣林業局的委託,負責本轄區集體林業發展和林地經營管理。
第四條 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允許繼承、轉讓,但必須到原批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集體林地中的宜林荒山、荒地、灌木林地以及鬱閉度0.2以下的疏林地、林中空地、採伐跡地的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允許單位、聯戶和個人承包、購買。林木和林地的流轉由自治縣有關部門登記造冊,自治縣人民政府核發《證書》,確認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
集體林地承包和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的拍賣所得資金專戶儲存,60%用於發展集體林業,其餘作為公益金。
第五條 公路兩旁、村屯附近,不便於人工造林的集體林地,可以承包給個人進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可根據當地實際,採取全封、半封和輪封的方式。封山期內,除承包者經批准依法從事的林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砍伐、採集、取土、採石及開墾等活動。
公路兩旁、江河兩岸、湖泊水庫周圍,由有關主管單位具體負責植樹造林,收益歸其所有。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具有專業技術和生產能力的集體和個人從事種苗繁育。開辦苗圃育苗,必須辦理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及相關手續。苗木出圃,須由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核發驗收合格證。
第七條 集體和個人林木採伐,按照採伐限額和省、市、縣林業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木材生產計畫,由林木所有者提交採伐申請,報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覆,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
鄉村自用材採伐,由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核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八條 經營林地的單位和個人,在不破壞森林資源、不造成水土流失的情況下,允許利用林地進行林藥、林果、林糧間作。間作所需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自治縣總體發展規劃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九條 允許對採伐、皆伐跡地進行林參間作,對進行間作的單位和個人,在政策方面要給予優惠,具體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凡設立木材經營(加工)廠(點)的,根據白山市總體規劃,由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辦理木材加工經營許可證,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木材經營(加工)廠(點),必須收購來源合法的木材,嚴禁收購、加工無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
第十一條 鄉(鎮)林業工作站的建設統一納入自治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林業工作站所需事業經費納入自治縣地方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集體林業管理和建設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及個人進行表彰。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處罰:
(一)未經林業主管部門驗收,私自出售苗木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售出額的1至3倍的罰款。
(二)盜伐濫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三)未經批准,擅自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處罰。
(四)經營、加工的木材,無合法來源證明的,沒收其木材,並處其木材價款10%至30%的罰款。
(五)未經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罰。
(六)阻礙林業執法人員依法檢查,妨害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林業工作管理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森林、林木資源遭受破壞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