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長白松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是一份政府檔案,通過時間為1999年1月1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邊朝鮮族自治州長白松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1999年1月18日
- 批准時間:1999年3月31日
- 地區:延邊朝鮮族自治州
綜述,管理條例內容,
綜述
(1999年1月18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1999年3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批准)
管理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保護、發展和合理開發利用長白松(俗稱美人松)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長白松省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現已確定的保護區面積和界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條 凡在保護區及其外圍保護帶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長白松的義務,對損傷破壞長白松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 州人民政府應加強對保護區工作的領導,保護區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長白松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並在白河林業局設立保護區管理站,負責具體工作。
第六條 保護區管理站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長白松保護知識的教育;
(二)依法保護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調查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
(三)制定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
(四)組織實施保護區建設規劃;
(五)有計畫地發展長白松資源,提供種子;
(六)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科學研究,探索長白松自然演變規律;
(七)配合有關部門,搞好護林防火和病蟲鼠害防治;
(八)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反本條例的案件;
(九)負責保護區界標的設定和管理。
第七條 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區總體規劃,會同當地人民政府編制保護區的建設規劃,經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報省人民政府備案,並納入州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投資計畫。
第八條 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實驗區。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可以在保護區外圍劃定2~10米寬的保護帶。
第九條 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劃為核心區。未經保護區管理站的批准,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
第十條 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採種的單位和個人,須待保護區管理站簽發的《採種許可證》方可採種。
確因科學研究等需要進入保護區的實驗區內進行測繪、觀測、調查活動的,必須事先向保護區管理站提交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入。
第十一條 進入保護區的實驗區進行參觀、旅遊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保護區管理站批准,並按有關規定繳納自然保護區費。
第十二條 保護區設立長白松保護資金。保護資金包括:
(一)財政、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撥款;
(二)自然保護區費;
(三)自籌資金;
(四)其他資金。
第十三條 保護區及其外圍保護帶內不得興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建設項目,已興建的應限期治理或遷出。
第十四條 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保護區內排放污染物的;
(二)擅自進入保護區的;
(三)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界標的;
(四)擅自採種、放牧、採藥、開墾、採石、挖沙的;
(五)刻劃釘釘、纏繞繩索、攀樹折枝、剝損樹皮及其他損害行為;
(六)擅自移植的;
(七)砍伐或者損傷致死的。
第十五條 積極防治森林病蟲鼠害。發生森林病蟲鼠害時,保護區管理站應當及時組織除治,發生嚴重病蟲鼠害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採取緊急撲滅措施,防止蔓延。
第十六條 保護區和外圍保護帶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發生火災時,保護區管理站要依據有關法規的規定,立即組織撲救。
第十七條 保護區管理站應依據保護區建設規劃,建立長白松繁育基地,開展以資源增值、生態環境向良性循環轉化的種植等多種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州人民政府或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本條例有突出貢獻的;
(二)研究、開發和利用長白松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在森林防火、病蟲鼠害防治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
(四)對破壞長白松的行為依法制止或檢舉、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有功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依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由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由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並沒收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處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由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處以5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六)項、第(七)項規定,視其情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具體罰款標準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保護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較重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妨礙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履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州人大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