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

《長沙市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由長沙市公安局、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與長沙市婦女聯合會於2015年11月20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長沙公安局、長沙中院、長沙婦聯
  • 印發時間:2015年11月20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長沙市公安局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長沙市婦女聯合會 關於印發《長沙市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市)公安局、人民法院、婦女聯合會:
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家庭和睦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全市實際,市公安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婦女聯合會三部門共同制定《長沙市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予遵照執行。
長沙市公安局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長沙市婦女聯合會
2015年11月20

辦法全文

長沙市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實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促進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等法律法規及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建立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的侵害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告誡,是指公安機關對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家庭暴力加害人進行的勸告、警誡、教育等。
第四條 告誡應當遵循預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下列家庭暴力行為,應依照本辦法作出告誡:
(一)情節特別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二)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受害人諒解,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情節較輕,經公安機關調解處理,當事人達成協定,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
第六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警求助後,應立即調派警力到達現場,做好如下處置工作:
(一)立即制止家庭暴力行為,依法控制加害人,維護現場秩序,協助聯繫醫院,搶救受害人員,對逃匿的加害人進行查緝;
(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三)依法依規採集並固定相關證據;
(四)開展現場調查訪問;
(五)在執法辦案系統中填寫《報警案件登記表》,載明家庭暴力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施暴手段、加害人及受害人姓名、受傷及財務損失情況。確有必要的,可以填寫《家庭暴力案件危險性評估量表》,對案件的危險性進行評估;
(六)對有必要且可以勘查的案發現場,依法製作現場勘驗筆錄,繪製現場圖;
(七)依法將加害人帶至公安機關繼續調查;
(八)根據需要幫助受害人進行臨時庇護及委託傷情鑑定;
(九)其他需要開展取證的工作;
(十)依法查明事實後,對違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為依法處理,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辦法啟動告誡程式,並建立卷宗。
第七條 家庭暴力告誡由事件發生地公安派出所自受理家庭暴力報警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決定並組織實施。辦案民警在事實調查清楚、證據收集充分的情況下,製作《呈請家庭暴力告誡報告書》,報請公安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後予以實施。
公安機關在實施告誡過程中可邀請當地婦聯組織參加。
第八條 長沙市家庭暴力告誡書一式四份,一份交加害人,一份交受害人,一份抄送加害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居委會村(社區)婦聯組織,一份附卷。
第九條 家庭暴力告誡書向加害人當場宣告後,經加害人在家庭暴力告誡書上籤名、捺印,即視為當場送達。
加害人拒絕簽收家庭暴力告誡書的,公安機關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代表二人以上作為見證人,說明情況,由民警、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也可以把家庭暴力告誡書留在加害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十條 公安機關和婦聯組織應當建立並落實跟蹤回訪制度。辦案民警應當將告誡情況及時通知社區民警。社區民警和村(社區)婦聯組織應當在一個月內共同對當事人進行回訪。
第十一條 加害人經告誡後拒不改正,再次實施家庭暴力,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依法及時受理和審理因家庭暴力引發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公安機關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誡書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傷害刑事案件,在該刑事案件發生之前公安機關曾對加害人進行過告誡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處理該刑事案件的酌定從重情節。
第十三條 婦聯組織在收到抄送的告誡書後應及時和受害人進行聯絡並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督促加害人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維護家庭和諧穩定。
各級婦聯組織要健全維權工作網路,積極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傳指導工作。家庭暴力案件發生地婦聯組織要主動配合當地公安機關認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訴的調解和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 處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獲悉的公民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家庭暴力告誡書(樣式);
2.家庭暴力案件危險性評估量表。
附屬檔案1:家庭暴力告誡書(樣式)
家庭暴力告誡書
( )公(xx派 )誡字〔 〕 號
家庭暴力加害人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
現住址
現查明
,以上事實有
等證據證實。
根據《長沙市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決定對
給予告誡,請立即停止不法行為,嚴禁對家庭成員再次實施暴力行為。否則,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
XX派出所(蓋章)
年 月 日
被告誡人(簽名、捺印)
年 月 日
本告誡書一式四份,加害人、受害人各一份,一份抄送加害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社區)婦聯組織,一份附卷。
相關法律規定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六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附屬檔案2:家庭暴力案件危險性評估量表(V2.0)
(暴力受害人填寫或由機構接待人協助填寫)
案件編號:
量表填答:
每道題“是”或“否”,請打勾(ü)填在右邊欄內
1. 他曾威脅要殺你
-
-
2. 你也相信他能殺你
3. 他控制你大部分生活
4. 他常常因為嫉妒而對你使用暴力(如曾說“我若不能擁有你,其他人也不能”)
5. 他曾威脅要自殺,或嘗試要自殺
6. 他說過“要離婚或分開就一起死”或“要死一起死”此類話
7.他曾威脅要傷害你娘家的人,以阻止你離開他
8.你認為未來的兩個月內他一定會對你進行身體上的傷害
9.在你與他的關係變得不好後,他曾經監視你?(如跟蹤、監聽等)
以上答“有”的題 總計
特別提示題(不計入總分)
(1)他曾有使你不能呼吸的行為(如勒脖子、壓頭入水、用枕頭悶等)
-
-
(2)他曾有除了使你不能呼吸以外的其它明顯的致命行為(如推下樓、灌毒藥、潑硫酸、潑汽油等)
-
-
量表填答結果:
低危險
中危險
高危險
0
1
2
3
4
5
6
7
8
9
備註:(1)3分及以下:“低危險”;4-5分:“中危險”;6分及以上:“高危險”
(2)選了特別提示題的任一題,均為高致命危險
受害人對目前處境的自我評估打分 ____________
(0—9分)0為無安全顧慮,9分有極高安全顧慮
機構接待人員的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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