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

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

《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是為進一步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護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現就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提出的意見。

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全國婦聯、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法務部、衛生健康委共同發布《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5日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法務部、衛生健康委
  • 發文字號:法發〔2022〕10號 
意見全文,內容解讀,出台背景,主要內容,記者問答,

意見全文

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
法發〔2022〕10號
為進一步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護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現就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重要論述精神,在家庭中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涵養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最大限度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二、堅持依法、及時、有效保護受害人原則。各部門在臨時庇護、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面要持續加大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幫扶力度,建立多層次、多樣化、立體式的救助體系。要深刻認識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突發性特點,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證據意識,指導其依法及時保存、提交證據。
三、堅持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原則。各部門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求助以及受理案件、轉介處置等工作中,應當就採取何種安全保護措施、是否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加害人的處理方式等方面聽取受害人意見,加大對受害人的心理疏導。
四、堅持保護當事人隱私原則。各部門在受理案件、協助執行、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等工作中應當注重保護當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隱私。受害人已搬離與加害人共同住所的,不得將受害人的行蹤或者聯繫方式告知加害人,不得在相關文書、回執中列明受害人的現住所。人身安全保護令原則上不得公開。
五、推動建立各部門協同的反家暴工作機制。積極推動將家庭暴力防控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發揮平安建設考評機製作用。完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教育部門、衛生部門和婦女聯合會等單位共同參與的反家暴工作體系。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設成果,加強各部門間數據的協同共享。探索通過專案專檔、分級預警等方式精準跟蹤、實時監督。
六、公安機關應當強化依法干預家庭暴力的觀念和意識,加大家庭暴力警情處置力度,強化對加害人的告誡,依法依規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注重蒐集、固定證據,積極配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提供出警記錄、告誡書、詢(訊)問筆錄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與人民法院、民政部門、婦女聯合會等建立家暴警情聯動機制和告誡通報機制。
七、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等的培訓和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貫徹落實《關於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加強臨時庇護場所建設和人員、資金配備,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時提供轉介安置、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糾紛調解等救助服務。
八、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大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暢通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健全服務網路。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託當地婦女聯合會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聯絡點,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近尋求法律援助。加強對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優勢作用,紮實做好婚姻家庭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預防家庭暴力發生。
九、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發現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傷者,要詳細做好傷者的信息登記和診療記錄,將傷者的主訴、傷情和治療過程,準確、客觀、全面地記錄於病歷資料。建立醫警聯動機制,在診療過程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醫療診治資料收集工作。
十、學校、幼稚園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注重家校、家園協同。在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根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及時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注重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加強心理疏導、干預力度。
十一、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受理“綠色通道”,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力度,依法及時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各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應當在立案大廳或者訴訟服務中心為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提供導訴服務。
十二、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各部門就家庭暴力事實聽取未成年人意見或製作詢問筆錄時,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提供適宜的場所環境,採取未成年人能夠理解的問詢方式,保護其隱私和安全。必要時,可安排心理諮詢師或社會工作者協助開展工作。未成年人作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子女作為證人提供證言的,可不出庭作證。
十三、各部門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求助或者處理婚姻家庭糾紛過程中,發現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應當主動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十四、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事人送達,同時送達當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可以視情況送達當地婦女聯合會、學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
十五、人民法院在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時,應當注重釋明和說服教育,督促被申請人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告知其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後果。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六、人民法院在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可以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學校等一併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執行通知書中應當明確載明協助事項。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內容予以協助。
十七、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公安機關協助執行的內容可以包括:協助督促被申請人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公安機關接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違法行為;接到報警後救助、保護受害人,並蒐集、固定證據;發現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將情況通報人民法院等。
十八、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學校等協助執行的內容可以包括: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進行定期回訪、跟蹤記錄等,填寫回訪單或記錄單,期滿由當事人簽字後向人民法院反饋;發現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填寫情況反饋表,幫助受害人及時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聯繫;對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等。
十九、各部門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求助或者處理婚姻家庭糾紛過程中,可以探索引入社會工作和心理疏導機制,緩解受害人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創傷,矯治施暴者認識行為偏差,避免暴力升級,從根本上減少惡性事件發生。
二十、各部門應當充分認識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重要意義,加大學習培訓力度,熟悉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主體、作出程式以及協助執行的具體內容等,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普法宣傳。
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婦聯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法務部
衛生健康委
2022年3月3日

內容解讀

出台背景

2016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庭暴力法》)設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該制度對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義。《反家庭暴力法》實施6年來,各級人民法院積極履職盡責,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數量逐年上升,有效預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但是,近年來,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門檻高,法官對“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把握不準,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具體執行中相關部門職責不清晰等,影響了該制度作用的有效發揮。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重要論述精神,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針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實施開展專項研究,以實踐中多發頻發、亟待解決的問題為導向,完善細化相關規定,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保護力度和水平。

主要內容

《意見》總計二十條,從貫徹實施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應當遵循的原則、各部門具體職責、協助執行義務等各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明確貫徹實施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應當遵循的原則
依法保護好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注重家庭家教家風重要論述精神,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的要求。人民法院旗幟鮮明反對家庭暴力,以司法手段為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提供保障。《意見》明確,貫徹實施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依法、及時、有效保護受害人原則,堅持保護當事人隱私原則,堅持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原則。
(二)更加注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
民法典針對監護、收養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情況,分別作出了“最有利於”被監護人、被收養人的規定。2020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將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作為基本原則。《意見》積極貫徹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政策法律精神,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明確貫徹實施人身安全保護令,還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就未成年人接受詢問、提供證言等情況,針對性地規定為其提供適宜場所環境、可不出庭作證等,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尊重其人格尊嚴。
(三)細化明確相關部門強制報告義務內容
實踐中,存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因不知或不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而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卻不能拿起法律武器保護合法權益的情況。相關政府部門的適時介入,對於及時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具有保障性、兜底性的重要意義。為此,《意見》規定民政部門、醫療機構在工作、診療過程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學校、幼稚園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充分發揮多部門聯動合力,共同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此外,《意見》還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加大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暢通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幫助家庭暴力受害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
(四)細化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程式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但該規定較為原則,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後如何進入強制執行、協助執行部門具體如何協助等均需要進一步細化落實。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分為兩類:一類是作為義務的執行,比如“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另一類是不作為義務的執行,比如“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對於不作為義務,不需要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被申請人違反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於作為義務,如果被申請人不履行,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意見》明確,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相關單位的協助執行義務,《意見》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公安部門除了協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在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及時出警外,還需要將情況通報給人民法院,真正地實現部門聯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則可以發揮矛盾糾紛化解一線優勢,跟蹤記錄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情況,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輔導,並幫助受害人及時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聯繫,切實調動各部門協同的反家暴聯動機制活力。
下一步,各部門將嚴格落實執行《意見》規定,切實將人身安全保護令這項制度落到實處。

記者問答

請您介紹一下,由七個部門聯合發布《意見》的主要考慮?
答: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個社會性工程,需要各部門合力解決。各部門反覆研究,對此取得了共識,這是聯合發布《意見》的基礎。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貫徹實施反家庭暴力法,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責無旁貸。自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數量也是逐年上升,為家庭暴力受害人設立了一道“隔離牆”,有力地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
但是,實踐中,我們也發現,很多當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還不了解,證據意識弱,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體系還不健全。我們立足於各部門具體職責,從源頭抓起,打通部門間溝通協作“堵點”。
首先,要求學校、司法行政部門等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在相關工作中告知當事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讓家庭暴力受害人了解保護自己的法律武器;其次,針對家庭暴力發現難問題,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的強制報告義務,讓家庭暴力尤其是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家庭暴力得到有效監督;第三,針對當事人提供證據難問題,將證據的蒐集和固定程式前移,明確公安機關在報警處理過程中注重蒐集、固定證據,人民法院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力度,與公安機關建立互通機制;第四,細化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民政部門等單位共同參與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體系,織牢織密反家庭暴力防控網,真正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用,打通反家庭暴力的“最後一公里”。
家庭暴力主要發生在家庭內部,尤其是針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家庭暴力,往往是其法定監護人實施的,這就更加大了發現的難度,請問《意見》採取了哪些措施解決這個問題?
答:發現是救助的前提。確如記者所言,基於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認知能力等原因,在遭受家庭暴力時,往往無力反抗,《意見》對此也給予了特別的關注。明確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要求各部門就家庭暴力問題聽取未成年人意見或者製作詢問筆錄時,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提供適宜的場所環境,採取未成年人能夠理解的問詢方式,要特別注意保護其隱私和安全。必要時,安排心理諮詢師或者社會工作者協助開展工作。
明確未成年人作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子女作為證人提供證言的,可以不出庭作證。針對學校、幼稚園與未成年人接觸密切,較易發現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的特點,《意見》明確,學校、幼稚園在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醫生在診療過程中基於專業醫學知識也較易發現和判斷傷情及原因,為此,《意見》也進一步明確了醫院的強制報告義務。
《意見》還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上述細化規定,充分發揮各部門合力,保證家庭暴力能夠被及時發現。
據了解,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很多當事人沒有留存證據意識,致使舉證不足,《意見》採取了哪些措施予以保障?
答:從我們調研了解的情況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被駁回的主要原因就是證據不足。這雖然有證據標準掌握問題,但是也反映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舉證能力普遍較弱的情況。《意見》根據家庭暴力證據的形成地點、時間等特徵,將防控工作前移,明確相關部門對工作中形成的證據要注重保存,從而緩解當事人舉證能力不足的問題。比如,《意見》規定,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發現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傷者,要詳細做好傷者的信息登記和診療記錄,將傷者的主訴、傷情和診療過程,準確、客觀、全面地記錄於病歷資料,協助公安機關蒐集證據。
《意見》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依規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注重蒐集、固定證據,積極配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提供出警記錄、告誡書、詢(訊)問筆錄等,探索建立家暴警情聯動機制和告誡通報機制。這也是解決家庭暴力受害人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過程中舉證難問題的關鍵舉措之一。通過實現各部門信息共享,快速查證事實,及時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緊研究制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司法解釋,以更全面、充分、及時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
人身安全保護令只有得到有效履行,才能真正發揮作用,保護受害人權益,但是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內部,向來是執行領域的難中之難,請問,《意見》有什麼解決辦法?
答: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分為兩類:一類是作為義務的執行,比如“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另一類是不作為義務的執行,比如“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實踐中,基於各方面考慮,一般採取“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的情況不多,絕大部分情況是被申請人的不作為義務。這向來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式的難點和弱項。考慮人身安全保護令履行過程中的特點、與相關部門工作的緊密程度等,《意見》在各部門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明確,如果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就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相關單位的協助執行義務,《意見》也作出了可操作性的細化規定。
其中,公安部門除了協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在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及時出警外,還需要將情況通報給人民法院,真正地實現部門聯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則可以發揮矛盾糾紛化解一線優勢,跟蹤記錄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情況,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輔導,並幫助受害人及時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聯繫,切實調動各部門協同的反家暴聯動機制活力。
此外,《意見》根據各部門意見,還擴大了協助執行主體範圍,包括當地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依託專門組織形成對特殊群體保護的專業性和合力。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