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和建設的管理,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市區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必須把城市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設,以適應教育事業發展需要。
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基本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優先、優惠政策。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教育、規劃、建設、土地等有關行政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的管理工作。
規劃管理
第五條 規划行政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規劃,在報批前應徵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經批准的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六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用地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改變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性質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按照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發展規劃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調整、補償或者重建,調整、補償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於原有面積。拆遷和重建工作不得影響和中斷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活動。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用地上興建、擴建與教育無關的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確需臨時使用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用地的,應當聽取教育行政部門意見,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中國小校、幼稚園需要用地時,在規劃用地上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必須拆除。
第八條 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的選址定點、校園建設規劃和中國小校、幼稚園的改建、擴建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劃標準和設計規範。
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停辦、合併、分立、搬遷,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辦理手續並做好安置工作。
第九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時,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區應按標準規劃配置國小、幼稚園,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區還應按標準規劃配置中學。分散開發建設的住宅,必須按照批准的詳細規劃解決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增容。
有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的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控制性詳規圖紙,經審定後送教育行政部門。規划行政部門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督促檢查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實施。
第十條 規劃配套的中國小校、幼稚園規模的標準及其用地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千人口中按80名中學生計算配建相應規模中學,其用地面積分別為:18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5500平方米,24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8100平方米,30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31700平方米,36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37000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中按80名小學生計算配建相應規模國小,其用地面積分別為:12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9700平方米,18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1800平方米,24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3600平方米,30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5700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中按40名學齡前兒童計算配建相應規模幼稚園,其用地面積分別為:4個班規模不低於1800平方米,6個班規模不低於2700平方米,9個班規模不低於3700平方米,12個班規模不低於4700平方米。
現有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用地面積,不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具備時,應達到上述規定。
規划行政部門根據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模還應規劃教職工住宅用地。
第十一條 中國小校正門200米半徑的範圍內,不得設定營業性電子遊戲室、桌球室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娛樂場所。中國小校、幼稚園正門外兩側各20米範圍內不得新建公共廁所、垃圾站和機動車停車場;正門外兩側各50米範圍內不得設立集貿市場、擺設攤擔;周邊不得從事有噪聲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產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倚中國小校、幼稚園圍牆修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不得在圍牆上打洞、安窗、開門。
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配套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建築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套相應規模的中學,其建築面積分別為:18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6300平方米,24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8200平方米,30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9100平方米,36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11700平方米;
(二)配套相應規模的國小,其建築面積分別為:12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2900平方米,18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4300平方米,24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5100平方米,30個班規模學校不低於6200平方米;
(三)配套相應規模的幼稚園,其建築面積分別為:4個班規模不低於1200平方米,6個班規模不低於1800平方米,9個班規模不低於2500平方米,12個班規模不低於3200平方米。
現有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建築面積,不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具備時,應達到上述規定。
第十三條 國家舉辦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建設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措:
(一)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
(二)依法徵收的教育費附加;
(三)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資;
(四)開發建設單位納入綜合開發計畫的建設資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前款規定的建設資金的具體籌措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鼓勵境內外的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時,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的國小校、幼稚園,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十六條 國小校、幼稚園的建設應當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竣工資料應同時報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用地、校舍及場地不得擅自出租、轉讓,不得擅自將教學用房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園內新建教職工家屬住宅以及與教學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獎勵處罰
第十八條 執行和維護本條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擅自改變配套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土地使用性質的,由規划行政部門依照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建設配套國小、幼稚園的,由規划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該工程違法建設部分造價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侵占現有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的,由土地管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或者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 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本條例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