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保證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變化相適應,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
- 通過時間:2017年6月28日
- 批准時間:2017年7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7年9月1日
條例全文
(2017年6月28日新鄉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
第三章 用地保護
第四章 建設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中國小校、幼稚園,是指國小、國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幼稚園。
第四條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科學規劃、統籌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工作,協調解決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和建設的重大問題。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和建設的實施工作。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發展和改革、財政、不動產登記和交易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和建設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規劃
第七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
第八條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綜合考慮規劃居住人口容量、現有教育資源和城鎮化進程等因素。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科學確定城區中國小校、幼稚園的服務半徑、建設數量及規模。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資源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農村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
第九條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在報送審批前,市、縣(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並將規劃編制的依據、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圖紙等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市、縣(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考慮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和理由。
第十條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自批准後三十日內應當在本地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批准檔案、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圖紙、相關說明等。
第十二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至少每三年對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形成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情況,在本地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布。評估報告可以作為修改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的主要依據。
第十三條經批准公布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是本市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的法定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按照法定許可權進行修改:
(一)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的;
(二)因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的;
(三)經評估確需修改的。
第十四條修改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應當履行下列程式:
(一)組織專家對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
(二)在本地主要媒體上公示或者採用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並組織聽證;
(三)徵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議並附論證、公示、聽證等相關材料,報原審批機關審查同意;
(五)經原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編制修改方案。
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修改後,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式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三章用地保護
第十五條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鄉(鎮)規劃或者村莊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在空間上落實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涉及需要預留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的,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書面徵求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六條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新建城區、開發區規劃時,應當足額預留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
規劃預留的中國小校建設用地,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線;規劃預留的幼稚園用地,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定區位和規模。
第十七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預留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納入教育用地管理範圍,實行儲備管理,確保滿足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建設需求。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預留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線範圍內的土地。
因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改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相近區域安排不少於原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有效面積且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服務半徑、選址等要求的土地予以置換,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改變。
因公共利益確需臨時使用的,應當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需要用地時,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必須限期拆除。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城市拆遷、舊城改造時,應當根據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和現有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面積,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的擴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積低於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的,在城市建設改造時應當優先解決。
中國小校、幼稚園周邊長期閒置或者待開發的土地,應當優先規劃為增容預留用地。
第二十條中國小校、幼稚園合併、分立、置換、搬遷,需要對用地進行調整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發展和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的原則提出方案,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後實施。
中國小校、幼稚園調整後的用地面積不得少於原有用地面積,原有用地面積低於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的,調整後應當達到有關規定。中國小校調整後的富餘資產應當優先改建幼稚園,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申請對現有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進行地界勘驗測繪、土地登記、核發證書。
第四章建設
第二十二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和入學需求,提出中國小校、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當年政府投資計畫。
第二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區範圍內中國小校、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的組織實施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十四條發展和改革、財政、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列入年度建設計畫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項目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措:
(一)財政撥款;
(二)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資;
(三)開發建設單位納入綜合開發計畫的建設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
第二十六條政府投資舉辦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資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需要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清單,並向社會公布。對國家和省規定予以減免的收費項目,應當依法減免;對於本市有權減免的收費項目,應當予以減免。
第二十八條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建設標準和規範,充分考慮教育教學需要以及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使用特點,達到建築工程質量、消防、抗震、防雷、環保、節能、衛生、安全等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中國小校、幼稚園圍牆外,不得倚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毗鄰中國小校、幼稚園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環保等要求,嚴格控制高度和間距,不得妨礙中國小校、幼稚園的通風、採光和日照,不得危害學校環境和師生身心健康。
毗鄰中國小校、幼稚園預留用地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應當符合前款有關規定,不得影響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和建設的實施。
第三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或者住宅小區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開發建設單位按照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與開發建設首期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未按照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經規劃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或者規劃許可內容,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手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不動產登記和交易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中國小校、幼稚園周邊應當有良好的交通條件,與中國小校、幼稚園毗鄰的主幹道應當設定適當的安全設施,保障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安全通行。中國小校、幼稚園門前及周圍道路應當設定規範的警告、限速、禁鳴、讓行等交通標誌、標線。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執行本條例情況進行監督,並將執行情況作為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實施本條例的有關情況進行專項督導,並將督導報告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或者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對檢舉或者投訴事項及時調查處理,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相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檢舉人或者投訴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編制、報批或者擅自變更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的;
(二)未將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三)不按照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預留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的;
(四)擅自改變規劃預留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用途的;
(五)不按照本條例規定製定和執行中國小校、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的;
(六)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資金的;
(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一)在中國小校、幼稚園圍牆外倚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
(二)在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周圍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導致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規劃無法實施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新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新鄉市平原城鄉一體化示範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照本條例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工作。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