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公民義務獻血管理辦法》在1992.11.09由長沙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公民義務獻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11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1月09日
- 頒布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
《長沙市公民義務獻血管理辦法》在1992.11.09由長沙市人民政府頒布。
《長沙市公民義務獻血管理辦法》在1992.11.09由長沙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實行革命的人道主義,保證醫療用血和戰備儲血的需要,加強公民義務獻血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
2021年6月,長沙血液中心黨委被評為“長沙市先進基層黨組織”。相關法規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
濟南市公民義務獻血辦法 (1995年7月21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8月16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救死扶傷,保證本市醫療用血,根據國家有...
《公民無償獻血證》終身有效,《公民義務獻血證》自獻血之日起五年內有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獻血證件或獻血記錄。第十條各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時完成獻血計畫。完成獻血年度計畫的單位,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完成獻血...
《齊齊哈爾市公民義務獻血和醫療血暫行辦法》是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1987年11月12日印發的辦法。檔案內容 齊齊哈爾市公民義務獻血和醫療血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搞好公民義務獻血,加強血源管理,保障人民民眾戰時、平時醫療和急救用血...
《寧波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於1996年8月31日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發布,1997年1月1日開始生效,該條例分為七章,共46條。其目的為保證醫療用血需要,保障公民身體健康,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適用範圍為居住在寧波...
《河北省公民義務獻血管理辦法》在1995.08.21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提高血源質量,保證醫療用血需要,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實行公民義務獻血制度。義務...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給獻血者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在輸血中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對完成義務獻血計畫的單位,單位人員醫療用血時,憑《單位完成獻血任務證》,在規定的期限內優待用血。優待用血的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行政機關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十五條男56周歲、女51周歲以上和18周歲以下的公民,醫療用血...
《天津市公民義務獻血和血液管理條例》是天津市1996年1月發布的檔案。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0201 【發布文號】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第52號 【發布日期】1996-01-23 【生效日期】1996-06-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公民義務獻血工作管理辦法》是廣州市人民政府為公民義務獻血工作於1988年9月1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88]89號 【生效日期】1988-09-14 【失效日期】【檔案來源】廣州市公民義務獻血工作管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獻血事業發展計畫,安排獻血事業專項經費,用於發展獻血事業。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根據本市醫療用血需求量和適合獻血年齡的公民人數,擬定和實施全市公民義務獻血的規劃和...
第八條 獻血單位要協助獻血辦公室做好義務獻血工作,並履行以下職責:(一)對公民進行義務獻血宣傳教育;(二)制定本單位的獻血計畫;(三)負責本單位義務獻血的組織工作;(四)完成獻血任務。第九條 公民義務獻血按下列辦法組織:(一)有工作...
第十五條 符合義務獻血條件的公民獻血登記、體檢、獻血,由市、縣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安排,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四章 用血 第十六條 凡已參加無償獻血的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員醫療用血時,可憑其《無償獻血證》享受...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公民義務獻血管理部門和各醫療單位在採血、供血、用血過程中造成醫療事故的,依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處理。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大連市衛生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對無償獻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員,實行相當於獻血量營養補助費三倍以內的免費用血。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二十八條 未獻血的公民不具備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證件需要用血時,按用血量所...
第十九條 履行獻血義務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醫療用血時,憑《公民義務獻血證》優待用血。完成義務獻血任務單位的人員醫療用血時,憑《單位完成獻血任務證》優待用血。醫療用血優待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濟南市公民義務獻血辦法(修正),1995年7月21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8月16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7年3月27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六)監督檢查全市血液管理和公民義務獻血工作。第七條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二章 獻血管理 第八條 男性20至50周歲,女性20至45周歲的健康公民,均應履行獻血...
第七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領導公民義務獻血工作。市和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公民獻血、用血和血液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和區(市)縣有關部門協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本條例。各級紅十字會參與本地區獻血...
《大連市公民義務獻血和醫療用血條例》與1995年8月31日大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95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發布。條例全文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第六條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是全市公民獻血和血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獻血和血液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二)制定實施本條例的有關管理辦法和技術規範;(三)負責本市行政...
第四章 公民用血 第十七條公民按本條例規定已履行獻血義務的,實行個人儲血、用血辦法,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公民義務獻血證》或《公民無償獻血證》用血。第十八條無償獻血的公民,實行家庭成員(配偶、父母、子女)互助儲血用血...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民每5年獻血一次;(二)非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民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應當獻血一次;在本市居住超過5年的,按照本市常住戶口居民獻血辦法執行。第六條 青島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公民義務獻血規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