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救死扶傷,保證本市醫療用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濟南市實際,制定《濟南市公民義務獻血辦法》。
凡具有濟南市常住戶口,男性二十周歲至五十周歲、女性二十周歲至四十五周歲,身體健康的公民,每五年義務獻血一次。因特殊需要或個人自願,同一公民兩次獻血間隔時間不少於三個月。提倡和鼓勵公民無償獻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公民義務獻血辦法
- 所屬地區:濟南市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救死扶傷,保證本市醫療用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濟南市實際,制定《濟南市公民義務獻血辦法》。
凡具有濟南市常住戶口,男性二十周歲至五十周歲、女性二十周歲至四十五周歲,身體健康的公民,每五年義務獻血一次。因特殊需要或個人自願,同一公民兩次獻血間隔時間不少於三個月。提倡和鼓勵公民無償獻血。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救死扶傷,保證本市醫療用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濟南市實際,制定《濟南市公民義務獻血辦法》。凡具有濟南市常住戶口,男性二十周歲至五十周歲、女性二十周歲至四十五周歲,身體健康的公民,每五年義務獻血一次...
(五)在本市臨床用血出現偏型或因重大意外事故等特殊緊急情況急需大量用血時,為搶救傷病人員無償獻血的公民。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16日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濟南市公民義務獻血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提倡十八至...
第一條為加強血液管理,保證醫療用血,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血液管理是指對獻血、採血、供血、輸血和用血的管理。第三條我省實行公民義務獻血...
十三、關於對《濟南市公民義務獻血辦法》的修改第十一條第一款中關於“沒收非法所得”的規定,修改為“沒收違法所得”。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濟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第一條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簡化臨床用血費用報銷流程,為無償獻血者及其受益人省內臨床用血費用報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十五條 血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對獻血者免費進行健康檢查。經檢查,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採集血液,並向獻血者說明情況。公民獻血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如實填寫健康狀況徵詢表。獻血者獻血後,...
齊齊哈爾市公民義務獻血和醫療血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搞好公民義務獻血,加強血源管理,保障人民民眾戰時、平時醫療和急救用血的需要,根據國發〔1978〕242號檔案和一九八四年《全國輸血工作座談會紀要》以及一九八六年全國輸血工作...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給獻血者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在輸血中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對完成義務獻血計畫的單位,單位人員醫療用血時,憑《單位完成獻血任務證》,在規定的期限內優待用血。優待用血的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行政機關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十五條男56周歲、女51周歲以上和18周歲以下的公民,醫療用血...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民每5年獻血一次;(二)非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民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應當獻血一次;在本市居住超過5年的,按照本市常住戶口居民獻血辦法執行。第六條 青島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公民義務獻血規劃和...
第十五條 符合義務獻血條件的公民獻血登記、體檢、獻血,由市、縣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安排,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四章 用血 第十六條 凡已參加無償獻血的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員醫療用血時,可憑其《無償獻血證》享受...
第一條 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推動獻血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採血、供血、臨床用血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提倡年齡在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