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無償獻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費用報銷工作管理辦法

《山東省無償獻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費用報銷工作管理辦法》旨在為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簡化臨床用血費用報銷流程及為無償獻血者及其受益人省內臨床用血費用報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辦法》由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18年11月15日發布,共六章二十一條,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無償獻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費用報銷工作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 印發時間:2018年11月15日
  • 發文字號:魯衛發〔2018〕15號
  • 實施時間:2018年12月20日
  • 有效期限:2023年12月19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無償獻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費用報銷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衛發〔2018〕15號
各市衛生計生委,委屬(管)醫療機構,省血液中心: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簡化臨床用血費用報銷流程,為無償獻血者及其受益人省內臨床用血費用報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鼓勵民眾積極參與無償獻血,保障醫療臨床用血需求,我委組織制定了《山東省無償獻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費用報銷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用血費用報銷工作,加強對轄區內用血費用報銷工作的協調指導,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無償獻血者及其親屬用血費用報銷方便、快捷、順暢,促進無償獻血服務工作健康、持續、穩步發展。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8年11月15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簡化臨床用血費用報銷流程,為無償獻血者及其受益人省內臨床用血費用報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獻血的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以下簡稱“無償獻血者受益人”)。
第三條 無償獻血者獻血量累計計算時間自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實施之日至用血之日(以出院日期為準)後六個月內。
第二章 報銷標準
第四條 無償獻血者用血費用報銷,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獻血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兩個或兩個以上血站獻血的獻血量累計計算,下同)累計在1000毫升以下的,終身享受報銷與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費用。自獻血之日起5年內享受報銷5倍獻血量的臨床用血費用。
(二)獻血量累計達10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終身享受無限量臨床用血費用報銷。
第五條 無償獻血者受益人享受累計報銷與無償獻血者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費用。
第六條 無償獻血者本人與受益人用血報銷標準互不影響。
第七條 每捐獻一個治療量的機採血小板,按800毫升全血獻血量計算。
第八條 無償獻血者所獻血液首次復檢不合格的,按照該報銷標準執行。
第三章 報銷流程
第九條 無償獻血者及其受益人需臨床用血時,可向就診醫療機構、用血地或獻血地血站(包括採血點、採血車)提出報銷申請。
第十條 向就診醫療機構申請用血報銷的,按以下流程執行。
(一)申請人提供獻血者、用血者(及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軍官證等,下同),簽署無償獻血用血費用報銷知情同意書(附屬檔案1),可先用血後結算。
(二)用血後申請人填寫無償獻血用血費用報銷單據(附屬檔案2),由醫療機構初審並上傳至用血地血站。
(三)用血地血站審核合格的,將報銷費用撥付至醫療機構,直接抵扣患者醫院用血費用。獻血地與用血地不一致的,用血地血站負責與獻血地血站聯繫審核、先行撥付費用,事後與獻血地血站結算。
鼓勵有條件的市建立血液費用直報系統,實現相關費用實時結算。
(四)用血費用報銷申請信息未通過審核的,由獻血地血站向申請人反饋審核意見,說明未通過審核原因。
第十一條 向用血地或獻血地血站(包括採血點、採血車)申請報銷的,按以下流程執行。
(一)申請人提供獻血者、用血者(及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無償獻血用血費用報銷知情同意書,就診醫療機構出具的財務結算發票、用血清單的原件或複印件(複印件註明“原件留存我處,血費未予報銷”,加蓋留存部門公章),及收款方式。
申請人可通過郵寄、網上申請等多種方式提供材料。
(二)向獻血地血站申請報銷的,獻血地血站審核合格後將報銷金額按申請人提供的收款方式匯入申請人賬戶。
(三)向用血地血站申請報銷的,用血地血站負責與獻血地血站聯繫審核,審核合格後,獻血地血站將報銷金額按申請人提供的收款方式匯入申請人賬戶。
(四)用血費用報銷申請信息未通過審核的,由獻血地血站向申請人反饋審核意見,說明未通過審核原因。
第四章 報銷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享受城鎮職工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待遇的獻血者,報銷費用為醫療保險報銷後的部分。
第十三條 無償獻血者在省內多個血站獻血的,由報銷申請人選擇其中一個獻血地的報銷標準執行,用血報銷費用由各獻血地血站按獻血比例進行分攤和結算。
第十四條 獻血地和用血地報銷標準不一致的,按照獻血地報銷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用血者有多個親屬參加過無償獻血的,只在用血費用限額內予以報銷,不予分別重複報銷。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血站、醫療機構要安排專人負責用血費用報銷相關政策的宣傳、材料審核等工作,凡是能通過醫療機構直接報銷的,應由醫療機構主動向患者說明相關政策及流程,實現患者在院申請、醫療機構與血站對接,患者“零跑腿”或只跑一次。
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實現醫療機構直接報銷的,應按照用血地或獻血地報銷流程在1個月內完成。
第十七條 建立完善省級血液管理信息系統,健全無償獻血者受益人信息庫,實現血夜中心、血站之間及血站與醫療機構之間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為全省無償獻血用血費用報銷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十八條 逐步建立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約束懲戒機制,對用血費用報銷時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利用用血清單(複印件)等材料在不同獻血地重複報銷的無償獻血者、用血者、申請人在政府相關網站、血站入口網站等平台進行公示,取消當次申請報銷的獻血量在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及報銷政策等方面的累計,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退還有關費用。
第十九條 各市可依據本通知規定,細化工作措施,報銷人員範圍和標準不低於本辦法要求。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9日。
第二十一條 此前已用於報銷的獻血量不再重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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