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住房保障局

根據《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長發〔2010〕13號)和《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長沙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長發組〔2010〕8號),設立長沙市住房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局),為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職責調整

將原長沙市房屋產權管理局保障性住房管理職責劃入市住房保障局。

將原長沙市住房保障工作局職責劃入市住房保障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住房保障局 
  • 轄區:湖南長沙 
  • 類型:事業單位
  • 單位地址:長沙市芙蓉區馬王堆中路248號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長發〔2010〕13號)和《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長沙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長發組〔2010〕8號),設立長沙市住房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局),為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職責調整

(一)將原長沙市房屋產權管理局保障性住房管理職責劃入市住房保障局。
(二)將原長沙市住房保障工作局職責劃入市住房保障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基本住房保障與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國家城鎮和農村基本住房保障制度,負責擬訂全市城鄉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規和規章草案以及基本住房保障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保障性住房的準入標準、審核程式、動態管理、退出執行等方面的制度。
(二)負責城鄉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規劃執行、計畫下達和牽頭組織竣工驗收工作;參與城鄉保障性住房的質量監管;負責協調保障性住房建設相關工作。負責市本級保障性住房的選配、收回、回購、租售、轉讓和租賃補貼發放、調整、終止以及其他基本住房保障工作。
(三)負責市本級基本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監管和使用;承擔市本級保障性住房的籌集和儲備責任;負責市本級保障性住房申請的受理、審核工作;負責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產權管理、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負責市本級保障性住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況的登記檢查工作。
(四)指導、管理城鄉基本住房保障經辦機構、分支機構,負責建立和管理基本住房保障服務網路。
(五)負責全市棚戶區改造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管理。
(六)負責城鄉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
(七)負責考核、監督、管理全市基本住房保障工作。
(八)指導區、縣(市)基本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保障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負責局機關會務、文電處理、文書檔案、對外聯絡、信訪、保密和後勤管理等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全局的固定資產及流動資產管理。
(二)人事教育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外事和職稱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住房保障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計畫生育和工會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政策法規監督處
負責編制城鄉基本住房保障中長期規劃草案;擬訂城鄉基本住房保障政策、法規和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承擔行政涉法訴訟、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責任;負責實施城鄉基本住房保障監督檢查;負責基本住房保障行政審批工作的稽核和監督檢查。負責受理保障性住房申報、審批工作中違規行為的舉報投訴;牽頭查處基本住房保障審批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財務處
負責全局財務管理工作,編制年度預決算、收支核算報表;負責基本住房保障資金的歸集、使用、監管;負責基本住房保障資金的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各項資金管理;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和財務監督檢查工作。
(五)棚戶區改造管理處
承擔牽頭組織安居工程和棚戶區改造工作責任;負責擬訂安居工程、城市棚戶區改造、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政策草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安居工程和棚戶區改造規劃計畫的編制、投融資服務和數據統計工作;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立項、申報工作;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驗收工作;承擔指導區、縣(市)安居工程和棚戶區改造責任;承擔市安居工程和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棚戶區改造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規劃項目處
負責編制城鄉基本住房保障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房及其他政策性、保障性住房項目的申報、審批、規劃、建設等工作的協調服務;負責保障性住房房源籌集工作;協助做好中央投資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申報的相關工作。
(七)登記管理處
負責擬訂和執行住房保障的相關政策;負責住房保障對象的審批、準入和退出的相關認證工作;負責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核准和備案工作;負責保障性住房對象的登記備案工作;承擔指導監管住房保障政務視窗審批服務工作。
(八)房改指導處
牽頭擬訂房改規劃、實施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公有住房出售、調租和職工住房補貼等相關工作;承擔軍人配偶(異地調動)和城區“半邊戶”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調查出證責任,指導區、縣(市)相關業務建設;承擔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保障性住房管理處
負責保障性住房的產權管理和選配、租售、收回、回購、轉讓和租賃補貼發放、調整、終止等工作;負責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分配、調整和管理工作;牽頭組織保障性住房租金標準的調整工作;承擔保障性住房的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責任。
(十)信息檔案處
負責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住房保障系統的科技工作;負責住房保障綜合統計和信息工作;負責保障性住房和基本住房保障對象檔案資料的接收、管理和利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住房保障局機關全額撥款事業編制為53名(含機關後勤服務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處長(主任)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紀檢監察負責人1名,棚戶區改造管理處處長高配副縣級),副處長(副主任)領導職數10名(棚戶區改造管理處副處長高配正科級)。內設機構級別按長發〔2001〕36號檔案確定。

其他事項

(一)市住房保障局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業務歸口管理市住房保障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城鄉住房建設的政策制定、巨觀規劃、計畫下達和協調,市住房保障局負責城鄉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擬訂、規劃執行和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的計畫下達。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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