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警察巡邏執法暫行規定

為了強化城市管理,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保護人民生命和公私財產安全,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長沙市發布了《長沙市人民警察巡邏執法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人民警察巡邏執法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3-07-10  
  • 生效日期:1993-07-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704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長沙市人民警察巡邏執法暫行規定
1993年4月30日長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次會議通過1993年7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城市管理,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保護人民生命和公私財產安全,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主要道路和公共廣場。
第三條本規定由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實施。
市、區公安機關的巡邏警察部門,在規定範圍內實行巡邏執法。其職責是:
(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三)維護經濟秩序;
(四)維護市容整潔和環境衛生;
(五)參與城市突發性災害事故救援工作,協助救護突然受傷、患病等處於無援狀態的人。
第四條巡邏警察在執行任務時,應著警服,佩戴標誌,秉公執法,文明執法,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贓枉法。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配合巡邏警察部門做好巡邏執法工作。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巡邏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第二章 違法行為與處罰
第六條本章所列應予處罰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巡邏警察部門依據本規定賦予的職責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它流氓活動的;
(二)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三)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四)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五)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六)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財物的;
(七)倒賣車票、船票、機票、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入場券及其他票證的;
(八)非法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九)非法攜帶槍枝、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枝管理規定行為的;
(十)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運輸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一)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
(十二)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未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的。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造成經濟損失的,協同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
(一)故意損毀路燈、郵筒、公用電話、宣傳櫥窗或者其他公用設施的;
(二)故意損毀或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誌、隔離護欄等交通安全設施的;
(三)破壞草坪、花卉和樹木的;
(四)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的。
第十條埋壓、圈占或者損毀消火栓及其它消防設施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非因領證、免疫接種等需要,攜犬在道路、廣場上活動以及在道路、廣場賣藝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大型公共運輸車、小型公共運輸車,不按規定線路,時間行駛或站點停靠,長途客車不按規定站點停靠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由交警部門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由交警部門弔扣三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違反規定在主要道路上停車裝卸作業的;
(二)未經許可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時間內行駛的;
(三)機動車輛在人行道上行駛的;
(四)通過交叉路口違反規定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單位或個人基建施工未經公安機關和市政部門批准臨時占用道路的;
(二)臨時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規定清理現場修復路面的;
(三)擅自在道路上設定停車、洗車場地的;
(四)占用道路設定台階、門坡或其他妨礙交通的設施的。
第十六條違反規定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和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按日每平方米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元罰款或者警告:
(一)車輛不按規定任意停放的;
(二)機動車違反規定鳴喇叭的;
(三)腳踏車違反規定帶人或闖紅燈的;
(四)人力三輪車、板車在禁行的道路或禁行的時間行駛的。
第十八條非營運車輛從事營業性載客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並沒收其非法所得。
第十九條隨地吐痰或亂扔菸頭、果皮、紙屑等廢棄物的,責令清除,並處一元罰款;隨地便溺的,責令清除,並處一元至五元罰款。
運載流散物體的車輛有撒漏飛揚的,對車輛駕駛員處五元罰款或者警告,可由交警部門並處弔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清除,並處二元至二十元的罰款:
(一)懸掛有礙市容觀瞻物品不聽勸止的;
(二)過時破舊的標語、橫幅、宣傳畫、廣告限期不更換或不清除的。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清除、限期改正或修復,並處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一)隨地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的;
(二)不按規定清掃保潔的;
(三)違反規定鳴放鞭炮或丟撒冥紙的;
(四)隨意張貼或塗寫的;
(五)交通、市政、環境衛生設施和噪聲監測裝置破損不修復、不更換的;
(六)殘破的建築物、標牌、霓虹燈、宣傳欄、櫥窗不及時修整或不及時拆除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修復或清除,並處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一)破壞、占用、移動、拆除公共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設施的;
(二)道路、人行道塌陷破損未按規定期限修復的;
(三)基建施工未設定圍檔,施工的泥漿直接排入下水道的,或者竣工後未按期拆除臨時建築及設施、清理場地、修復被損壞的道路和公共設施的;
(四)各種施工、作業不及時清除余土、雜物和不按期恢復路面的。
第二十三條肇事的精神病人,由巡邏警察進行管束。
醉酒的人對本人有危險或對他人安全有威脅的,由巡邏警察將其約束到酒醒。
對流浪乞討或露宿街頭生活無著的人員,由巡邏警察送交有關部門予以收容。
第三章 處罰程式
第二十四條按照本規定處拘留、五十元以上罰款的,由區公安機關裁決,處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罰款的,由巡邏警察當場執行。
巡邏警察根據本規定對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及行政強制措施,均須出具市公安局統一印製的決定書。
第二十五條巡邏警察部門對涉及超出本規定職責範圍的案件,應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需協同處理的,巡邏警察部門應予配合。
第二十六條罰沒款或沒收物品的變價款一律上交國庫,沒收物品按規定程式處理。
收繳罰沒款和沒收物品應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製作的收據,對扣留的物品應列清單。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據本規定作出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後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複議申請書後五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後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所稱主要道路和公共廣場,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和公布。
第二十九條在主要道路和公共廣場範圍內,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有關條款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規定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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