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於《長沙市人民警察巡邏執法實施方案《長沙市人民警察巡邏執法處罰程式規定》

長沙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於《長沙市人民警察巡邏執法實施方案》、《長沙市人民警察巡邏執法處罰程式規定》在1993.09.10由長沙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於《長沙市人民警察巡邏執法實施方案《長沙市人民警察巡邏執法處罰程式規定》
  • 頒布時間:1993年09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
長沙市人民警察巡邏執法實施方案
長沙市人民警察巡邏執法處罰程式規定
《長沙市人民警察巡邏執法暫行規定》已經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制訂的《長沙市人民警察巡邏執法實施方案》和《長沙市人民警察巡邏執法處罰程式規定》,現予批轉,希望認真貫徹執行。今後巡邏執法範圍擴大,亦參照此方案實施。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日
長沙市人民警察巡邏執法實施方案
一、巡邏執法的指揮及調動。
1、成立“長沙市人民警察巡邏執法總指揮部”,設市公安局防暴支隊內(魚塘街29號),在市公安局黨委領導下,由市公安局副局長李楨儒任總指揮長,市防暴(巡警)支隊支隊長王寧、市公安局指揮中心主任湯培強任副總指揮長,東、南、西、北、郊區分別成立區人民警察巡邏執法指揮部,由各區公安分局主管局長擔任指揮長;
2、市巡邏執法總指揮長下設辦公室,由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市防暴(巡警)支隊共同組成,王寧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負責全市巡邏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
3、市巡邏執法總指揮部、各區巡邏執法指揮部通過專用無線電頻點與巡警保持聯繫。巡警日常指揮、警力調動,由各區巡邏執法指揮部負責。市總指揮部在必要時可以直接統一指揮、調動。
二、巡邏執法的範圍、職責。近期,我市實行人民警察巡邏執法的範圍是:三條主幹道,即五一路、八一路(西起中山路口,東至春華路東屯渡大橋)、韶山路(北起袁家嶺崗台,南到新中路口)。根據《長沙市人民警察巡邏執法暫行規定》,巡警職責是:
1、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2、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3、維護經濟秩序;
4、維護市容整潔和環境衛生;
5、參與城市突發性災害事故救援工作,協助救護突然受傷、患病等處於無援狀態的人。
三、巡邏執法的區段、警段和警點劃分。
1、巡邏區段、警段劃分的原則是:分段負責,突出重點。劃分標準是:每條幹道原則上以區轄界為準(根據巡警的力量,可作特殊調整)。根據上述原則和標準,近期劃分為7個區段(不含榮灣鎮、火車站、東塘廣場):第一區段為榮灣鎮廣場至五一廣場;第二區段為五一廣場至火車站廣場;第三區段為中心西路口至迎賓路口;第四區段為迎賓路口至五里牌;第五區段為五里牌至東屯渡大橋;第六區段袁家嶺崗台至湖南橡膠廠;第七區段為湖南橡膠廠至新中路口;各區段內中心繁華幹道以每1000米左右為一警段,偏離市中心的以每1500─2000米為一警段(各警段具體劃分由各區自行安排);
2、榮灣鎮廣場、火車站廣場、東塘廣場仍由原分工的西、東、南區負責綜合管理。但為有利於人民民眾報案和緊急救援,可在三處設巡邏執勤點(統一設計,統一施工),具體辦法商有關區決定。
四、巡邏執法的警力配備。近期我市人民警察巡邏執法由各區防暴(巡警)大隊負責實施。各區防暴(巡警)大隊負責本區域內區段、警段、警點的巡邏執法。每警段每班配2名巡警,每區段每班配3名機動巡警。
五、巡邏執法的方式、時間及要求。
1、各區段、警段、警點巡邏執法採取徒步巡邏、腳踏車巡邏、機動車巡邏三種方式,即在市中心或繁華路段採取徒步巡邏方法;在偏離市中心的警段採取腳踏車巡邏方法;每區段每班以一輛機車三人的流動巡邏方法,將各警段串聯起來,減少空隙。夜間主要以區防暴(巡警)大隊為主,市防暴支隊直屬隊配合組織機動車巡邏;
2、巡邏時間安排:警段巡邏時間7:30─24:00;步巡時間:上午班7:30─13:30,下午班13:30─19:30;車巡時間19:30─24:00;警點為全天候24小時巡邏,分四班,每班6小時,每一班為7:30─13:30,第二班為13:30─19:30,第三班為19:30─1:30,第四班為1:30─7:30;
3、巡邏執法的休息安排。各區防暴(巡警)大隊可以在每警段兩旁自行確定一個固定休息點,為巡警提供必要的休息條件。巡警每天可在休息點或執勤點內短暫休息(每次為5─10分鐘,)各隊要注意妥善安排,既要保證巡警的必要休息,又要保證街面上有足夠的警力;
4、巡邏民警須統一佩戴明顯巡警標誌,扎武裝帶,佩帶警械,保持警容整潔,秉公執法,文明執法,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贓枉法;
5、巡邏上崗執勤時,必須恪盡職守,不得擅離崗位,嚴格交接班制度,嚴禁空崗、串崗或以休息點(報警點)以外的其他單位休息。
六、巡邏執法的協調。
1、在近期實行人民警察巡邏執法的範圍內,對違反《長沙市人民警察巡邏執法暫行規定》可作簡易處罰的行為,全部由市公安巡邏執法部門負責處理;
2、對不屬於簡易執法的案件,由巡警部門移送有關執法部門處理,各有關部門應及時受理,不得推諉;巡邏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
七、巡警的培訓和巡邏執法的考勤與監督。
1、巡警上崗前應集中進行培訓,學習和熟悉《長沙市人民警察巡邏執法暫行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學習時事政治、警務制度、執法紀律,學習有關業務知識。今後還應分期分批培訓,不斷提高巡警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2、市巡邏執法總指揮部負責組織市公安局指揮中心、防暴(巡警)支隊對各區巡邏執法情況不定期進行考勤和抽查,及時通報情況;各區巡邏執法指揮部每天定期對本區巡邏執法工作進行考核,並對巡警執法實行督促,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各區防暴(巡警)大隊的領導和中隊長應以身作則,率先垂範,上崗共同巡邏執法,隨時考勤與督促,使巡邏執法規範化、制度化;
3、巡邏執法和救援中的先進事跡,應通過新聞媒介及時予以宣傳報導,特別突出者,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八、附則
1、本方案從1993年10月1日起實行,由各區公安分局組織實施。
2、《長沙市人民警察勤務制度》由我局另行制定。
長沙市人民警察巡邏執法處罰程式規定
第一條 正確實施人民警察巡邏執法,根據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長沙市人民警察巡邏執法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對有違反《暫行規定》的行為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根據行為情節,分別處理。
第三條 處罰裁決許可權:
(一)對違反《暫行規定》的行為,處拘留、超出50元罰款或沒收財物的,由區公安分局裁決;
(二)對違反《暫行規定》的行為,處警告、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沒異議的,可以由值勤巡警當場處罰,並開具《巡邏執法案件罰款收據》;
(三)對超過公安部門職權範圍的案件,應移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條 值勤巡警處理違反《暫行規定》行為,適用下列程式:
(一)發現違法行為時,可以口頭傳喚行為人,並指出其違法行為事實;
(二)對違法行為人的行為責令其立即改正的,可以口頭宣告,或開具《巡邏執法案件處理通知書》告之;
(三)對違法行為給予當場處罰的,應向被處罰人宣布處罰決定;被處罰人當場繳納罰款的,應開具《巡邏執法案件當場處罰決定書》交被處罰人;被處罰人對當場處罰無異議但不能當場交納罰款的,應開具《巡邏執法案件處理通知書》交給被處罰人,告知其到指定的公安機關交納罰款;
(四)對超出值勤巡警當場處罰許可權的違法行為,以及被處罰人對當地處罰有異議的案件,應開具《巡邏執法案件處理通知書》交被傳喚人,告知其到指定的審理部門接受處理,案情複雜或行為需要給予治安拘留的,應將行為人、證人及其他有關證據移送就近派出所或區公安分局處理。
第五條 對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由巡警進行管束後移送就近的派出所處理。對流浪乞討或露宿街頭生活無著落人員由巡警移送民政部門收容。醉酒的人對本人有危險或對他人的安全有威脅,值勤巡警可以將其移送就近派出所進行約束。
第六條 對違法行為人需要暫扣財物的,應開具《巡邏執法案件暫扣財物清單》並經行為人簽字,隨同《巡邏執法案件處理通知書》一併交被處罰人。
第七條 值勤巡警應在24小時內,將開具的《巡邏執法案件處理通知書》存根,《巡邏執法案件暫扣財物清單》第二聯,以及暫扣的證件、車輛、物品送達審理部門。暫扣的車輛或物品因故不能送達的,可就近寄放並告知審理部門。
第八條 值勤巡警發現行為人有違反交通管理並應予弔扣其駕駛證的,必須就近移送交通民警處理。在無法移送的情況下,對有下列行為的,應報告區交警大隊處理:
(一)駕駛無牌或無行駛證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轉借、挪用、塗改、偽造、冒領號牌或行駛證的機動車的;
(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四)無證駕駛機動車的。
第九條 防暴(巡警)大隊案件審理部門處理違反《暫行規定》行為,適用下列程式:
(一)對違法行為人需要傳喚的,應按規定使用傳喚證,行為人拒絕傳喚的,經防暴(巡警)大隊審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傳喚;
(二)對被傳喚人應當及時進行訊問,訊問前應告知被訊問人如實陳述違法行為事實;被訊問人對事實有異議的,承辦人員應進行必要的取證,如有證人,應當詢問證人,必要時可以向提出控告的巡警取證;
(三)訊問和詢問都應做出筆錄,經被訊問人或證人核對後,告知其在筆錄上籤名或蓋章;
(四)經過詢問查證,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應當依法作出裁決。裁決應當填寫《巡邏執法案件裁決書》,並立即向本人宣布。裁決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被處罰人,第二聯交被處罰人單位或派出所,第三聯留存歸檔;
(五)裁決作出後,原開具的《巡邏執法案件處理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應按規定收回歸檔。裁決罰款的,收到罰款後應開具《罰款收據》交給被處罰人。對接受值勤巡警當場處罰前來交納罰款的,應開具《巡邏執法當場處罰決定書》交給被處罰人。
(六)對需要移送其他主管部門處理的案件,填寫《巡邏執法案件處理移送通知書》後,隨同案卷副本一併送達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在接受巡警移送的案件後,應積極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反饋巡警所在大隊。
第十條 對被處罰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罰款,需要按日增加罰款的,應填寫《巡邏執法案件處罰審批表》報原裁決機關批准。原裁決的罰款和按日增加的罰款收到後,應分別開具《罰款收據》。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暫扣的證件和其他物品,除決定收繳的證件和依法沒收的物品外,應退還本人或有關單位。
第十二條 被暫扣物品的當事人超過半年不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或經通知半年不來領取的,應將物品上繳財政部門。對應退還原主的財物,經通知超過半年不來領取的,按無主財物處理,上交國庫。對不能及時找到原主而又容易腐爛變質或其它無法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區防暴(巡警)大隊負責人批准,先委託有關部門變賣。對無法變賣的,登記清單後自行銷毀。對查獲的違禁物品,經區防暴(巡警)大隊負責人批准,送交專門機關或自行銷毀,其中屬於淫穢物品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被處罰人不服公安機關的處罰裁決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次日起的5日內遞交申訴複議書,申訴複議受理機關應在5日內作出申訴複議裁決決定。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的暫扣措施、查扣財物、責令賠償損失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在接到暫扣憑證或裁決次日起的5日內遞交申請複議書,複議受理機關應當在5日內作出複議裁決決定。
第十四條 申訴、複議管轄。
(一)不服區防暴(巡警)大隊行政強制措施或處罰裁決的,由行為發生地的公安分局受理;
(二)不服公安分局行政強制措施或處罰決定的,由市公安局受理。
第十五條 申訴、複議程式。
(一)申訴、複議受理機關接到申訴、複議申請書後,應按《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對申請書進行審核。對應決定受理的,應在5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告知理由,記錄備案;對申請書不符合規定的,應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過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二)申訴、複議受理機關決定受理後,應當在次日向原裁決機關發出《巡邏執法案件移送處理通知書》和申訴、複議申請書的副本,原裁決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書和副本後的2日內,將有關案卷材料送達申訴、複議受理機關;
(三)申訴、複議受理機關經過審理,應依法作出維持、撤銷、變更原裁決或責令原裁決機關重新作出裁決的申訴、複議裁決決定。
第十六條 申訴、複議受理機關作出的申訴、複議裁決決定,原裁決機關應當執行。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超過期限遞交申訴、複議申請書的,按人民來信來訪程式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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