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流域春季禁漁制度

長江流域春季禁漁制度,保護長江流域漁業資源的重大措施之一。2002年起,農業部規定從雲南德欽縣至長江口的長江幹流,以及赤水河、烏江、嘉陵江、岷江、漢江等五條支流在雲南、貴州、四川、重慶和湖北等省、市境內的江段,包括鄱陽湖和洞庭湖區,分別在2—6月禁止所有捕魚活動。禁漁時間是雲南德欽縣至葛洲壩以上為2月1日—4月30日;葛洲壩以下至長江口為4月1日—6月30日。由各省、市監督管理為主,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長江漁業管理委員會組織各省、市巡迴檢查。要求“江中無漁船,岸邊無網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江流域春季禁漁制度
  • 類型:保護長江流域漁業資源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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