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

《長春市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91年2月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1-02-07
  • 生效日期:1991-02-07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2-07
【生效日期】1991-02-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
(1991年2月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農村機械維修點的管理,提高維修質量,保證農村機械的良好技術狀態,充分發揮農村機械的作用,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從事維修農用汽車(指設在鄉、鎮及其以下,下同)拖拉機、內燃機、農村機電設備及農、林、牧、副、漁業機械設備的國營、集體(合作)廠(車間)、私營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均為農村機械維修點(以下簡稱農機維修點),一律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農業機械管理局(以下簡稱農機局)是全市農機維修點的行業主管部門。市、縣(市)、區成立農機維修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工作,其辦公室設在農機局內。
各級農機維修領導小組下設農機維修考核委員會和農機維修監察站,負責本轄區內農機維修點的技術管理。
第四條工商、物價、稅務、標準計量、勞動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協作,共同做好農機維修點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農機維修點等級標準
第五條農機維修點分為綜合維修點和專項維修點以及流動修理戶。
第六條農機綜合維修點由高到低分為一、二、三級。
三級維修點:能夠承擔農用汽車、拖拉機、內燃機燃機等農村動力機械、機具的技術保養、故障排除和零星修理等;具備必要的修理拆裝工具、量具、鉗、焊等修理設備;修理車間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主修工技術水平達到部頒標準三級以上。
二級維修點:除能承擔三級維修點和修理項目外,還能進行農用汽車、大中型拖拉機、內燃機等農村動力機械的底盤恢復性修理、發動機局部修理、整機高號保養和故障排除、小型機電設備和大型農具的修理;除具備三級維修點的修理設備條件外,還應具備相應的拆裝、清洗、檢測、修理和調試設備,以及車、鉗、鍛、焊等必要的修理加工設備;修理車間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具備文明、安全生產條件,管理制度健全,常用技術資料齊備;配備一名以上修理技術人員或高級修理工負責技術工作,部頒標準四級以上技術工人達到修理工人總數的20%以上。
一級維修點:除能承擔二級維修點的修理項目外,能夠承擔農用汽車、大中型拖拉機、內燃機等農村動力機械的整機和發動機恢復性修理,總成和零件的專業化修復或再生;具備農村動力機械的拆卸、清洗、鑑定、修理、安裝、磨合、調試、修理質量檢驗等全套設備和相應的加工、修舊設備;修理車間的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上,工作間及其設施符合各工種的要求具備文明、安全生產條件,管理制度健全,常用技術資料齊備;修理技術人員不低於修理工人總數的5%,至少有一名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技師負責技術工作,部頒標準五級以上技術工人達到修理工人總數的20%以上,有專職質量檢驗員。
第七條農機專項維修點是指經營一項或多項業務的維修點。具體標準如下:
燃油泵維修點:能夠承擔農用汽車、拖拉機、柴油機的柴油燃油泵的修理調試;具備燃油泵試驗台、噴油器試驗台、標準泵、零件拆裝清洗作業台及各種專業裝拆工具;室內作業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燃油泵修理調試工技術水平為部頒標準四級以上。
電機電器維修點:能夠承擔農用電機、電器的維修、保養和調試。具備電器試驗台、電工儀表、儀表燈具檢修台及專用手工工具等;室內作業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電器修理工技術水平為部頒標準四級以上。
輪胎補修點:能夠承擔農村運輸機械的輪胎修補。具有補胎設備、空壓機、輪胎拆裝機、氣壓表及輪胎拆裝專用工具;有足夠的工作場地;輪胎修補工技術水平為部頒標準四級以上。
農機焊修點:能夠承擔農村機械的焊接(補)修理。具備氣焊設備、電焊機、台鑽、砂輪機、車床等;有相應的工作場地;焊修工技術水平為部頒標準四級以上。
第八條流動修理戶要具備常用的拆裝工具和量具;修理工技術水平為部頒標準三級以上;有確定的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九條尚未頒布相應標準的維修點,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標準確定相應的數量和級別。
第三章 農機維修點的開業,變更與註銷
第十條開辦農機維修點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與經營規模、範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及法人代表;
(三)有與經營規模、範圍相適應的場所;
(四)有與經營規模、承擔的項目相適應的管理制度、機構及條件;
(五)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一條農機維修點申請開業,須填報《農村機械維修點技術登記表》,由其主管部門審核(個體戶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當地農機管理部門。農機管理部門按開業條件和專級標準進行審定,合格者發給《農村機械維修點技術合格證》。
第十二條農機維修點等級審批應按如下程式進行:
一級維修點由長春市農機局組織審定,報省農機局批准,報農業部農機化管理司備案。
二級維修點和燃油泵、曲軸、電機等高級專項維修點,由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組織審定,報長春市農機局批准,報省農機局備案。
三級維修點和一般專項維修點、流動修理戶,由縣(市)、區農機管理部門審批,報長春市農機局備案。
第十三條農機維修點憑《農村機械維修點技術登記表》和《農村機械維修點技術合格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經核准後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第十四條對已經營業,尚未領取《農村機械維修點技術合格證》的農機維修點,須向當地農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本辦法規定重新進行考核,合格者補發《農機維修點技術合格證》,不合格者不得繼續營業。
第十五條農機維修點開業條件改變時,應及時向農機管理部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農機維修點歇業、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當地農機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收繳《農村機械維修點技術合格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繳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農機維修點開業、變更和註銷由長春市農機局發布登記公告。
第四章 農機維修質量管理
第十八條農機維修點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農機修理技術標準和修理工藝維修農村機械;
(二)修理所用的零部件(包括修復和加工的零部件)必須是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合格產品;
(三)對所用的設備、儀器、檢測量具等,要經常進行保養與維修,並定期到計量管理部門核驗,以保持其應有的精度。
第十九條在保修期內因修理技術原因造成的機件損壞或發生事故,應由維修點免費返修或賠償損失。
第二十條托修戶和農機維修點因修理質量和價格而發生爭議時,由當地農機管理部門組織技術鑑定和處理,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標準計量部門或物價部門申請仲裁,也可以向處理部門的上級機關申請複議。
第二十一條農機維修點對承修的農用汽車、拖拉機、內燃機等恢復性修理(大修),均應將修前和修後的技術數據和指標記入檔案;一般性修理要填寫卡片,一式兩份,承修單位和托修戶各持一份。
農機維修點要定期向農機管理部門填報修理統計表。
第五章 農機維修點的一般管理
第二十二條農機維修點的修理收費標準按吉林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項目,其收費標準可由托修和承修雙方協商,按質論價。
第二十三條農機維修點的修理費結算,一律使用《吉林省農村機械修理材料結算明細表》
第二十四條農機維修點的開業、變更和年審,按規定須繳納考核登記手續費及證、卡費。
農機維修點每年進行一次年審。
第二十五條各級農機維修監察站負責對農機維修行業的監督檢查;農機維修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應攜帶證件和佩帶證章。
第二十六條農機修理工的培訓、考核和管理,由農機、勞動管理部門負責,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於修理質量好、服務態度端正、深受託修戶好評的農機維修點,由農機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十三條規定、對擅自開業的農機維修點,由農機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全部收入,並責令停業;對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理。嚴重的限期停業整頓。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除無償返修外,對承修戶按返修工時費額罰款。對修理質量差、民眾意見大的農機維修點,要停業整頓,問題嚴重的要吊銷其技術合格證和營業執照。造成重大事故、觸犯刑律的,提請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對不按規定標準收費的農機維修點,除將多收費額退還托修戶外,由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對採取給私人回扣等手段搞非法經營的農機維修點,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嚴重的繳銷其技術合格證。觸犯刑律的,提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對不按規定使用發票結算維修費用的,處以維修費全額50%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對拒絕接受農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在接受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無理取鬧、圍攻、辱罵、毆打監察人員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繳銷技術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提請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對偽造、塗改、轉借、出租營業執照和技術合格證的維修點,除繳銷證件外,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繳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長春市農機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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