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3.26
- 實施時間:1999.03.26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機械維修的管理,提高維修質量,維護農業機械使用者和經營維修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吉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長春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畜牧業.漁業.農副產品初加工業的動力機械、作業機械、運輸機械及其配件。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維修(含鄉鎮以下農用汽車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市)、區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業機械維修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技術監督、勞動、物價、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農業機械維修管理工作。
第五條 農業機械維修分為綜合維修和專項維修。
第六條 綜合維修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一)一級維修:應當能夠承擔大中型拖拉機、內燃機、農用汽車、聯合收割機、農用工程機械等農業動力機械和作業機械的恢復性修理,總成和零部件的專業化修復和再生。
(二)二級維修:應當能夠承擔大中性拖拉機、農用汽車、聯合收割機、農用工程機械等的底盤恢復性修理,發動機局部修理,整機的高號保養和故障排除;小型拖拉機、小型排灌設備、農副產品加工等機電設備和大型農具的修理。
(三)三級維修:應當能夠承擔拖拉機、內燃機、農用汽車、聯合收割機、農用工程機械等的動力機械的零星修理和一般保養以及小型農具的修理。
第七條 專項維修包括:
(一)以修理、調試拖拉機、農用汽車、聯合收割機、農用工程機械、農副產品加工、排灌機械等用柴油機燃油係為主要業務的燃油泵專項維修。
(二)以農業機械鉚焊修理為主要業務的鉚焊專項維修。
(三)以修理拖拉機、農用汽車等的電器設備為主要業務的電機電器專項維修。
(四)以拖拉機、農用汽車、農具等的鈑金修理和噴漆為主要業務的噴漆鈑金專項維修。
(五)以修補拖拉機、農用汽車、拖車、聯合收割機、農用工程機械、力車等的輪胎及輪胎充氣為主要業務的補胎充氣專項維修。
(六)以修理拖拉機、內燃機、農用汽車、聯合收割機、農用工程機械等的水箱為主要業務的水箱專項維修。
(七)以修配或者加工拖拉機、內燃機、農用汽車、聯合收割機、農用工程機械和農具等的局部或者零部件為主要業務的修配加工。
第八條 同時經營多個專項維修業務的,應當確定一個主營項目。
第九條 從事各級綜合維修的,應當分別具備下列技術條件:
(一)一級維修應當具備:
1.修理技術人員的人數不低於修理工總人數的5%,至少有一名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師)負責技術管理工作;
2.中級以上修理工的人數不低於修理工總人數的30%;
3.配備動力機械的拆卸、清洗、鑑定、修理、安裝、磨合、調試、質量檢驗等全套設備和相應的加工、修舊設備,其中部分設備可以通過固定的、具有技術資質條件的協作單位解決;
4.廠房應當滿足作業需要,修理車間面積不小於400平方米,工作間及設施應當符合各工種的要求。
(二)二級維修應當具備:
1.至少有一名助理工程師或者高級修理工負責技術管理工作;
2.中級以上修理工的人數不低於修理工總人數的20%;
3.配備專用拆裝工具,清洗設備,檢測工具、儀器、儀表,以及必要的修理和調試設備,車、鉗、鍛、焊等必要的加工設備,其中部分設備可以通過固定的、具有技術資質條件的協作單位解決;
4.修理車間的面積不小於100平方米。
(三)三級維修應當具備:
1.至少有一名以上的技術員或者高級修理工負責技術管理工作;
2.中級以上修理工的人數不低於修理工總人數的10%;
3.配備必要的專用拆裝工具、量具和鉗、焊等修理設備;
4.修理車間的面積不小於50平方米。
從事農業機械綜合維修的,應當具備文明、安全生產條件,健全技術、質量管理制度,常用技術資料齊全,設有質量檢驗員。
第十條 從事專項維修的,應當具備下列技術條件:
(一)燃油泵專項維修:至少有一名中級燃油系修理工,配備對柴油機的燃油泵、噴油器等燃油系總成、部件拆裝、清洗、修理、調整和試驗的工具、量具和專用設備,室內作業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
(二)電器專項維修:至少一名中級農機電氣設備修理工,配備拆裝、清洗、鑑定、修復、調整和試驗的電工工具、儀表和專用設備,室內作業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
(三)鉚焊專項維修:至少有一名中級農機修理工,配備鉚、焊修理的工具及設備;
(四)噴漆鈑金專項維修:至少有一名中級農機修理工,配備鈑金、噴漆的工具及設備;
(五)補胎充氣專項維修:至少有一名初級農機輪胎修理工,配備輪式拖拉機、農用汽車、聯合收割機、農用工程機械、人力及畜力膠輪車等各種輪胎拆卸、修補和充氣的工具以及硫化機、氣泵等設備;
(六)水箱專項維修:至少有一名初級修理工,配備拖拉機、內燃機、農用汽車、聯合收割機、農用工程機械等的水箱修理、試驗的工具及設備;
(七)修理加工:至少有一名初級機械加工工人,配備加工農業機械配件的金屬切削工具機及設備。
第十一條 擬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單位和個人,須經當地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審驗考核,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對其技術資質條件的日常監督和年度審檢,變更技術資質條件的須到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維修的從業人員,須參加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取得相應工種、級別的《技術等級證書》或者相應資格的《技師合格證書》。
第十四條 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技術標準、工藝規範或者與農業機械使用者約定的維修事項及要求進行維修,確保維修質量。
第十五條 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單位和個人,應對其修理的質量負責。在保證期內,修理質量未達到要求的,應當負責及時免費返修。
因維修不當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損失。
維修所使用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及配件,必須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有質量檢驗合格證;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第十六條 農業機械維修的從業人員應當填寫維修技術檔案和承修單;承修單一式兩份,修理結算時,經與農業機械使用者確認,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農業機械維修收費標準,按照吉林省物價局會同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單位和個人,應向農業機械管理部門交納審檢技術資質條件的檢驗費、證卡工本費。收費標準按照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農業機械使用者因農業機械維修質量和維修時所使用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和配件質量與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依法選擇下列途徑解決:
(一)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申請調解;
(二)向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三)與經營者有仲裁協定的,可依法申請仲裁解決;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對其予以處罰:
(一)經營過程中,無技術合格證或者超越核定的維修項目、技術等級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經營過程中,配備的修理技術人員未達到規定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維修活動,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修理技術人員未取得相應技術等級證書而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業務的,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維修活動。
(四)經營過程中,配備的設備、儀器未達到規定要求,或者缺少設備、儀器,以及設備、儀器技術狀態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維修活動,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收回技術合格證。
(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年審或者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維修活動,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技術合格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干擾、妨礙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農業機械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農業機械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