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

《青島市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在1990.03.20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0年03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3月20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農村機械維修點的管理,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機械維修點,包括農村機械的綜合維修點和農村機械的專項維修點。
農村機械綜合維修點,是指以從事拖拉機、柴(汽)油機、電動機、水利機械、植保機械、機械化半機械化農具和農副產品加工機械綜合維修為主業的國營、集體、私營企業和個體戶。
農村機械專項維修點,是指以服務於農村機械為主業的電氣焊、機械加工、輪胎翻新、噴漆、電順設備維修等國營、集體、私營企業和個體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的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是所轄區城內農村機械維修點的主管部門。開辦農村機械維修點,必須經當地的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同意並出具證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第四條 農村機械維修點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為農業服務的宗旨,貫徹以修為主,
綜合服務的方針,保質保量地做好農村機械維修服務工作。
第五條 開辦農村機械維修點,按以下程式辦理手續:
(一)申請人持開辦農村機械維修點申請書,到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說明情況,請其出具介紹信。
(二)申請人將申請書和介紹信一併呈交縣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並填寫開業審批表。縣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申請開辦的農村機械維修點審核定級,合格的逐級上報核准後,發給相應的技術合格證書;對該農村機械維修點的維修人員進行考試,合格的逐級上報核准後,發給相應的修理工人技術等級證書。
(三)申請人持技術合格證書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然後持營業執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第六條 農村機械維修點改變維修業務範圍,按第五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農村機械維修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由縣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其停業整頓、處以罰款、扣繳或吊銷營業執照。
(一)技術人員、廠房(場地)、設備、測試手段、自有資金有一項達不到上級有關規定的;
(二)維修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的;
(三)年內發生兩次以上責任事故的;
(四)無故不參加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組織的年審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註冊登記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
第八條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的農村機械維修點,整頓後,需經縣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定合格後,方可繼續營業。
第九條 對停業的農村機械維修點,縣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分別收回技術合格證書和營業執照,稅務部門應當撤銷稅務登記。
第十條 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農村機械維修點的管理,每年對農村機械維修點進行一次審驗。審驗的結果,作為農機維修點和修理人員晉級或降級的依據。
第十一條 農村機械維修點必須執行有關修理技術標準和工藝規程,建立健全維修質量責任制。無統一質量檢驗標準的農村機械,按該機出廠時的使用說明書進行修理。
第十二條 農村機械維修點承修的各類農村機械,都要有相應的保修期。保修期內發生的修理質量問題,由維修點負責免費修理。
第十三條 農村機械維修點要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開展技術革新,提高維修效率和質量。有農機配件生產的維修點,要在開展農機維修優質服務的同時,爭創優質產品。
第十四條 農村機構維修點收費,按國家和省、市有關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農村機械維修點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農村機械維修收費結算發票,其印刷、發放、使用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農村機械維修點除繳納國家規定的稅金和費用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攤派其它費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機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辦法發布前本市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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