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實施再就業工程的意見

《長春市實施再就業工程的意見》是1996年3月11日長春市發布的地方法規,主要內容是當前,我市存在著大量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不僅給就業工作帶來巨大壓力,也給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帶來了嚴重的影響。為了積極配合企業深化改革,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根據國家、省有關實施再就業工程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決定在全市實施再就業工程。解決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再就業問題,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把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再就業工作納入重要議程,統籌安排。各部門、各單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證再就業工程的順利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實施再就業工程的意見
  •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6]14號
  • 發布日期:1996-03-11
  • 生效日期:1996-03-11
檔案內容
當前,我市存在著大量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不僅給就業工作帶來巨大壓力,也給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帶來了嚴重的影響。為了積極配合企業深化改革,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根據國家、省有關實施再就業工程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決定在全市實施再就業工程。解決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再就業問題,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把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再就業工作納入重要議程,統籌安排。各部門、各單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證再就業工程的順利實施。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執行勞動法,促進就業工作,綜合運用政策扶持、市場調節等就業服務手段,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的經濟槓桿作用,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實施再就業工程工作。
主要目標:
利用5年時間對就業困難的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提供就業服務和管理,按照企業安置、個人自謀職業和社會幫助安置相結合的原則,為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轉業轉崗培訓、生產自救等各種服務,促進他們儘快實現再就業,把全市失業率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二、實施範圍:
我市行政區域內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職工和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富餘職工,重點是在各類職業介紹機構求職登記6個月以上的失業職工和6個月基本生活無保障的企業富餘職工。隨著失業保險範圍的逐步擴大,逐步把實施再就業工作範圍擴大到所有企業職工(含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
三、主要內容:
(一)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
在鞏固和發展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職工失業保險的基礎上,把失業範圍逐步擴大到城鎮各類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強化資金的收支、運營工作,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保證各類企業職工在失業期間都能享受失業救濟。
(二)做好就業指導工作。
對失業職工、企業富餘職工進行求職登記和開展就業指導。由市、縣(市)、區勞動部門組織失業職工、企業富餘職工每月定期召開職業指導座談會和求職面談會,進行就業形勢、政策、觀念教育,介紹求職信息和求職方法,指導幫助他們尋找就業崗位。
(三)開展轉業訓練工作。
各級政府要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開展轉業訓練,建立轉業訓練基地,發揮訓練中心、職業中學、技工學校的作用,根據社會需求對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開展轉業訓練,提高素質,增強競爭就業的能力。
(四)進行生產自救。
鞏固、發展和建立生產自救基地,開闢新的生產自救領域,積極組織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參加生產自救活動,以保證其基本生活。
(五)開展職業介紹工作,各級各類職工介紹機構要採取積極措施,通過政策引導等服務手段,對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廣泛開展職業介紹活動,鼓勵他們自謀職業和組織起來就業,鼓勵各用人單位招用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
四、保障措施和政策:
(一)做好普查摸底工作。
(1)對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的總數、年齡、性別、身體素質、職業技能及特長、擇業要求等進行普查,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2)對全市所有用人單位進行普查,掌握其用工數量、用工要求和用工時間。(3)對普查資料進行分類整理,統計分析,編制再就業計畫。
(二)建立失業職工管理制度。
(1)企業裁減職工需事先向勞動部門申報,經批准後方可裁員。
(2)失業職工需持有關證件到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建檔立卡。
(3)由社會保險公司發放失業救濟金。
(4)企業要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向被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建立再就業資金。再就業資金主要用於失業職工管理、就業指導、職業介紹、生產自救、轉業訓練等工作。資金來源;社會保險公司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將轉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和管理費劃撥給就業服務機構;地方財政適當拿出一部分;破產企業從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得和處理其它財產所得中按推向社會職工人數提取一部分,交給就業服務機構。
(四)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在實施企業破產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首先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保持社會穩定,具體辦法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鼓勵、扶持企業和社會對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進行開發性安置。
勞動部門對新開辦的獨立核算企業在新招職工中要優先推薦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對於企業興辦第三產業,拓展經營範圍所安置的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占新辦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的,經勞動部門批准,可以從再就業資金中按每人 3000-5000元標準一次性供給企業,作為啟動資金或者流動資金。
企業爭取的流動資金貸款,經市專業銀行上報國家專業總行批准,自開業之日起,實行2 年停息,3年減半收息,也可以從失業保險金年結餘中拿出5%,給予貸款貼息。對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數量達到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勞動部門認定,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可以免徵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失業職工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勞動部門認定,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可減半徵收所得稅2年。
(六)支持、鼓勵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
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依法從業所需的場所、攤位、設施、能源等,工商、稅務、城建、財政等部門應當積極給予安排。失業職工憑勞動部門發給的失業職工證明,企業富餘職工憑勞動部門發給的下崗富餘職工證明,可以優先辦理營業執照,允許一業為主兼營其他。經工商部門核准,可減半徵收應繳的工商管理費。對組織起來就業並已領取營業執照的失業職工,可以將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全部一次性撥給單位或個人,作為扶持生產經營的資金。對企業富餘職工自願提出自謀職業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原企業發放一次性扶持費,不再保留原企業職工身份。扶持費標準按照工齡計算,工齡10年(含10年)以下的,每人每年按照800元發給,工齡1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按照1000元發給,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其中含按規定發給職工解除契約的補助費和退休養老保險金中個人繳納部分)。
(七)用人單位接收安置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
用人單位需招用職工的,應當按照不少於10%的比例招收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用人單位招用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可以不受年齡、文化程度等限制。對經濟性裁員單位,從裁員之日起6個月內需新招人員的,必須優先從本單位裁減人員中錄用。凡是招用失業職工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可將所招失業職工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全部撥給用人單位,作為支付工資的補貼。
對於一次性招用10名以上失業職工,並簽訂2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可參照招用的失業職工人數借給用人單位一定數額的生產自救費。招用企業富餘職工的,可按《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深化改革搞好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意見的通知》有關規定,由原職工所在企業付給用人單位一次性安置費。
(八)企業富餘職工的安置要堅持內部消化和社會調濟相結合的原則。
有關部門要做好企業富餘職工跨企業、跨行業的調劑工作。用人單位對調劑安置的企業富餘職工可以進行試用,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內原單位可以與職工簽訂臨時息工協定。試用合格被新單位錄用者,辦理調轉手續;試用不合格者,退回原單位。對於經勞動部門批准,異地安置的企業富餘職工,有關部門應當免收城鎮容費及城市配套費。
企業富餘職工到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就業,可以向原企業繳納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由原企業向社會保險公司繼續繳納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職工可以繼續享受原企業職工同等的社會保險待遇。
(九)勞動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清理非法使用的農村及外地勞動力,騰出就業崗位,安置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
(十)要積極做好就業困難職工的再就業工作。
對招用因受身體、年齡等方面影響而就業困難的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的用人單位,市勞動部門應當借給一定數額的生產自救費,借款期限與招用期限相同。對破產企業中殘疾職工的再就業工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有關規定,重新安排就業。對在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登記並失業6個月以上的職工和停發工資6個月以上的企業富餘職工中生活特殊困難者,由有關部門按規定核發特困證。各級政府要把持有特困證的職工作為再就業工程的重點對象,採取積極措施優先安排他們再就業。各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對特困人員就業給予特殊幫助。
(十一)積極開展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轉業轉崗培訓工作。
支持企業開展轉業轉崗培訓,企業對富餘職工開展轉業轉崗培訓所需的經費以自籌為主。對籌集資金確有因難的,由企業申請,勞動部門審核,可用失業保險金的轉業訓練費予以補貼。用人單位招用沒有經過轉崗培訓的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人數超過10人,經勞動部門批准,每人按300元的標準撥給用人單位做為轉業訓練費。各級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要積極開展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的轉業轉崗培訓。對積極參加轉業轉崗培訓並考試合格,達到考工標準的,發給技術等級證書,勞動部門應當優先推薦就業。
(十二)企業富餘職工中男40歲,女35歲以上的,可以帶資安置到新單位;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企業可以對富餘職工實行有限期放假;對孕、產、哺乳期而未能上崗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可以實行廠內息工制度,簽訂息工契約;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富餘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可以提前離開工作崗位實行退養。上述辦法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組織領導:
成立再就業工程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副市長擔任,市委宣傳部、市勞動局、社會保險公司領導任副組長,其他有關部門的領導成員,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局。
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各委、辦局和企業也要指派專人抓好再就業工程工作,在全市形成一個失業職工和企業富餘職工和管理網路,保證再就業工程的順利實施。
六、本意見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七、本意見由市勞動局負責組織實施。
八、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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