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城鎮就業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暫行規定

《長春市城鎮就業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暫行規定》是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城鎮就業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0-10-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0]75號
【發布日期】1990-10-19
【生效日期】1990-10-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城鎮就業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暫行規定
(1990年10月19日長府發〔1990〕75號)
第一條為調動全社會力量,緩解就業矛盾,滿足城鎮待業人員的就業需要,穩定社會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我市城鎮所在地機關、團體、部隊及企事業單位,均依照本規定實行就業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三條市勞動局是實行就業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就業指標確定,就業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
第四條就業工作目標管理在國家“三結合”就業方針的指導下,堅持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共同負責、層層落實的原則。
第五條就業工作目標管理採取簽訂《就業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以下簡稱《責任書》)的形式,由各部門、單位與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各部門、單位再與所屬單位簽訂。《責任書》簽訂後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第六條《責任書》期限為一年。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變更和終止。
第七條《責任書》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簽訂雙方可以變更或終止:
(一)國家有關政策重新調整的;
(二)瀕臨破產、破產、合併撤銷的;
(三)一方嚴重虧損的;
(四)其它必須變更、終止的情況。
第八條各部門、單位年度安置就業人數應占本部門、本單位待業人員(待業資源統計以男職工為主)總數的40-60%。經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就業難點的單位,安置就業人數不得低於本單位待業人員總數的20-40%。對微利和虧損企業的安置就業人數指數,由企業主管部門綜合平衡確定。
第九條各部門、單位在《責任書》期限內待業資源減少,原安置就業任務的指標不變。各部門、單位面向社會招工所錄用的人數,作為該部門、單位安置就業人數。
第十條凡與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責任書》的部門和單位,必須按季度報送就業統計報表。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就業目標責任制,以各部門、單位實際安置就業人數為準。
凡被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招工錄用的以及自謀職業的待業人員,均按就業人員統計。
各部門、單位考核所屬單位就業目標管理責任制,參照本條第一、二款執行。
第十一條就業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應列入各級領導崗位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和幹部的一項依據。各縣(市)、區,省市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及駐長部隊的主管領導,為就業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負責人。具體從事勞動就業工作的人員為責任人。負責人代表部門、單位與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責任書》。
第十二條就業工作搞得不好或完不成就業工作目標任務的部門和單位不能評為先進單位,就業工作管理負責人、責任人不能評為先進個人。
對超額完成就業工作目標任務的,應作為評選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主要條件之一,並獎勵就業工作目標管理負責人、責任人200至300元獎金,貢獻突出者可給予特別獎勵。
第十三條就業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的獎金,可從各部門、單位所屬勞動服務公司收繳的管理費中列支,或由企業在稅後留利中自行確定。
獎金髮放按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獎勵通知書》執行,企業按主管部門核發的《獎勵通知書》執行。
第十四條實行就業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並以安置待業人員為主的城鎮集體企業,繼續享受國家、省、市已頒發的一切優惠政策。在經費上,勞動部門應從生產扶持資金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予以優先照顧扶持;在貸款上,銀行對具備貸款條件和新辦集體企業,應優先給予支持,對原知青企業所需要的流動資金貸款,也應儘量予以保證;在社會保險上,應對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的人員開辦養老保險業務,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
第十五條全市勞動服務公司系統實行就業安置、就業前培訓、勞動服務公司企業經濟效益“三項指標”管理責任制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市勞動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