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1986]105號
【發布日期】1985-05-29
【生效日期】1985-05-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各級勞動服務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1985年5月29日長府〔1986〕105號)
內容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發揮勞動服務公司在統籌勞動就業、興辦集體經濟中的作用。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服務公司是新型的社會勞動組織形式。既擔負著統籌就業,組織社會勞動力,進行經濟活動,又擔負著各級勞動部門的部分行政職能。
第三條勞動服務公司的基本任務是統籌勞動就業,興辦集體經濟事業,輸送和管理企業臨時用工,開展就業訓練。
第四條市、縣、區的勞動服務公司,接受同級勞動部門的領導,對下級勞動服務公司實行必要的管理,在業務上負責指導。
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勞動服務公司,按照誰辦誰管的原則,由主辦單位領導,在業務上接受上級勞動服務公司的指導。
第五條市、縣、區勞動服務公司是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可根據需要由同級勞動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編委審批。機構設定由同級勞動部門確定。
企業主管部門的勞動服務公司,可以是事業單位,也可以是企業單位。屬於事業的,須報請同級編委審批。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由企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確定。
企、事業單位的勞動服務公司,是主辦單位領導的一種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人員配備和機構設定由主辦單位確定。
新辦的勞動服務公司,按照規定和程式,報經勞動人事部門審批。
第六條市、縣、區勞動服務公司的經費。可從自辦企業收取的管理費和提取臨時工管理費及手續費中開支。如開支確有困難,可按規定從就業經費中酌情補助,也可按規定提請財政部門從地方財政撥款解決。
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勞動服務公司的經費,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所屬集體企業收取的管理費中解決,或由主辦單位給予必要的經費補助。
第七條各級勞動服務公司及所屬集體經濟企業單位的職工,政治上應同全民所有職工享受同等待遇。各條戰線評選勞模、先進生產(工作)者及表彰獎勵,都要分給適當的名額。同時根據黨、團員和職工數量,建立黨、團和工會組織,以加強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條市、縣、區勞動服務公司除統籌勞動就業外,為了起示範作用和補充經費的不足,可以辦一些必要的經濟事業。其具體任務是:
(1)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加強社會勞動力資源管理,制定勞動就業計畫,組織和指導勞動就業。
(2)搞好經濟預測,開展培訓、就業預測預報。
(3)按照“先招生,後招工,先培訓,後就業”的原則,組織城鎮待業青年進行就業前訓練,搞好統籌、協調、指導、管理、服務,並開展技術等級考核發證工作。
(4)指導招工考核,負責職業介紹,辦理招工手續,向企業輸送臨時用工,開展勞務輸出。
(5)發展經濟事業,安置待業青年就業有計畫地吸收企業有勞動能力的富餘人員。
第九條企業主管部門的勞動服務公司,除了擔負本系統內企業單位的統籌就業任務和興辦集體經濟事業外,還負責對本系統的勞動服務公司的組織、管理和指導工作,以及開展勞動服務公司幹部和本系統的待業青年的培訓工作。
第十條企事業單位的勞動服務公司,主要任務是興辦集體經濟事業,方便職工生活,廣泛開闢新的生產服務門路,做好待業青年就業安置工作;搞好就業前職業技術培訓;有計畫、有條件地吸收企業的富餘人員從事新的生產勞動。
第十一條各級勞動服務公司為了擴大就業容量,應重點發展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第三產業。同時為了拾遺補缺,應急解難,積極開展跨地區、跨系統、跨行業的橫向聯合。經有關部門批准,也可吸收外資,引進先進技術,走合資辦經濟事業的路子。
第十二條各級勞動服務公司興辦的各種集體經濟事業,都要在當地政府的統籌規劃和指導下,遵循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勞分配,民主管理的原則。並注意保持和發揮集體所有制的優越性,不斷完善經營管理,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十三條各級勞動服務公司興辦的集體經濟企業單位的自主權應當受到尊重。依照國家有關政策,企業有權支配和使用自留的各項基金。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收取管理費和無償平調、侵占企業的財物。
第十四條各級勞動服務公司組織的集體經濟事業,有關部門和主辦單位應從資金、設備、銀行貸款、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和幫助。但必須劃清集體與全民兩種所有制的經濟界限,做到互不侵占。對於主辦單位扶持的財物,要合理作價,逐步歸還。如雙方同意,也可以作價入股聯合經營。
第十五條各級勞動服務公司所屬企業需用的原料、燃料、設備等,如屬於計畫分配的物資,應與其它集體企業一樣,有關部門要給予適當的照顧。其中興辦商業、飲食業需用的糧油,糧食部門在供應上,要給予照顧。
第十六條各級勞動服務公司所屬集體企業,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的原則下,職工勞動報酬不受國營企業模式的限制。對於交納稅利後的純收入部分,一般用於擴大再生產的資金應占百分之五十,集體福利資金占百分之三十,獎金部分占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條各級勞動服務公司所屬集體企業,按照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照顧。減免稅期滿後,出現特殊經濟困難的企業,經市、縣、區勞動服務公司審核,報請同級稅務部門批准,視其情節可給予適當的減免稅照顧。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服務公司所屬集體企業,根據經濟發展情況,應逐步建立和試行社會保險制度。可採取國家和集體多交、個人少交的辦法籌集保險基金,為因病、工傷及年老退休或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社會保險使用。
第十九條各級勞動服務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因工作需要調入國家幹部(包括技術人員)和全民所有制職工,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並享受原有企業的勞動保險待遇。所在企業根據本企業經濟能力和個人貢獻大小,可對其實行浮動工資或加發獎金。
第二十條各級勞動服務公司及其所屬集體企業,要堅持自力更生,因陋就簡,勤儉節約的原則,搞好財、物管理,嚴格財經紀律,反對鋪張浪費。上級對下級勞動服務公司及企業的財務、計統工作,有權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各級政府部門興辦的勞動服務公司和各企事業、機關、部隊、學校、民眾團體等單位興辦的勞動服務公司。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勞動人事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