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23日長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雙陽區房屋拆遷安置管理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00年07月14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7月14日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2000年6月23日長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吉林省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條例》,加強雙陽區房屋拆遷管理,結合雙陽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雙陽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和徵用的集體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和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均...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 ???市長:祝業精 二○○五年七月六日 內容 長春市雙陽區房屋拆遷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雙陽區房屋拆遷管理,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根據《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雙陽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
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由區拆遷辦每年向社會公布。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雙陽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7月14日公布的《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雙陽區房屋拆遷安置管理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法 (1992年8月22日長春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1992年9月14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安置暫行規定》在1998.02.26由長春市人民政府頒布。經1998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1998年2月26日 第一條 為了加快城市建設,推進住房屋商品化進程,拓寬城市房屋拆遷安置...
長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法》修改草案的議案,決定對《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1、第六十三條修改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
《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是為了規範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長春市實際,制定的...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在1994.07.10由長春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拆遷單位)的管理,根據《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和《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中環路道路工程建設拆遷安置的若干規定》是長春市人民政府1998年9月5日印發的一份檔案。中文名 中環路道路工程建設拆遷安置 發布文號 長府發[1995]55號 發布日期 1995-09-05 生效日期 1995-09-05 目錄 1 ...
十、《長春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外埠開發企業進入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應當到開發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審查內容包括:(一)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二)核驗資質等級。”修改為“外埠開發企業進入本市從事房...
第三條 《條例》所稱搬遷期限是指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和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中約定或市建設委員會在裁決中規定的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完成搬遷事宜的期限。 搬遷期限不得超過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核准的拆遷期限。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畫主管部門批准的,還應當報計畫主管部門批准,並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第十六條 開發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地產開發年度計畫,委託規劃部門做出開發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畫主管部門批准的,還應當報計畫主管部門批准,並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第十六條 開發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地產開發年度計畫,委託規劃部門做出開發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市人民政府可責成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組織實施強制拆遷,市建設委員會也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第十一條 拆遷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其住用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