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鐵路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在2000.03.14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00年03月14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鐵道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91號令)的有關規定,配合國有資本監管和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建立規範的鐵路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管理工作秩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結合鐵路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資產評估系指為了正確體現國有資產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國有資產產權發生變動時,按照法定的程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資產現實價值進行的評定和估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鐵路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及鐵路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控股的其他企業、單位。
第二章 資產評估範圍
第四條 應進行資產評估經濟行為的界定
應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系指根據國家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在國有資產產權發生變動時,必須進行評估的行為。鐵路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發生下列經濟行為時必須進行評估:
1.鐵路企業改制為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包括以實物資產與其他企業進行股權置換或資產置換。
2.鐵路企業改制為多元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包括法人持股和內部職工持股。
3.鐵路小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或將小企業出售、租賃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4.鐵路企業以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與路內其他企業或路外其他法人單位進行聯合經營註冊新的企業法人。
5.鐵路企業以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外國投資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企業或者中外合作企業,包括向外商出售國有資產產權;已開辦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投資各方,在經營中單方以現金增資時,仍屬產權變動的經濟行為,也應對該合資企業原實物資產進行評估,並以評估後的價值及增資的數額重新確定合資各方股權比例。
6.鐵路企業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或企業因結構調整進行改組合併而撤銷企業法人資格;鐵路企業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其他企業發生上述事項,也屬應評估經濟行為。
7.鐵路企業有償轉讓單項價值百萬元以上資產,或出售占全部固定資產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體性資產。
8.鐵路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用於興辦經濟實體、入股、合資、聯營以及對外出租、出借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行為。
9.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資產評估的其它經濟行為。
第五條 評估的資產範圍
評估的資產範圍依據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和評估目的分為整體資產評估和單項資產評估。整體資產評估是對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進行評估,對負債及所有者權益也要對應調整。
第三章 資產評估立項和確認工作程式
第六條 資產評估立項申報單位
鐵路企業發生應資產評估經濟行為時,應按企業隸屬關係先提出資產評估立項申請,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初審合格後,以公函形式正式上報。具體為:
1.部屬企、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按隸屬關係申報;
2.鐵道部與地方政府合建的合資鐵路公司由控股方申報;
3.鐵路企業出資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由持股額最大的單位申報。
第七條 資產評估立項申報材料
企業提出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時,應同時提交以下審核材料:
1.與企業資產評估目的相對應經濟行為的有效批准檔案及資產評估立項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3.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複印件;
4.企業近期資產負債表(單項資產評估並附被評估資產清單或有效產權證明檔案);
5.企業改制資產評估項目附報企業資產重組、股本結構設定、土地資產處置等初步方案及企業原核算體制、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戶數、資產分布地點等說明;
6.其他有關資料。
第八條 委託資產評估機構
企業申報資產評估立項經批准後,應委託具有財政部頒發正式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為保證資產評估工作質量,資產評估機構的委託定為:
1.被評估資產價值在五億元以下(含五億元)的評估項目,由企業會同上級主管單位決定聘請評估機構,並在評估立項申報時,附報擬聘請評估機構名稱及資質等級等有關資料備案。
2.被評估資產價值在五億元以上的評估項目,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由部會同申報資產評估企業及其上級主管單位採取綜合評議的方式確定資產評估機構(方法見本辦法附屬檔案)。
第九條 資產評估確認申報
進行資產評估企業,在資產評估機構完成評估工作,並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書後,應按原評估立項申報程式,提出資產評估確認申請,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初審後,以公函形式上報資產評估結果的審核確認。
第十條 資產評估確認申報材料
企業在提出資產評估確認申請時,應同時提交以下審核材料:
1.資產評估企業對評估結果申請確認審核的公函、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報表;
2.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書及評估說明,企業改制的評估項目並附企業改制方案;
3.為保證被評估資產價值的時效性及必要的審核時間,資產評估確認的申報時間最遲不能晚於資產評估基準日後九個月。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立項、確認的審批管理及效力
1.國家對國有資產評估的行政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歸屬中央管轄的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確認由財政部辦理審批,經財政部委託由鐵道部行使審批權的項目由鐵道部負責審批。企業上級主管單位在資產評估工作中,對所屬企業申報的立項和確認事項進行初審。
2.企業資產評估結果經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確認通知書後,產生法律效力,該項資產評估經濟行為生效。資產評估結果可以作為被評估資產價值的底價或作價依據。
3.鐵路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對應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未進行資產評估,或者未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91號令)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立項、確認,該項經濟行為無效。
第四章 相關義務和責任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企業義務和責任
資產評估企業在資產評估工作中,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的法律法規對以下事項承擔義務和責任:
1.所進行的資產評估經濟行為符合有關規定,並已按程式獲得合法有效批准檔案;
2.列入評估範圍資產與其申報評估目的、經濟行為相一致;
3.所提供的財務會計及其他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4.出具的資產權屬證明檔案合法有效;
5.有關重大事項已向上級主管單位和資產評估機構充分揭示;
6.保證資產評估機構工作獨立客觀,不向評估機構提出不合理評估要求,或干預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 上級主管單位義務和責任
資產評估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依據部《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管理暫行規定》(鐵財〔1995〕152號)和《鐵路企業理順產權關係的若干規定》(鐵財〔1997〕79號)的有關規定,在企業資產評估工作中應履行以下相關義務和責任:
1.對所屬企業資產評估立項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該項經濟行為的合法性、出具材料的真實性應出具明確的初審意見;對該項經濟行為涉及上級主管單位的相關事項,應提供備審檔案或資料。
2.對所屬企業資產評估實施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指導、協調。對屬於企業改制行為的資產評估項目,要對股權結構的設定、資產評估範圍的劃分、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的界定進行核實審查。
3.對企業申報的資產評估結果進行初審。對資產評估範圍與評估目的的一致性、資產評估結果的合理性及資產評估報告書的完整、合規性出具明確的初審意見。
4.企業資產評估經濟行為生效後,對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帳務處理實行監督。
第十四條 法律責任
部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監督檢查制度,對鐵路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本應進行資產評估經濟行為而未進行資產評估的,將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對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明確事宜,執行國家國有資產評估有關規定,實行中如國家對國有資產評估規定更改,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實施,實行中的有關問題由部資金清算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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