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營企業資產評估試行辦法

《廣州市國營企業資產評估試行辦法》在1989.06.10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國營企業資產評估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9年06月10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6月10日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促進國營企業資產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資產評估應在資產清理的基礎上,根據特定目的,依據法定標準和程式,運用科學方法,對被評估的資產價值作出合理的評定和估計。
第三條 企業資產評估工作,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管理,並在業務上對各類資產評估機構進行指導。
第四條 資產評估工作應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做到公正、合理。
第五條 所有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在實行租賃、聯營、股份經營、兼併、拍賣資產(包括資產折股出售)、破產清理、抵押貸款、經濟擔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等經濟活動,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認為需要進行資產評估時,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章

資產評估機構
第六條 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企業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評估結果的確認。
第七條 資產評估由企業委託持有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資產評估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專業銀行經濟信息諮詢公司、財務諮詢公司或審計事務所進行。各資產評估機構應依據國家法律、政策以及企業資產實際資料,按照本辦法對被評估資產做出評定。
第八條 企業必須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做好評估工作,如實反映資產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根據被評估單位的要求,對其提供的資料、情況負責保密並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

資產評估程式
第九條 企業資產評估的程式,分為申報、立項、資產清理、評估、驗證、確認六個階段。
第十條 企業資產需要進行評估時,首先由企業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送資產評估申報書,並附報財產清冊、資產原值、淨值和企業資產負債情況等有關會計報表資料。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接到企業資產評估申報書第二天起三十天內作出是否準予立項辦理的決定,並通知申報者。逾期未通知的,應視為準予立項。企業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準予資產評估立項後,方可委託合法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對企業資產評估前,要先對企業全部資產、債權債務和經營成果進行全面徹底的清查盤點,核實企業資產是否帳實相符,資產是否完整,企業經營成果是否真實,帳務收支是否合理、合法,並作出鑑定。
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時,應先對企業可確指的單項資產進行分項評估,其範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專項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然後,在資產分項評估的基礎上,根據企業整體資產盈利能力和投資環境等因素,對企業整體資產作出綜合評估。評估工作結束後,資產評估機構要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送企業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接到各資產評估機構報送的企業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的第二天起三十天內,應組織審核、驗證、協商、確認資產評估價值,並向資產評估機構和有關單位下達確認通知書。
第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對確認通知書有異議的,可提請複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相應作出維持原確認或改變確認的決定,並重新下達確認通知書。
第十六條 企業接到資產重估價值確認通知書後,應根據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一)凡屬於以租賃,股份經營,聯營,兼併、拍賣資產,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等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應按經確認的評估價值調整帳面價值。並以評估價值為依據,由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定國有資產交易的底價。
(二)凡屬於以抵押貸款、經濟擔保等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應在企業內部報表中表達資產重估價值。

第四章

資產評估方法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可以採取以下三種方法:
(一)重置成本法,即根據估價時該固定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現價或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大小等因素,確定重估價值。對流動資產則按該項資產現行市場價格、購置費用、產品完工程度、損耗等因素確定重估價值。
(二)現行市價法,即按照市場上近期發生的類似資產的交易價來確定重估價值。
(三)收益現值法,即按被評估資產預期獲利能力和社會(行業)平均獎金利潤率,計算出資產的現值,並以此確定重估價值。
上述三種方法可以互相檢驗,也可以單獨使用。
第十八條 對流動資產中的現金、銀行存款,直接以審核後的帳面價值,確定重估價值。對流動資產中的應收款,應根據帳面價值,考慮呆帳損失等因素,確定重估價值。
第十九條 對有價證券的評估,按市場價格確定重估價值,沒有市場價格的,依據票面價值、預期收益等因素確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條 屬於企業外購的無形資產,按購入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確定重估價值;
屬於企業自創或自身擁有的無形資產,按自創時所耗費的實際成本或帳面價值及具有的獲利能力,確定重估價值;
屬於企業自身擁有的無帳面價值或實際成本的無形資產,按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確定重估價值。

第五章

資產評估仲裁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企業資產評估糾紛的仲裁,具體的仲裁規定,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對所管轄企業的資產評估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十三條 在資產評估中,凡違反本辦法,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造成資產損失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請其主管部門及監察部門追究當事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對土地使用權和礦山等資源開發權有償轉讓的評估,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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