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有企業定期審計規定是現將《廣州市國有企業定期審計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發布文號】穗府[1996]24號
【發布日期】1996-02-27
【生效日期】1996-02-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現將《廣州市國有企業定期審計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廣州市國有企業定期審計規定
(一)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及國民經濟基礎和支柱產業的;
(二)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者虧損數額較大的;
(三)使用專項資金或承擔專項建設項目,由上級審計機關指定的;
(四)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
(五)違反財經法規問題較多的;
(六)本級政府指定的其他國有企業。
實行定期審計的國有企業的具體名單,由審計機關根據上款規定範圍確定,並納入審計工作計畫。
被審計單位的生產、建設或專項資金的使用具有明顯周期性的,也可按其生產、建設或使用周期來確定審計周期。
(一)經營活動是否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是否符合國家財務會計法律和規章制度;
(三)各項資產是否真實,資產所有權的歸屬,資產管理與營業中所發生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四)各項負債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有無轉移資金,隱匿收入等問題;
(五)各項收入、成本費用和損益核算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七)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專項資金是否按規定使用及使用效益評價;
(九)企業經濟效益、償債和獲利能力評價;
(十)企業變更、終止或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時國有資產的清算和變動情況;
(十一)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會計報表應包括二級獨立核算單位的數據和有關清查報表。其中年度報表應有二級獨立核算單位的明細情況表。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有重點地對被審計單位的下屬企業進行抽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