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境外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2022年,廣州市國資委發布廣州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境外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境外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州市國資委
修訂背景,修訂內容,

修訂背景

近年來,隨著國有企業境外國有資產交易行為的增加,國務院國資委和省國資委相繼出台關於加強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適應國資監管新要求,規範境外國有產權交易行為,我委結合國家、省最新規定和我市實際,對《廣州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境外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穗國資產權〔2018〕28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廣州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境外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修訂內容

(一)融合了國家最新規定。
1.《辦法》比照境內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相關規定,新增轉讓零對價、1元對價的適用情形。
2.《辦法》明確境外企業與其全資子企業以及全資子企業之間進行合併,或註銷已無存續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休眠公司,經論證不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可以不進行評估(估值)。
(二)修訂完善交易規範。
1.轉讓國有產權時,以受讓方為劃分維度,對聘請中介機構進行了規範。其中,向我國境內企業轉讓境外國有產權的,應當聘請我國境內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評估;向境內企業以外的受讓方轉讓境外國有產權的,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專業經驗和良好信譽的專業機構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評估(估值)。
2.聘請境外中介機構的,要求其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及相關檔案應提供中文文本的檔案,且確保中文文本與原文內容文意一致。
(三)調整了有關責任規定。對於違規的境內中介機構,我委通報給其行業主管部門,對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是否予以處罰及依法追究責任,由相關部門依法辦理。
(四)明晰精簡相關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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