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民代表

鎮民代表於台灣地區是專指鎮編制下的民意代表,與鎮民代表同等級的地方民意代表尚有鄉民代表。鄉代任期為四年一屆,而鎮民代表所組成的鎮民代表會也是制約台灣縣轄市市長的民意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民
  • 職業:民意代表
簡介,身份,實務工作,

簡介

至2006年為止,台灣32個縣轄市均設有鎮民代表會,各代表會人數在10-31名之間。雖就台灣當局相關法律,縣轄市自治事項層級並不高,鎮民代表所能監督的項目也不多,不過四年一次舉行的鎮民代表選舉仍相當激烈。

身份

鎮民代表
一般來說,鎮民代表除了其基層議員身份外,也是市長、縣議員、縣長、“立法委員”甚至“總統”的選舉樁腳。而鎮民代表法源來自台灣當局“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其母法衍生出的地方制度法、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與各市自治條例等法律條例。鎮民代表所組成的議會名稱稱為鎮民代表會,並設定主席與副主席各一人來主導議會進行。而代表會尚可聘請秘書一人及辦事員數名(通常需具“國家”公務員身份)來佐理會務。
許可權
有給職、得以連任;且連任不限次數的鎮民代表的權利來自台灣地方自治法的行政立法效力範疇下。一般來說,鎮民代表的功能有∶議決該鎮之自訂規約,議決預算分配,議決臨時稅課,議決鎮有財產之處分,議決鎮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議決公所提案事項,議決鎮之決算報告,議決本鎮鎮民代表提案事項及接受人民請願。換句話說,屬於縣轄市地方基層事務者及特別稅收皆須鎮民代表監督。因為今台灣地區地方自治的劃分下,警政、地方稅等最基本區劃單位為縣級,因此鎮民代表所監督實際事務並無太多權力分享。

實務工作

因此實務上,鎮民代表最重要的工作有二,一者是質詢鎮長、爭取分配縣所撥下之地方預算,二者為接受人民各種地方事務陳情請託。而後者的陳情,則讓鎮民代表演變成一般民眾與台灣“中央”公職民代;即“立法委員”兩者間的溝通管道之一。於選舉方式方面,鎮民代表選舉與其他台灣選舉相同,是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其中,普通是指滿廿歲台灣公民除了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之外,皆可參加台灣選舉成為選舉人。其餘就無其他限制。另外,平等即為一人一票,而直接及無記名,則表示投票行為必須親自且直接圈選,而選票上並毋須簽名。事實上,鎮民代表選舉於台灣的民主環節中,並不算十分重要的一環,也因此於1990年代之後,各政黨並未深入介入,在數屆投票率也只約略在50%左右。不過也因為鎮民代表層級較低,加上採取極小選區等因素,賄選情況十分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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