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文物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錦州市文物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是一種條例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錦州市文物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 適用地區:錦州市
  • 分類:辦法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第一條:為加強文物市場管理,保證文物監管品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轄區內從事文物監管品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文物監管品是指經批准後可以在文物市場銷售,但必須實行監管的文物。
第四條:成立錦州市文物監管品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文物市場的管理,對文物監管品經營活動實施有效監控。
市文物監管品管理辦公室由市文化、工商、公安、海關等部門派人組成,地點設在市文化局。
第五條:文物監管品經營活動必須在市文物監管品管理辦公室指定的文物市場內進行(各縣(市)區不設文物市場),實行統一管理,集中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文物市場外的場所從事文物監管品經營活動。
第六條:下列物品系受國家保護的文物,只能由文化部門批准的單位在一定的範圍內專營:
(一)1911年以前中國和外國製作、生產、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和其它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書畫、碑貼、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
(二)1911年至1949年間中國和外國製作、生產、出版的本條(一)項所列物品中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
(三)經鑑定允許出售的各種脊椎動物化石。
第七條:本辦法第六條(二)項範圍以外的文物,單位和個人可以在文物市場內經營。
第八條:凡從事文物監管品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市文物監管品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到文化部門辦理《文物監管品經營證》,再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但在文物銷售前必須經市文物監管品管理辦公室鑑定,並辦理登記手續。鑑定後對允許出售的文物監管品貼制文物檢印標籤,無檢印標籤的文物不準上市經營。
從事文物監管品經營活動應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對無證照從事經營活動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走私販私文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文化局組織實施。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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