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規範指引

《銀行間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規範指引》是一道行業規範,由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間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規範指引
  • 頒布時間:2011年5月30日
  • 發布單位: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銀行間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規範指引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8號
2011-5-30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銀行間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維護投資人和發行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間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第1號)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市場以招標方式、簿記建檔方式及非公開定向方式發行債務融資工具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四條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人、承銷商等相關當事人應明確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發行工作,並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發行操作規程。
第五條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的相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遵守市場主管部門相關規定、本指引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規則。
第六條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的相關機構在發行過程中不得有違反公平競爭、進行不正當利益輸送、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為。
其相關工作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行工作,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章 招標發行規範
第七條本指引所稱招標發行,是指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發行人)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系統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招標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行為。
第八條招標發行的相關當事人包括發行人、投標參與人、提供發行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他相關人員。
第九條發行人擬招標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
第十條發行人應與投標參與人簽訂書面協定,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招標發行前,發行人除應按照相關規定向投資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外,還應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通過交易商協會認可的網站公開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期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辦法和招標書;
(二)投標參與人名單。
第十二條發行人的工作人員、觀察員及提供發行服務的中介機構的系統操作人員可以進入招標現場。其他與發行工作無關的人員在規定的發行時間內不得進入招標現場。
第十三條招標現場的任何人員不得將通訊工具帶入招標現場。招標時間內,招標現場的任何人員均不得擅自出入,不得對外泄露投標信息。
第三章 簿記建檔發行規範
第十四條本指引所稱簿記建檔發行,是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共同確定利率區間後,投資人根據對利率的判斷確定在不同利率檔次下的申購定單,再由簿記建檔管理人(以下簡稱簿記管理人)記錄投資人認購債務融資工具利率(價格)及數量意願,並進行配售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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