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結算賬戶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根據《賬戶管理辦法》和《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
規定,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名稱發生變更,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
賬號的,應於5個
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並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檔案。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於5個工作日內書面
通知開戶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
銀行接到
存款人有關核准類銀行賬戶的存款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變更申請後,在兩個工作日內,將存款人的“變更
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開戶
許可證以及證明檔案報送
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當地分支行對符合變更條件的,核准其變更申請,收回原開戶許可證,頒發新的開戶許可證;對不符合變更條件的,不核准其變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