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這裡的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經
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
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
分類
特點
(1)辦理人民幣業務。這與外幣存款賬戶不同,外幣存款賬戶辦理的是外幣業務,其開立和使用要遵守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
(2)辦理資金收付結算業務。這是與
儲蓄賬戶的明顯區別。儲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本金和支取利息,但是不能辦理資金的收付。
(3)是活期存款賬戶。這與單位的定期存款賬戶不同,單位的定期存款賬戶不具有結算功能。
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督、檢查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建立健全開戶許可證的印製、保管、領用、頒發、收繳和銷毀制度;依法監測和查處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或備案的銀行結算賬戶,對存款人、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實施監控和管理,負責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統一管理和維護。
(二)開戶銀行的管理
開戶銀行負責所屬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其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開戶銀行應明確專人負責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撤銷後10年。
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對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式及時報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存款人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登記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檔案;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的式樣等相關證明檔案。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籤字人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經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銀行應留存相應的複印件,並憑以辦理預留銀行簽章的變更。
存款人應妥善保管其密碼。存款人在收到開戶銀行轉交的初始密碼之後,應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辦理密碼變更手續。存款人遺失密碼的,應將其開戶時需要出具的證明檔案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申請充值密碼
申請撤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和申請:
(1)被撤併、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有第(1)、(2)項情形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的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存款人尚未清償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賬戶。
使用範圍
不同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範圍:
(1)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賬戶: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3)專用存款賬戶:
a.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b.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c.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
d.糧、棉、油收購資金、
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專用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e.
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
(4)臨時存款賬戶:
a.臨時存款賬戶用於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
b.設立臨時機構、異地臨時經營活動、註冊驗(增)資,可以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c.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a.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於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儲蓄賬戶僅限於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b.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不包括5萬元),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關的付款依據。
開立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1.需要人民銀行核准的賬戶包括(核准制):(1)基本存款賬戶;(2)臨時存款賬戶(因註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3)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簡稱“QFII專用存款賬戶”)。
2.備案類賬戶包括(備案制):(1)一般存款賬戶;(2)個人銀行結算賬戶;(3)其他專用存款賬戶
3.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方可使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但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變更
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是指存款人更改名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郵編和電話號碼等)發生的變更。
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並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檔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於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
銀行接到存款人變更通知後,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並於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