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活動限制

銀行活動限制是金融機構業務活動限制從不同角度分析具有不同含義。從金融監管當局對各個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管理的角度講,是對銀行業務活動的某種限制問題;而從一國金融制度結構模式角度講,則是一個業務分工制度的全局性問題。它涉及到下列因素: ①長期性金融業務和短期性金融業務的選擇問題; ②銀行業務與非銀行金融業務的選擇問題; ③金融機構與工商企業持股及人事結合的限制問題; ④商業性金融業務與政策開發性金融業務的分離或結合問題。這些就是專業化銀行制度和綜合化銀行制度所涉及的問題。

世界上多數國家的銀行在從事業務方面受到嚴格限制。如美國、日本、英國和加拿大以及多數開發中國家,嚴格劃分了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限制,禁止商業銀行參與證券發行業務。美國和日本還嚴禁銀行從事擔保業務。但有的國家對於銀行可從事的業務限制不多。如聯邦德國的信用機構,不論哪一類,除極少數外,可作包括長短期放款,證券和投資交易的各種業務,並與工商企業有著特殊密切的關係,被稱為全能銀行。一些國家禁止銀行本身從事非銀行金融業務,但允許通過銀行執股公司、信託部或其他附屬機構從事這些業務。一些開發中國家將銀行劃分為綜合性銀行和一般商業銀行,對其能從事的業務活動加以不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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