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

2015年9月2日,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9號公布修改後《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總則、流動性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監管、附則4章66條,由銀監會負責解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2號發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予以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發布的有關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修訂後的《流動性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
  • 發文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時間:2015年9月2日
  • 修訂時間:2015年9月2日
  • 修訂文號: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9號
  • 施行時間:2015年10月1日
  • 廢止時間:2018年7月1日 
檔案發布,檔案正文,檔案修訂,

檔案發布

中國銀監會令
2015年第9號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中國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相應修改。修改後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已經中國銀監會2015年第18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5年9月2日

檔案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於償付到期債務、履行其他支付義務和滿足正常業務開展的其他資金需求的風險。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對法人和集團層面、各附屬機構、各分支機構、各業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確保其流動性需求能夠及時以合理成本得到滿足。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及其管理體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建立與其業務規模、性質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
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
(二)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式。
(三)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四)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監事)、高級管理層以及相關部門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和報告路線,建立適當的考核及問責機制。
第八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承擔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批准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式。流動性風險偏好應當至少每年審議一次。
(二)監督高級管理層對流動性風險實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續關注流動性風險狀況,定期獲得流動性風險報告,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水平、管理狀況及其重大變化。
(四)審批流動性風險信息披露內容,確保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五)其他有關職責。
董事會可以授權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履行其部分職責。
第九條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定期評估並監督執行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式。
(二)確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確保商業銀行具有足夠的資源,獨立、有效地開展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
(三)確保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式在商業銀行內部得到有效溝通和傳達。
(四)建立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支持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五)充分了解並定期評估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的重大變化,並向董事會定期報告。
(六)其他有關職責。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其流動性風險管理職能應當與業務經營職能保持相對獨立,並且具備履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職能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資源。
商業銀行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應當具備以下職能:
(一)擬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式,提交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審核批准。
(二)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持續監控優質流動性資產狀況;監測流動性風險限額遵守情況,及時報告超限額情況;組織開展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組織流動性風險應急計畫的測試和評估。
(三)識別、評估新產品、新業務和新機構中所包含的流動性風險,審核相關操作和風險管理程式。
(四)定期提交獨立的流動性風險報告,及時向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流動性風險水平、管理狀況及其重大變化。
(五)擬定流動性風險信息披露內容,提交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審批。
(六)其他有關職責。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內部定價以及考核激勵等相關制度中充分考慮流動性風險因素,在考核分支機構或主要業務條線經風險調整的收益時應當納入流動性風險成本,防止因過度追求業務擴張和短期利潤而放鬆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監事會(監事)應當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評價,至少每年向股東大會(股東)報告一次。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監會關於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建立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體系,作為銀行整體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流動性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範疇,定期審查和評價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內部審計應當涵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所有環節,包括但不限於: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策略、政策和程式能否確保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三)現金流分析和壓力測試的各項假設條件是否合理。
(四)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動性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是否完備。
(六)流動性風險報告是否準確、及時、全面。
第十五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內部審計報告應當提交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應當針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督促高級管理層及時採取整改措施。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跟蹤檢查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及時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告。
商業銀行境外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採用相對獨立的本地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的,應當對其流動性風險管理單獨進行審計。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式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經營戰略、業務特點、財務實力、融資能力、總體風險偏好及市場影響力等因素確定流動性風險偏好。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偏好應當明確其在正常和壓力情景下願意並能夠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流動性風險偏好制定書面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式。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式應當涵蓋表內外各項業務以及境內外所有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產生重大影響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並包括正常和壓力情景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應當明確其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管理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式。
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包括但不限於:
(一)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和監測,包括現金流測算和分析。
(二)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
(三)融資管理。
(四)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
(五)壓力測試。
(六)應急計畫。
(七)優質流動性資產管理。
(八)跨機構、跨境以及重要幣種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九)對影響流動性風險的潛在因素以及其他類別風險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進行持續監測和分析。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在引入新產品、新業務和建立新機構之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評估其可能對流動性風險產生的影響,完善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並獲得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綜合考慮業務發展、技術更新及市場變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對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式進行一次評估,必要時進行修訂。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複雜程度及風險狀況,運用適當方法和模型,對其在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未來不同時間段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融資來源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優質流動性資產、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及市場流動性等進行分析和監測。
商業銀行在運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時應當使用合理的假設條件,定期對各項假設條件進行評估,必要時進行修正,並保留書面記錄。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現金流測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計量、監測和控制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未來不同時間段的現金流缺口。
現金流測算和分析應當涵蓋資產和負債的未來現金流以及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的潛在現金流,並充分考慮支付結算、代理和託管等業務對現金流的影響。
商業銀行應當對重要幣種的現金流單獨進行測算和分析。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複雜程度及風險狀況,監測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的特定情景或事件,採用適當的預警指標,前瞻性地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可參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一)資產快速增長,負債波動性顯著增加。
(二)資產或負債集中度上升。
(三)負債平均期限下降。
(四)批發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五)批發或零售融資成本上升。
(六)難以繼續獲得長期或短期融資。
(七)期限或貨幣錯配程度增加。
(八)多次接近內部限額或監管標準。
(九)表外業務、複雜產品和交易對流動性的需求增加。
(十)銀行資產質量、盈利水平和總體財務狀況惡化。
(十一)交易對手要求追加額外抵(質)押品或拒絕進行新交易。
(十二)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額度。
(十三)信用評級下調。
(十四)股票價格下跌。
(十五)出現重大聲譽風險事件。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流動性風險實施限額管理,根據其業務規模、性質、複雜程度、流動性風險偏好和外部市場發展變化情況,設定流動性風險限額。流動性風險限額包括但不限於現金流缺口限額、負債集中度限額、集團內部交易和融資限額。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的政策和程式,建立流動性風險限額設定、調整的授權制度、審批流程和超限額審批程式,至少每年對流動性風險限額進行一次評估,必要時進行調整。
商業銀行應當對流動性風險限額遵守情況進行監控,超限額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對未經批准的超限額情況應當按照限額管理的政策和程式進行處理。對超限額情況的處理應當保留書面記錄。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並完善融資策略,提高融資來源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
商業銀行的融資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析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未來不同時間段的融資需求和來源。
(二)加強負債品種、期限、交易對手、幣種、融資抵(質)押品和融資市場等的集中度管理,適當設定集中度限額。
(三)加強融資渠道管理,積極維護與主要融資交易對手的關係,保持在市場上的適當活躍程度,並定期評估市場融資和資產變現能力。
(四)密切監測主要金融市場的交易量和價格等變動情況,評估市場流動性對商業銀行融資能力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融資抵(質)押品管理,確保其能夠滿足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日間和不同期限融資交易的抵(質)押品需求,並且能夠及時履行向相關交易對手返售抵(質)押品的義務。
商業銀行應當區分有變現障礙資產和無變現障礙資產,對可以用作抵(質)押品的無變現障礙資產的種類、數量、幣種、所處地域和機構、託管賬戶,以及中央銀行或金融市場對其接受程度進行監測分析,定期評估其資產價值及融資能力,並充分考慮其在融資中的操作性要求和時間要求。
商業銀行應當在考慮抵(質)押品的融資能力、價格敏感度、壓力情景下的折扣率等因素的基礎上提高抵(質)押品的多元化程度。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確保具有充足的日間流動性頭寸和相關融資安排,及時滿足正常和壓力情景下的日間支付需求。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製度,分析其承受短期和中長期壓力情景的能力。
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理審慎設定並定期審核壓力情景,充分考慮影響商業銀行自身的特定衝擊、影響整個市場的系統性衝擊和兩者相結合的情景,以及輕度、中度、嚴重等不同壓力程度。
(二)合理審慎設定在壓力情景下商業銀行滿足流動性需求並持續經營的最短期限,在影響整個市場的系統性衝擊情景下該期限應當不少於30天。
(三)充分考慮各類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的內在關聯性和市場流動性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影響。
(四)定期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實施壓力測試;當存在流動性轉移限制等情況時,應當對有關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單獨實施壓力測試。
(五)壓力測試頻率應當與商業銀行的規模、風險水平及市場影響力相適應;常規壓力測試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出現市場劇烈波動等情況時,應當增加壓力測試頻率。
(六)在可能情況下,應當參考以往出現的影響銀行或市場的流動性衝擊,對壓力測試結果實施事後檢驗;壓力測試結果和事後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
(七)在確定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式,以及制定業務發展和財務計畫時,應當充分考慮壓力測試結果,必要時應當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上述內容進行調整。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對壓力測試的情景設定、程式和結果進行審核,不斷完善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業務規模、性質、複雜程度、風險水平、組織架構及市場影響力,充分考慮壓力測試結果,制定有效的流動性風險應急計畫,確保其可以應對緊急情況下的流動性需求。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每年對應急計畫進行一次測試和評估,必要時進行修訂。
流動性風險應急計畫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設定觸發應急計畫的各種情景。
(二)列明應急資金來源,合理估計可能的籌資規模和所需時間,充分考慮跨境、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限制,確保應急資金來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三)規定應急程式和措施,至少包括資產方應急措施、負債方應急措施、加強內外部溝通和其他減少因信息不對稱而給商業銀行帶來不利影響的措施。
(四)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各部門實施應急程式和措施的許可權與職責。
(五)區分法人和集團層面應急計畫,並視需要針對重要幣種和境外主要業務區域制定專門的應急計畫。對於存在流動性轉移限制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應急計畫。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持有充足的優質流動性資產,確保其在壓力情景下能夠及時滿足流動性需求。優質流動性資產應當為無變現障礙資產,可以包括在壓力情景下能夠通過出售或抵(質)押方式獲取資金的流動性資產。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流動性風險偏好,考慮壓力情景的嚴重程度和持續時間、現金流缺口、優質流動性資產變現能力等因素,按照審慎原則確定優質流動性資產的規模和構成。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流動性風險實施並表管理,既要考慮銀行集團的整體流動性風險水平,又要考慮附屬機構的流動性風險狀況及其對銀行集團的影響。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集團內部的交易和融資限額,分析銀行集團內部負債集中度可能對流動性風險產生的影響,防止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過度依賴集團內部融資,降低集團內部的風險傳遞。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及其業務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充分考慮流動性轉移限制和金融市場發展差異程度等因素對流動性風險並表管理的影響。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外幣合計和重要幣種分別進行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審慎評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聲譽風險等其他類別風險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
第四節 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準確、及時、全面計量、監測和報告流動性風險狀況。
管理信息系統應當至少實現以下功能:
(一)每日計算各個設定時間段的現金流入、流出及缺口。
(二)及時計算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指標,並在必要時加大監測頻率。
(三)支持流動性風險限額的監測和控制。
(四)支持對大額資金流動的實時監控。
(五)支持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及其他無變現障礙資產種類、數量、幣種、所處地域和機構、託管賬戶等信息的監測。
(六)支持對融資抵(質)押品種類、數量、幣種、所處地域和機構、託管賬戶等信息的監測。
(七)支持在不同假設情景下實施壓力測試。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規範的流動性風險報告制度,明確各項流動性風險報告的內容、形式、頻率和報送範圍,確保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其他管理人員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
第三章 流動性風險監管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
第三十六條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流動性覆蓋率和流動性比例。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最低監管標準。
第三十七條 流動性覆蓋率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具有充足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能夠在銀監會規定的流動性壓力情景下,通過變現這些資產滿足未來至少30天的流動性需求。
流動性覆蓋率的計算公式為:
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
流動性覆蓋率=----------------------- * 100%
未來30天現金淨流出量
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是指滿足本辦法附屬檔案2相關條件的現金類資產,以及能夠在無損失或極小損失的情況下在金融市場快速變現的各類資產。
未來30天現金淨流出量是指在本辦法附屬檔案2相關壓力情景下,未來30天的預期現金流出總量與預期現金流入總量的差額。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不低於100%。除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不低於最低監管標準。
第三十八條 流動性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流動性資產餘額
流動性比例=--------------- * 100%
流動性負債餘額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比例應當不低於25%。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分別計算未並表和並表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並表範圍按照銀監會關於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相關規定執行。
在計算並表流動性覆蓋率時,若集團內部存在跨境或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限制,相關附屬機構滿足自身流動性覆蓋率最低監管標準之外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不能計入集團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監測
第四十條 銀監會應當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情況、融資來源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無變現障礙資產、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狀況以及市場流動性等方面,定期對商業銀行和銀行體系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
銀監會應當充分考慮單一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或監測工具在反映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方面的局限性,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和工具對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
第四十一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的所有表內外項目在不同時間段的契約期限錯配情況,並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契約期限錯配情況的分析和監測可以涵蓋隔夜、7天、14天、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2年、3年、5年和5年以上等多個時間段。相關參考指標包括但不限於各個時間段的流動性缺口和流動性缺口率。
第四十二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融資來源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並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銀監會應當按照重要性原則,分析商業銀行的表內外負債在融資工具、交易對手和幣種等方面的集中度。對負債集中度的分析應當涵蓋多個時間段。相關參考指標包括但不限於核心負債比例、同業市場負債比例、最大十戶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
第四十三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無變現障礙資產的種類、金額和所在地。相關參考指標包括但不限於超額備付金率、本辦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以及向中央銀行或市場融資時可以用作抵(質)押品的其他資產。
第四十四條 銀監會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外匯業務規模、貨幣錯配情況和市場影響力等因素決定是否對其重要幣種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單獨監測。相關參考指標包括但不限於重要幣種的流動性覆蓋率。
第四十五條 銀監會應當密切跟蹤研究巨觀經濟形勢和金融市場變化對銀行體系流動性的影響,分析、監測金融市場的整體流動性狀況。銀監會發現市場流動性緊張、融資成本提高、優質流動性資產變現能力下降或喪失、流動性轉移受限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分析其對商業銀行融資能力的影響。
銀監會用於分析、監測市場流動性的相關參考指標包括但不限於銀行間市場相關利率及成交量、國庫定期存款招標利率、票據轉貼現利率及證券市場相關指數。
第四十六條 銀監會應當持續監測商業銀行存貸比的變動情況,當商業銀行出現存貸比指標波動較大、快速或持續單向變化等情況時,應當及時了解原因並分析其反映出的商業銀行風險變化,必要時進行風險提示或要求商業銀行採取相關措施。
第四十七條 除本辦法列出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參考指標外,銀監會還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性質、複雜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動性風險特點,參考其內部流動性風險管理指標或運用其他流動性風險監測工具,實施流動性風險分析和監測。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八條 銀監會應當通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與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等方式,運用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工具,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實施監督管理,並儘早採取措施應對潛在流動性風險。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報送與流動性風險有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其他報告。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審計的,還應當報送相關的外部審計報告。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應當按月報送。
銀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性質、複雜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動性風險特點,確定商業銀行報送流動性風險報表和報告的內容和頻率。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向銀監會報送上一年度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包括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程式、內部風險管理指標和限額、應急計畫及其測試情況等主要內容。
商業銀行對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式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銀監會書面報告調整情況。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定期報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報告,包括壓力測試的情景、方法、過程和結果。商業銀行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式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相關情況。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下列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或管理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項和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一)本機構信用評級大幅下調。
(二)本機構大規模出售資產以補充流動性。
(三)本機構重要融資渠道即將受限或失效。
(四)本機構發生擠兌事件。
(五)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的經營狀況、流動性狀況和信用評級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六)市場流動性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七)跨境或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政策出現不利於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重大調整。
(八)母公司、集團經營活動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九)其他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或管理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件。
商業銀行出現存貸比指標波動較大、快速或持續單向變化的,應當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風險變化情況,並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境內本外幣資產低於境內本外幣負債、集團內跨境資金淨流出比例超過25%,以及外國銀行分行跨境資金淨流出比例超過50%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報告。
第五十三條 銀監會應當根據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的評估結果,確定流動性風險現場檢查的內容、範圍和頻率。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定期披露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包括但不限於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作用。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和政策。
(三)識別、計量、監測、控制流動性風險的主要方法。
(四)主要流動性風險管理指標及簡要分析。
(五)影響流動性風險的主要因素。
(六)壓力測試情況。
第五十五條 對於未遵守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最低監管標準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並視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採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如果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已經或即將降至最低監管標準以下,應當立即向銀監會報告。
當商業銀行在壓力狀況下流動性覆蓋率低於最低監管標準時,銀監會應當考慮當前和未來國內外經濟金融狀況,分析影響單家銀行和金融市場整體流動性的因素,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降至最低監管標準以下的原因、嚴重程度、持續時間和頻率等採取相應措施。
第五十六條 對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缺陷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對於逾期未整改或者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嚴重缺陷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與商業銀行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進行監督管理談話。
(二)要求商業銀行進行更嚴格的壓力測試、提交更有效的應急計畫。
(三)要求商業銀行增加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的頻率和內容。
(四)增加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現場檢查的內容、範圍和頻率。
(五)限制商業銀行開展收購或其他大規模業務擴張活動。
(六)要求商業銀行降低流動性風險水平。
(七)提高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最低監管標準。
(八)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有關措施。
對於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出現流動性困難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對其與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提出限制性要求。
根據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銀監會可以對其境內資產負債比例或跨境資金淨流出比例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十七條 對於未按照規定提供流動性風險報表或報告、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虛假報表、報告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視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八條 銀監會應當與境內外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合作,共同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和流動性風險應急處置聯動機制,並制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應急預案。
發生影響單家機構或市場的重大流動性事件時,銀監會應當與境內外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合作,適時啟動流動性風險監管應急預案,降低其對金融體系及巨觀經濟的負面衝擊。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和外國銀行分行參照本辦法執行。
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不適用流動性覆蓋率監管要求。
第六十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性轉移限制是指由於法律、監管、稅收、外匯管制以及貨幣不可自由兌換等原因,導致資金或融資抵(質)押品在跨境或跨機構轉移時受到限制。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無變現障礙資產是指未在任何交易中用作抵(質)押品、信用增級或者被指定用於支付運營費用,在清算、出售、轉移、轉讓時不存在法律、監管、契約或操作障礙的資產。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要幣種是指以該貨幣計價的負債占商業銀行負債總額5%以上的貨幣。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中“以上”包含本數。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在2018年底前達到100%。在過渡期內,應當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別達到60%、70%、80%、90%。在過渡期內,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達標;對於流動性覆蓋率已達到100%的銀行,鼓勵其流動性覆蓋率繼續保持在100%之上。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發布的有關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屬檔案:1.關於流動性風險管理方法的說明
2.關於流動性覆蓋率的說明
3.關於流動性風險監測參考指標的說明
4.關於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相關指標的說明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關於流動性風險管理方法的說明
一、現金流測算分析和限額設定
(一)商業銀行應當在涵蓋表內外各項業務基礎上,按照本外幣合計和重要幣種,區分正常和壓力情景,並考慮資產負債未來增長,分別測算未來不同時間段的現金流入和流出,並形成現金流量報告。
(二)未來現金流可分為確定到期日現金流和不確定到期日現金流。確定到期日現金流是指有明確到期日的表內外業務形成的現金流。不確定到期日現金流是指沒有明確到期日的表內外業務(如活期存款)形成的現金流。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審慎原則測算不確定到期日現金流。
(三)商業銀行應當合理評估未提取的貸款承諾、信用證、保函、銀行承兌匯票、衍生產品交易、因其他履約事項可能發生的墊款、為防範聲譽風險而超出契約義務進行支付等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將其納入現金流測算和分析,並關注相關客戶信用狀況、償債能力和財務狀況變化對潛在流動性需求的影響。
(四)商業銀行在測算未來現金流時,可以按照審慎原則進行交易客戶的行為調整。商業銀行所使用的行為調整假設應當以相關歷史數據為基礎,經充分論證和適當程式審核批准,並進行事後檢驗,以確保其合理性。
(五)商業銀行各個時間段的現金流缺口為該時間段的現金流入與現金流出的差額。根據重要性原則,商業銀行可以選定部分現金流量少、發生頻率低的業務不納入現金流缺口的計算,但應當經其內部適當程式審核批准。
(六)商業銀行應當由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設定現金流缺口限額,確保現金流缺口限額與流動性風險偏好相適應,並經其內部適當程式審核批准。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每年對現金流缺口限額進行一次評估,必要時予以修訂。
(七)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設定未來特定時間段的現金流缺口限額:
1.商業銀行應當預測其未來特定時間段內的融資能力,尤其是來自銀行或非銀行機構的批發融資能力,並依據壓力情景下的調減係數對上述預測進行適當調整。
2.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合理審慎的方法計算優質流動性資產變現所能產生的現金流入。
3.商業銀行設定現金流缺口限額時應當充分考慮支付結算、代理和託管等業務對現金流的影響。
二、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的參考壓力情景
(一)流動性資產變現能力大幅下降。
(二)批發和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三)批發和零售融資的可獲得性下降。
(四)融資期限縮短和融資成本提高。
(五)表外業務、複雜產品和交易對流動性造成損耗。
(六)交易對手要求追加抵(質)押品或減少融資金額。
(七)主要交易對手違約或破產。
(八)信用評級下調或聲譽風險上升。
(九)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出現流動性危機。
(十)市場流動性狀況出現重大不利變化。
(十一)跨境或跨機構流動性轉移受到限制。
(十二)中央銀行融資渠道發生重大變化。
(十三)銀行支付清算系統突然中斷運行。
三、流動性風險應急計畫的參考內容
(一)觸發應急計畫的情景,包括但不限於:
1.流動性臨時中斷,如電子支付系統突然出現運作故障或者其他緊急情況。
2.信用評級大幅下調或出現重大聲譽風險。
3.交易對手大幅減少融資金額或主要交易對手違約或破產。
4.特定的流動性風險內部監測指標達到觸發值。
5.本機構發生擠兌事件。
6.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出現流動性危機並可能導致流動性風險傳染。
7.市場大幅震盪,流動性枯竭。
(二)應急措施
1.資產方應急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變現貨幣市場資產,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證券,出售長期資產、固定資產或某些業務條線(機構)等。
2.負債方應急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從貨幣市場融資,尋求中央銀行融資便利等。
3.應當在考慮法律、監管、操作和時差限制等因素的影響下評估集團內跨機構和跨境流動性轉移的可能性。
(三)危機期間內外部信息溝通和報告
1.危機處理小組的構成、職責分工和聯繫方式。
2.相應的制度和系統支持,確保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時收到相關報告,了解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嚴重程度。
3.銀行高級管理層、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其他相關部門以及員工之間的信息溝通。
4.危機處理小組與外界,包括政府部門、監管機構、分析師、投資者、中介機構、媒體、主要客戶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溝通。

  
附屬檔案2
關於流動性覆蓋率的說明
一、壓力情景
流動性覆蓋率所設定的壓力情景包括影響商業銀行身的特定衝擊以及影響整個市場的系統性衝擊,如:
1.一定比例的零售存款流失;
2.無抵(質)押批發融資能力下降;
3.以特定抵(質)押品或與特定交易對手進行短期抵(質)押融資的能力下降;
4.銀行信用評級下調1-3 個檔次,導致額外契約性現金流出或被要求追加抵(質)押品;
5.市場波動造成抵(質)押品質量下降、衍生產品的潛在遠期風險暴露增加,導致抵(質)押品扣減比例上升、追加抵(質)押品等流動性需求;
6.銀行向客戶承諾的信用便利和流動性便利在計畫外被提取;
7.為防範聲譽風險,銀行可能需要回購債務或履行非契約性義務。
二、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
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是指在流動性覆蓋率所設定的壓力情景下,能夠通過出售或抵(質)押方式,在無損失或極小損失的情況下在金融市場快速變現的各類資產。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應當具有以下基本特徵,並滿足相關操作性要求:
(一)基本特徵
1.屬於無變現障礙資產;
2.風險低,且與高風險資產的相關性低;
3.易於定價且價值穩定;
4.在廣泛認可、活躍且具有廣度、深度和規模的成熟市場中交易,市場波動性低,歷史數據表明在壓力時期的價格和成交量仍然比較穩定;
5.市場基礎設施比較健全,存在多元化的買賣方,市場集中度低;
6.從歷史上看,在發生系統性危機時,市場參與者傾向於持有這類資產。
(二)操作性要求
商業銀行應當具有變現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的政策、程式和系統,能夠在流動性覆蓋率所設定的壓力情景下,在30天內隨時變現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以彌補現金流缺口,並確保變現在正常的結算期內完成。
1.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應當由商業銀行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控制。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持續具有法律和操作許可權,可以將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作為應急資金來源單獨管理,或者能夠在流動性覆蓋率所設定的壓力情景下,在30 天內隨時變現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並使用變現資金,而且不與銀行現有的業務和風險管理策略相衝突。
2.商業銀行應當具有相關政策和程式,能夠獲得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所在地域和機構、託管賬戶和幣種等信息,並且每天能夠確定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的構成。
3.商業銀行可以對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的市場風險進行套期保值,但應當考慮由於套期保值提前終止而引發的現金流出。
4.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測試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的變現能力,確保其具有足夠的流動性,並避免在壓力情景下出售資產而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必要時應當加大測試頻率。
5.商業銀行變現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不應當導致其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6.如果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中的部分資產出現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條件的情形,商業銀行可以在不超過30天的期限內繼續將其計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
(三)構成和計算
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由一級資產和二級資產構成。商業銀行應當制定相關政策和限額,確保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現金、存放於中央銀行的準備金、主權實體和中央銀行債券除外)的多元化,避免資產類別、發行機構或幣種等過於集中,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應當保持與銀行經營需求相類似的幣種結構。
1.一級資產
一級資產按照當前市場價值計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包括:
(1)現金;
(2)存放於中央銀行且在壓力情景下可以提取的準備金;
(3)由主權實體、中央銀行、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歐盟委員會或多邊開發銀行發行或擔保的,可在市場上交易且滿足以下條件的證券:
第一,按照銀監會的資本監管規定,風險權重為0%;
第二,在規模大、具有市場深度、交易活躍且集中度低
的市場中交易;
第三,歷史記錄顯示,在市場壓力情景下仍為可靠的流動性來源;
第四,最終償付義務不是由金融機構或其附屬機構承擔。
(4)當銀行母國或銀行承擔流動性風險所在國家(地區)的主權風險權重不為0%時,由上述國家的主權實體或中央銀行發行的本幣債券;
(5)當銀行母國或銀行承擔流動性風險所在國家(地區)的主權風險權重不為0%時,由上述國家的主權實體或中央銀行發行的外幣債券,但僅限於流動性覆蓋率所設定的壓力情景下,銀行在其母國或承擔流動性風險所在國家(地區)的該外幣現金淨流出。
2.二級資產
二級資產由2A 資產和2B 資產構成。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中二級資產占比不得超過40%,2B 資產占比不得超過15%。
2A 資產在當前市場價值基礎上按85%的折扣係數計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包括:
(1)由主權實體、中央銀行、公共部門實體或多邊開發銀行發行或擔保的,可在市場上交易且滿足以下條件的證券:
第一,按照銀監會的資本監管規定,風險權重為20%;
第二,在規模大、具有市場深度、交易活躍且集中度低的市場中交易;
第三,歷史記錄顯示,在市場壓力情景下仍為可靠的流動性來源,在嚴重的流動性壓力時期,該證券在30天內價格下跌不超過10%或回購交易折扣率上升不超過10個百分點。
第四,最終償付義務不是由金融機構或其附屬機構承擔。
(2)滿足以下條件的公司債券和擔保債券:
第一,不是由金融機構或其附屬機構發行的公司債券;
第二,不是由本行或其附屬機構發行的擔保債券;
第三,經銀監會認可的合格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給出的長期信用評級至少為AA-;或者缺乏長期信用評級時,具有同等的短期信用評級;或者缺乏外部信用評級時,根據銀行內部信用評級得出的違約機率與外部信用評級AA-及以上對應的違約機率相同;
第四,在規模大、具有市場深度、交易活躍且集中度低的市場中交易;
第五,歷史記錄顯示,在市場壓力情景下仍為可靠的流動性來源,在嚴重的流動性壓力時期,該債券在30天內價格下跌不超過10%或回購交易折扣率上升不超過10個百分點。
2B 資產在當前市場價值基礎上按50%的折扣係數計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包括滿足下列條件的公司債券:
第一,不是由金融機構或其附屬機構發行;
第二,經銀監會認可的合格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給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BBB-至A+;或者缺乏長期信用評級時,具有同等的短期信用評級;或者缺乏外部信用評級時,根據銀行內部信用評級得出的違約機率與外部信用評級BBB-至A+對應的違約機率相同;
第三,在規模大、具有市場深度、交易活躍且集中度低的市場中交易;
第四,歷史記錄顯示,在市場壓力情景下仍為可靠的流動性來源,在嚴重的流動性壓力時期,該債券在30天內價格下跌不超過20%或回購交易折扣率上升不超過20個百分點。
商業銀行應當具有監測和控制2B資產潛在風險的政策、程式和系統。
商業銀行收到的符合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條件的抵(質)押品,如果根據法律和契約可以用於再抵(質)押融資,則可以納入本行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計算,但交易對手根據契約有權在30天內收回該抵(質)押品的除外。
3.上限計算規則
商業銀行應當將30 天內到期的涉及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的抵(質)押融資、抵(質)押借貸以及抵(質)押品互換交易還原,相應調整各類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的數量,包括:將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交換一級資產的上述交易還原,得到調整後一級資產數量;將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交換2A 資產的上述交易還原,得到調整後2A 資產數量;將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交換2B 資產的上述交易還原,得到調整後2B 資產數量。計算2A 資產和2B 資產數量時,應當採用相應的折扣係數。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2B 資產調整項和二級資產調整項。
2B 資產調整項=Max{調整後2B 資產-15/85×(調整後一級資產+調整後2A 資產),調整後2B 資產-15/60×調整後一級資產,0}
二級資產調整項=Max{調整後2A 資產+調整後2B 資產-2B 資產調整項-2/3×調整後一級資產,0}
4.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的計算
(1)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一級資產+2A 資產+2B 資產-2B 資產調整項-二級資產調整項,或者
(2)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一級資產+2A 資產+2B 資產-Max{(調整後2A 資產+調整後2B 資產)-2/3×調整後一級資產,調整後2B 資產-15/85×(調整後一級資產+調整後2A 資產),0}
三、現金淨流出量
(一)定義及計算
現金淨流出量是指在流動性覆蓋率所設定的壓力情景下,未來30 天的預期現金流出總量與預期現金流入總量的差額。預期現金流出總量是在流動性覆蓋率所設定的壓力情景下,相關負債和表外項目餘額與其預計流失率或提取率的乘積之和。預期現金流入總量是在流動性覆蓋率所設定的壓力情景下,表內外相關契約性應收款項餘額與其預計流入率的乘積之和。可計入的預期現金流入總量不得超過預期現金流出總量的75%。本辦法中預計流失率、提取率、流入率統稱為折算率。
(二)現金流出:項目及折算率
1.零售存款
零售存款是指自然人存放於商業銀行的存款,分為穩定存款和欠穩定存款。穩定存款是指被有效存款保險計畫完全覆蓋或由公開保證提供同等保護,並且存放於交易性賬戶(如自動存入工資的賬戶)或者存款人與商業銀行之間由於存在其他關係使得提取可能性很小的存款。欠穩定存款包括未被有效存款保險計畫完全覆蓋的存款、易被迅速提走的存款(如網上存款)等。若難以判定某項存款為穩定存款,則應當將其視為欠穩定存款。
有效存款保險計畫是指有能力迅速賠付、保險覆蓋範圍明確且公眾廣泛知曉的存款保險計畫。有效存款保險計畫的保險人應當具有履行職責的正式法定授權,並在操作上具有獨立性、透明度和問責機制。
零售存款項目
折算率
活期存款和剩餘期限在30 天內的定期存款
(1)穩定存款
滿足有效存款保險計畫的附加標準
(2)欠穩定存款
5%
3%
10%
剩餘期限或提款通知期超過30 天,且存款人無權在30 天內提款或者提前提款導致的罰金顯著超過利息損失的定期存款
0%
有效存款保險計畫的附加標準包括:
(1)保險人能夠定期從接受保險的商業銀行預先收取費用;
(2)保險人具有充足的手段確保在發生大額償付需求時,能夠及時獲取額外資金,如獲得明晰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政府擔保或從政府借款的常設授權;
(3)存款保險計畫被觸發後,存款人可在7 個工作日內獲得保險償付。
零售定期存款的剩餘期限或提款通知期超過30 天,但商業銀行允許存款人在不支付相應罰金的情況下提前提取,可提前提取的部分應當按活期存款處理。
2.無抵(質)押批發融資
無抵(質)押批發融資是指由非自然人客戶提供,且未用本行擁有的、可在喪失清償能力、破產清算或處置期間被行使權利的資產作為抵(質)押品的融資。客戶有權在30天內收回、最早契約到期日在30天內和無確定到期日的無抵(質)押批發融資項目應當納入流動性覆蓋率計算。客戶有權在契約到期日之前收回,但契約明確規定且有約束力的提款通知期過30天的批發融資項目,不納入流動性覆蓋率計算。對於商業銀行有權在未來30天內提前償還的無抵(質)押批發融資,若商業銀行不行使該提前還款權可能導致市場認為其面臨流動性壓力時,商業銀行為防範聲譽風險將被迫行使該提前還款權,相關的預期現金流出應當納入流動性覆蓋率計算。
無抵(質)押批發融資項目
折算率
小企業客戶的活期存款和剩餘期限在30天內的定期存款
(1)穩定存款
滿足有效存款保險計畫的附加標準
(2)欠穩定存款
5%
3%
10%
業務關係存款(不包括代理行業務)
由存款保險計畫或提供同等保護的公開保證所覆蓋的部分
滿足有效存款保險計畫的附加標準
25%
5%
3%
由非金融機構、主權實體、中央銀行、多邊開發銀行和公共部門實體提供的非業務關係存款
該存款全額被有效存款保險計畫或提供同等保護的公開保證覆蓋
40%
20%
其他法人客戶提供的融資
100%
…………。
抵(質)押融資項目
折算率
以一級資產作為抵(質)押品或以中央銀行為交易對手
0%
以2A 資產作為抵(質)押品
15%
以本國主權實體、多邊開發銀行或風險權重不高於20%的本國公共部門實體為交易對手,且不是以一級資產和2A 資產作為抵(質)押品
25%
以2B 資產作為抵(質)押品
50%
其他
100%
4.其他項目
其他項目
折算率/現金流出
衍生產品交易的淨現金流出
100%
融資交易、衍生產品以及其他契約中包含降級觸發條款所導致的流動性補充需求
銀行評級下調1-3 個(含)檔次所增加的抵(質)押品要求或者導致的現金流出
衍生產品及其他交易市值變動導致的流動性補充需求
前24 個月內出現的30 天內抵(質)押品淨流出最大值
衍生產品及其他交易中非一級資產抵(質)押品估值變化導致的流動性補充需求
20%
根據契約能被交易對手隨時收回的超額非隔離抵(質)押品導致的流動性補充需求
100%
抵(質)押品對外交付義務導致的流動性補充需求
100%
契約允許交易對手以非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替換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抵(質)押品導致的流動性補充需求
100%
30 天內到期的資產支持證券、擔保債券及其他結構性融資工具
100%
30 天內到期的資產支持商業票據、管道工具、證券投資載體和類似融資工具
100%
未來30 天內交易對手可以行使權力的未提取的不可無條件撤銷的信用便利和流動性便利
(1)提供給零售和小企業客戶
(2)提供給非金融機構、主權實體和中央銀行、多邊開發銀行和公共部門實體
信用便利
流動性便利
(3)提供給受到審慎監管的銀行
(4)提供給其他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受託人、受益人等)
信用便利
流動性便利
(5)提供給其他法人客戶以及管道工具、特殊目的載體等
未來30 天內其他契約性放款義務
(1)未來30 天內對金融機構的契約性放款總額
(2)未來30 天內對零售客戶和非金融機構客戶的契約性放款總額超過客戶契約性現金流入總額50%的部分
5%
10%
30%
40%
40%
100%
100%
100%
100%
未來30 天內其他契約性現金流出(不含與商業銀行運營成本相關的現金流出)
100%
或有融資義務
(1)無條件可撤銷的信用便利和流動性便利
(2)保函、信用證、其他貿易融資工具
(3)非契約性義務
(4)擁有附屬交易商或做市商的發行機構未償付的超過30 天的債券
(5)以其他客戶抵(質)押品覆蓋客戶空頭頭寸所導致的非契約性負債
0%
2.5%
2.5%
2.5%
50%
…………。
(三)現金流入:項目及折算率
1.抵(質)押借貸,包括逆回購和借入證券
由以下資產擔保的在30天內到期的抵(質)押借貸
折算率
抵(質)押品未用於再抵(質)押融資
抵(質)押品用於
再抵(質)押融資
一級資產
0%
0%
2A 資產
15%
0%
2B 資產
50%
0%
由其他抵(質)押品擔保的保證金貸款
50%
0%
其他抵(質)押品
100%
0%
2.來自不同交易對手的其他現金流入
來自不同交易對手的其他現金流入
折算率
完全正常履約且30 天內到期的所有付款(包括利息支付和分期付款)
(1)來自零售和小企業客戶、非金融機構、主權實體、多邊開發銀行和公共部門實體的現金流入
(2)來自金融機構和中央銀行的現金流入
50%
100%
30 天內到期的、未納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的證券產生的現金流入
100%
存放於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關係存款
0%
3.信用便利、流動性便利和或有融資便利
商業銀行從其他機構獲得的信用便利、流動性便利和或有融資便利產生的現金流入適用0%的折算率。
4.其他項目
其他項目
折算率
衍生產品交易的淨現金流入
100%
其他30 天內到期的契約性現金流入(不含非金融業務收入產生的現金流入)
由銀監會視情形確定
…………。

  
附屬檔案3
關於流動性風險監測參考指標的說明
一、流動性缺口
(一)流動性缺口是指以契約到期日為基礎,按特定方法測算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內外資產和負債,並將到期資產與到期負債相減獲得的差額。
(二)計算公式
未來各個時間段的流動性缺口=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內外資產-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內外負債
(三)計算口徑
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內外資產=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內資產+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外收入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內外負債=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內負債+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外支出在計算到期的表內負債時,活期存款中的穩定部分按規定方法進行審慎估算。
二、流動性缺口率
(一)流動性缺口率是指未來各個時間段的流動性缺口與相應時間段到期的表內外資產的比例。
(二)計算公式
流動性缺口率=未來各個時間段的流動性缺口/相應時間段到期的表內外資產×100%
(三)計算口徑
…………。
附屬檔案4
關於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相關指標的說明
一、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集團內跨境資金淨流出比例
集團內跨境資金淨流出比例為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與境外集團內機構交易的資產方淨額與資本淨額之比。
與境外集團內機構交易的資產方淨額=存放境外集團內機構+拆放境外集團內機構+與境外集團內機構交易形成的其他資產餘額-境外集團內機構存放-境外集團內機構拆放-與境外集團內機構交易形成的其他負債餘額。
二、外國銀行分行跨境資金淨流出比例
跨境資金淨流出比例為外國銀行分行與境外機構交易的資產方淨額與營運資金淨額之比。
外國銀行分行與境外機構交易的資產方淨額=存放境外聯行、附屬機構及同業+拆放境外聯行、附屬機構及同業+與境外聯行、附屬機構及同業交易形成的其他資產餘額-境外聯行、附屬機構及同業存放-境外聯行、附屬機構及同業拆放-與境外聯行、附屬機構及同業交易形成的其他負債餘額。
營運資金淨額=營運資金餘額+未分配利潤-貸款損失準備尚未提足的部分。

檔案修訂

2018年5月23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3號)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已經原中國銀監會2017年第15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七十五條明確: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9號)同時廢止。
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新引入三個量化指標。其中,淨穩定資金比例衡量銀行長期穩定資金支持業務發展的程度,適用於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是對流動性覆蓋率的簡化,衡量銀行持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能否覆蓋壓力情況下的短期流動性缺口,適用於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匹配率衡量銀行主要資產與負債的期限配置結構,適用於全部商業銀行。
二、進一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對部分監測指標的計算方法進行了合理最佳化,強調其在風險管理和監管方面的運用。
三、細化了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要求,如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融資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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