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由銀保監會制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
- 施行時間:2021年7月1日
- 制定單位:銀保監會
《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由銀保監會制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由銀保監會制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內容《辦法》共6章47條,分為總則,評價內容,評價制度、程式和方法,評價套用,監督管理和附則。《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根據履職評...
本辦法所稱董事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任職資格的商業銀行董事。 第三條 董事履職評價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客觀公正、科學有效的原則。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董事履職評價制度,按照規定開展評價工作。 第五條 ...
2022年1月12日,為健全保險機構公司治理,規範董事監事履職行為,《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實施指南》正式發布。內容解讀 《實施指南》指出,保險機構應當結合不同類型董事監事差異化特點及其在董事會、監事會專門委員會中的任職情況,關注...
《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自律公約》等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和《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 年)》,在中國銀保監會指導下,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銀協)建立中國銀行業管理人才庫。
近年來,銀保監會陸續出台《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等公司治理重要監管制度,部分評估指標已不符合新的監管要求...
《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是為加強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規範大股東行為,保護銀行保險機構及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
壽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包括壽險公司開展的自我評估和監管部門組織實施的獨立評價。本辦法所稱壽險公司包括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本辦法所稱壽險公司法人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人壽保險公司;本辦法所稱壽險...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關聯交易和履職迴避相關規定,避免利益衝突。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員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保障與公司的客戶、消費者、供應商、競爭者的公平交易。《職業道德準則》還要求保險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聲譽風險,是指由銀行保險機構行為、從業人員行為或外部事件等,導致利益相關方、社會公眾、媒體等對銀行保險機構形成負面評價,從而損害其品牌價值,不利其正常經營,甚至影響到市場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風險。聲譽事件是指...
第二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保險集團公司實行全面、持續、穿透的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集團公司,是指依法登記註冊並經銀保監會批准設立,...
第五條 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須接受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組織的培訓並滿足相關要求;根據履職需要,積極參加所在保險機構、保險業社團組織和其他社會機構舉辦的各類培訓。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
第四條【監管機制】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審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依法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實施監管。財政部負責...
第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公司法、本準則等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建立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治理主體在內的公司治理架構,明確各治理主體的職責邊界、履職要求,完善風險管控、制衡監督及激勵約束機制,不斷提升公司...
《辦法》首次提出了合規性評價和有效性評價兩類指標,同時設定重大事項調降評級項,加大對公司治理有效性及公司治理失靈等突出問題的關注評價力度。此外,為鼓勵良好公司治理實踐,《辦法》在有效性指標中增設額外加分指標,對銀行保險機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