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管理人才庫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銀行業管理人才庫管理辦法(試行)》旨在加強銀行業特別是地方中小銀行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持續完善公司治理,推進銀行業高質量發展。

於2022年5月,由中國銀行業協會印發。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銀行業管理人才庫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中國銀行業協會
  • 發文字號:銀協發〔2022〕26號 
  • 成文時間:2022年5月20日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出台背景,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銀行業管理人才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會員單位: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中央關於金融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金融人才隊伍建設的有關重要講話精神,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最佳化高端人才配置,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推動銀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自律公約》等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和《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在中國銀保監會指導下,中國銀行業協會建立中國銀行業管理人才庫。
為規範中國銀行業管理人才庫的管理,保障中國銀行業管理人才庫安全有效運行,中國銀行業協會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銀行業管理人才庫管理辦法(試行)》。經中國銀行業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同意,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屬檔案:銀協發〔2022〕26號 關於印發《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銀行業管理人才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協會
2022年5月20日

辦法全文

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銀行業管理人才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學習貫徹黨中央關於金融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金融人才隊伍建設的有關重要講話精神,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最佳化高端人才配置,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推動銀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自律公約》等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和《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 年)》,在中國銀保監會指導下,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銀協)建立中國銀行業管理人才庫。為規範中國銀行業管理人才庫的管理,保障中國銀行業管理人才庫安全有效運行,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國銀行業管理人才庫(以下簡稱 “管理人才庫”)包括高管人才庫、獨立董事庫和外部監事庫,其中高管人才庫主要為管理人才流轉到地方中小銀行任職搭建平台;獨立董事庫、外部監事庫用於銀行機構獨立董事、外部監事供需信息匯集和相關服務。管理人才庫具備公司治理政策法規匯總、信息披露報告匯總、行業研究成果分享、線上教育培訓等公共服務功能。
第三條中銀協負責管理人才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堅持“政治強業務精”“專業的人乾專業的事”“銀行家辦銀行”的標準要求,遵循需求主導、市場運作,急用先行、突出重點,以人為本、以用為本,高端引領、整體開發,從嚴管理、廉潔合規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使用管理人才庫的各機構及個人。
第二章管理人才庫功能
第五條管理人才庫的主要功能包括:地方中小銀行高管人員需求服務、全國性銀行輸出高管人才信息匯集、境外戰投及海外高管人才信息匯集,在任獨立董事信息匯集、獨立董事需求服務、獨立董事合格人選推薦、在任外部監事信息匯集、外部監事需求服務、外部監事合格人選推薦,公司治理政策法規匯總、信息披露報告匯總、行業研究成果分享、線上教育培訓。 中銀協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可對主要功能及其適用機構 進行適當調整。
第六條管理人才庫收集匯總地方中小銀行高管人員需求信息。根據中銀協統一安排,由相應主體進行高管人員需求信息登記。
第七條管理人才庫收集匯總全國性銀行向地方中小銀行輸出高管人才的信息。根據中銀協統一安排,由相應主體進行輸出高管人才信息登記。
第八條管理人才庫收集匯總境外戰略投資者、外資銀行向地方中小銀行輸出高管人才的信息。根據中銀協統一安排,由相應主體進行輸出高管人才信息登記。
第九條管理人才庫匯集展示銀行機構在任獨立董事、外部監事信息。根據中銀協統一安排,銀行機構通過管理人才庫相應功能進行在任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的信息登記。
第十條 管理人才庫收集匯總銀行機構獨立董事、外部 監事需求信息。根據中銀協統一安排,由相應主體進行獨立 董事、外部監事需求信息登記。
第十一條管理人才庫匯集展示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合格人選信息。根據中銀協統一安排,由相應主體進行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合格人選登記。
第十二條管理人才庫集中展示銀行業公司治理政策法規,主要為公開的政策規範性檔案等,具體事宜由中銀協負責。
第十三條管理人才庫集中展示銀行機構信息披露報告,分為定期報告、工作公告、其他信息等。定期報告為銀行年報、季報;工作公告為公司治理特別是高管人員、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等相關公告;其他信息包含銀行公司章程、規範性檔案等。根據中銀協統一安排,各銀行機構負責上傳本行相關信息披露報告。
第十四條管理人才庫集中展示公司治理研究成果,包括行業內外、各類組織、各利益相關者的研究、調研、分析報告和文章等,具體事宜由中銀協負責,各銀行機構應積極共享相關成果。
第十五條管理人才庫提供線上學習教育服務,包括巨觀經濟、金融政策、治理實務、風險管理、通用技能等類別課程學習,具體事宜由中銀協負責。
第十六條地方中小銀行(包括農村信用社省級管理機構、村鎮銀行主發起行)可通過登錄管理人才庫進行高管人員需求登記和維護。全國性銀行可通過登錄管理人才庫進行高管人員合格人選推薦和維護。
第十七條銀行機構可通過登錄管理人才庫進行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合格人選推薦和維護;進行獨立董事、外部監事需求登記和維護;查詢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合格人選的姓名、性別、學歷、工作單位、專業領域、所屬地域、從業年限信息;對本機構在任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基本信息、履職信息進行查看、填報等操作;查看其他銀行機構在任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的部分基本信息(姓名、任職機構、任職開始時間、性別、學歷、工作單位和具體職務、專業領域、從業年限)和履職信息。
第十八條社會公眾可通過中銀協網站進入管理人才庫,查看公共服務版塊信息。社會公眾註冊個人賬號後,可自主錄入合格人選申請信息並進行維護,查看銀行機構在任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的部分基本信息(姓名、任職機構、任職開始時間、性別、學歷、工作單位和具體職務、專業領域、從業年限)和履職信息。
第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銀行業協會(公會)可通過登錄管理人才庫查看轄內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獨立董事、外部監事需求信息;查詢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合格人選的姓名、性別、學歷、工作單位、專業領域、所屬地域、從業年限信息;查看在任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基本信息、履職信息。根據工作需要,協助中銀協開展相關工作。 第
二十條中銀協僅對錄入管理人才庫的高管人員、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合格人選信息,在任獨立董事、外部監事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報告進行形式審核,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合法性由信息提供方負責。如發現提供虛假信息並查實的,中銀協有權對虛假信息提供方實施自律懲戒。
第二十一條管理人才庫相關統計信息可供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為對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履職情況進行監管評價的信息來源。
第三章合格人選管理
第一節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條高管人員、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合格人選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要求的任職條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合格人選供給渠道,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推薦、非銀行機構推薦、專家推薦、個人自薦、自動入庫等方式。
(一)銀行推薦。全國性銀行可推薦有意願有能力的高管人員、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合格人選。地方中小銀行可推薦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合格人選。推薦可以通過紙質或登錄管理人才庫兩種方式推薦。
(二)非銀行機構推薦。積極發揮專業機構作用,註冊 會計師協會、律師協會、高校院所可以通過紙質方式推薦獨 立董事、外部監事合格人選。
(三)專家推薦。積極發揮業界專家作用,銀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力的專家、學者可以通過紙質方式推薦高管人員、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合格人選。被推薦人需簽署《個人信息真實承諾書》。
(四)個人自薦。符合條件的個人可以註冊賬號,登錄管理人才庫進行高管人員、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合格人選自薦,自主錄入信息,並勾選同意《個人信息真實承諾書》。
(五)自動入庫。銀行機構的卸任獨立董事、外部監事本人未提出退出管理人才庫且履職評價為稱職的,將保留其信息作為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合格人選。
第二節高管人員合格人選管理
第二十四條管理人才庫登記高管人員合格人選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國籍、籍貫、政治面貌、學歷、身份證件類型和證件號、聯繫方式、工作單位和具體職務、專業領域、所屬地域、從業年限、教育經歷、工作履歷、資格證書、獎懲信息等。推薦機構或個人應根據中銀協制定的“高管人員合格人選信息模板”,真實、準確、完整地進行合格人選信息填報,管理人才庫支持在“高管人員合格人選信息模板”內容外主動披露合格人選更多信息。
第二十五條高管人員合格人選的使用,分為亟需對接類和日常對接類。亟需對接類是針對高風險地方中小銀行需要高端人才支持化解風險的服務類型。參照如下流程操作:地方政府(或高風險機構、高風險機構的上級管理機構)提出需求及條件 →開展工作溝通和前期準備→平台篩選符合條件人選→地方政府(或高風險機構、高風險機構的上級管理機構)確定意向人選→雙方自主對接溝通→反饋平台結果,做好信息登記 →後續服務。
日常對接類是針對地方中小銀行因日常經營和改革發展需要提出的一般性高端人才需求的服務類型。參照如下流程操作:地方中小銀行(或其上級管理機構)提出需求及條件 →平台篩選符合條件人選→地方中小銀行(或其上級管理機構)確定意向人選→雙方自主對接溝通→反饋平台結果,做好信息登記→後續服務。
第三節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合格人選管理
第二十六條管理人才庫登記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合格人選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國籍、籍貫、政治面貌、學歷、身份證件類型和證件號、聯繫方式、工作單位和具體職務、專業領域、所屬地域、從業年限、教育經歷、工作履歷、資格證書、獎懲信息等。推薦機構或個人應根據中銀協制定的“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合格人選信息模板”,真實、準確、完整地進行合格人選信息填報,管理人才庫支持在“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合格人選信息模板”內容外主動披露合格人選更多信息。
第二十七條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合格人選的使用,參照如下流程操作:銀行機構提出需求及條件→銀行機構通過平台篩選符合條件人選→銀行機構確定意向人選→雙方自主對接溝通→反饋平台結果,做好信息登記→後續服務。
第四章在任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管理
第二十八條管理人才庫登記銀行機構在任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的相關信息,分為基本信息和履職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任職機構、任職開始時間、出生日期、性別、國籍、籍貫、政治面貌、學歷、身份證件類型和證件號、聯繫方式、工作單位和具體職務、專業領域、所屬地域、從業年限、教育經歷、工作履歷、資格證書等。履職信息,包括參會履職情況、其他履職情況、履職評價情況等。參會履職情況,是指參加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情況,記錄會議名稱、參會方式、投票情況,包括會議年度、召開日期、會議類型、幾屆幾次會議、是否親自參會、是否委託參會、會議表決方式、投反對票議案數、投棄權票議案數。其他履職情況,是指參加除董事會、監事會會議以外其他重要會議,參加銀行組織的調研和培訓等履職活動,以及其他與履行職責相關的重要工作情況。履職評價情況,是指銀行機構對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的年度履職評價。
第二十九條銀行機構應當指定董事會辦公室、監事會辦公室等董事會、監事會輔助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作為管理員,負責本機構在任獨立董事、外部監事信息維護。管理員應當登錄管理人才庫錄入賬號信息,管理員發生變更的應在 5 個工作日內更新賬號信息。
第三十條銀行機構管理員應當按照中銀協提供的“在任獨立董事、外部監事信息模板”,真實、準確、完整地填報信息。管理人才庫支持銀行機構在“在任獨立董事、外部監事信息模板”要求內容以外,主動披露其更多履職信息。
第三十一條新增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的,應當在收到監管部門任職批覆且在批覆檔案所規定的有效期內、銀行機構印發任命檔案或相關書面確認材料形成後10個工作日內登錄管理人才庫填報新增獨立董事、外部監事信息。
第三十二條銀行機構獨立董事、外部監事任期屆滿或因故不再擔任的,銀行機構管理員應當在本機構印發免職檔案或相關書面確認材料形成後10個工作日內登錄管理人才庫完成卸任操作。
第三十三條銀行機構管理員應當在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召開後7個工作日內登錄管理人才庫,填報披露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參加董事會、監事會情況。其他履職情況由銀行機構定期進行披露。
第三十四條銀行機構管理員應當在向監管部門報送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年度履職評價結果後 10 個工作日內登錄管理人才庫,填報披露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年度履職評價。
第三十五條中銀協負責對銀行機構獨立董事、外部監事信息情況進行形式審核,在收到銀行機構報送獨立董事、外部監事信息後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要求的在系統內予以顯示。銀行機構未按本辦法按時、準確披露獨立董事、外部監事信息的,中銀協將定期予以通報公示。
第五章管理人才庫運行工作機制
第三十六條中銀協建立中國銀行業管理人才庫工作組,工作組辦公室設在中銀協中小銀行服務部,工作組辦公室成員包括中銀協有關部門、相關銀行負責人員,負責有關制度研究、日常溝通對接等工作,具體由中銀協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中銀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管理人才庫網路安全建設,建立健全邊界防護、入侵檢測、數據保護以及災難恢復等網路安全防護手段和管理體系,保障管理人才庫高效、持續、穩定運行。管理人才庫所有用戶均應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不得擅自對外提供向社會公眾公示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數據。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造成信息數據泄露的,中銀協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為確保管理人才庫中獨立董事、外部監事、高管人員合格人選持續符合基本條件,中銀協將結合司法判決、行政處罰、行業自律等信息,對合格人選實行動態管理,對無法繼續符合基本條件的人員主動移出管理人才庫。經合格人選本人或推薦機構更新申請,可自願退出管理人才庫。
第三十九條對由銀行機構統一報送的合格人選,各機構應繼續保障其在本機構的相應待遇和成長機會,相關人員不因單純入庫而影響內部正常發展。第四十條 在符合有關政策要求前提下,支持供需雙方按照市場化原則,用人機構提供配套的待遇和必要的履職保障,充分調動工作積極性。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中銀協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經中銀協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內容解讀

《辦法》共六章四十三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辦法制定宗旨與依據、人才庫構成、原則與要求、適用範圍等關鍵內容。第二章管理人才庫功能,明確了人才庫的主要功能和使用方法,根據實際需要規定了不同類型用戶主體的職責和許可權。第三章合格人選管理,提出了合格人選基本要求,不同類型人選的登記信息範圍和管理使用的具體方式方法。第四章在任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管理,提出了在任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的登記信息範圍和管理的具體方式方法。第五章管理人才庫運行工作機制,規定了管理人才庫的組織領導、信息保護、動態管理、權益保障、人才激勵等重點工作機制。第六章附則,規定了銀行機構範圍、解釋與修訂機構、生效方式與時間等要求。

出台背景

中國銀行業管理人才庫於2021年12月25日上線試運行,功能涵蓋地方中小銀行高管人員需求服務、全國性銀行輸出高管人才信息匯集、境外戰投及海外高管人才信息匯集,獨立董事及外部監事需求服務、獨立董事及外部監事合格人選推薦,在任獨立董事及外部監事信息匯集,公司治理政策法規匯總、信息披露報告匯總、行業研究成果分享及線上教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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