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2日,為健全保險機構公司治理,規範董事監事履職行為,《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實施指南》正式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實施指南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12日
內容解讀
《實施指南》指出,保險機構應當結合不同類型董事監事差異化特點及其在董事會、監事會專門委員會中的任職情況,關注董事監事的工作表現和履職行為。
具體來說,董事長除了履行董事一般職責外,還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 監管規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其職務所要求的其他職責。
監事會主席則應領導監事會持續創新監督形式和內容,高度關注監督成果落實,還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其職務所要求的其他職責。
對於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則要求應當有足夠的精 力和時間有效履行職責,每年在保險機構工作的時間不少於 15 個工作日;決策過程中不受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與保險機構存在重大利害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影響。
此外,對於國有保險機構董事、監事也進行差異化評價。擔任黨委委員的董事監事,應當在決策和監督過程中嚴格落實黨組織決定,促進黨委會與董事會、監事會之間的信息溝通,確保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得到發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