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條例
2014年3月27日
銀川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4年7月23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發展規劃編制、旅遊資源開發、旅遊經營以及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旅遊工作的監督管理。市、縣(區、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旅遊市場秩序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發展旅遊業應當符合銀川市旅遊總體規劃,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突出民族文化特色,發揮塞上湖城、回鄉風情、西夏古都資源優勢,推進生態旅遊、休閒度假旅遊、民族文化旅遊、紅色旅遊等旅遊產品的開發。
第五條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主要用於旅遊發展規劃編制、旅遊宣傳、市場行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從業人員培訓、旅遊新業態的培育發展和獎勵等。市、縣(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規劃開發
第六條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統籌旅遊發展規劃。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旅遊總體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市、縣(區、市)人民政府對湖泊濕地、城市水系、文物古蹟、特色地貌和具有地方特色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考慮旅遊功能開發。縣(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旅遊總體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旅遊總體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旅遊項目和旅遊設施,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自然資源保護、文化遺產保護、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審批手續。旅遊項目建設應當事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旅遊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配套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重點旅遊景區保護範圍和建築控制區域並予以公布。
重點旅遊景區保護範圍內的建築設施,應當保持與景區風貌和諧統一。
第九條
旅遊資源的開發應當突出民族、民俗風情,地域特點等具有民族傳統文化的項目。經銀川市人民政府批准,經營者可以經營具有地方特色的有獎旅遊項目。
培育扶持
第十條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投資導向目錄,鼓勵社會資本投向旅遊業及其基礎設施。
第十一條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規劃和建設道路、公共運輸網路,應當配套建設旅遊集散中心、停車場(站)、旅遊交通標識標牌、旅遊集散服務信息查詢等交通和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開通景區之間的公共運輸線路和旅遊專用交通線路。
第十二條
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遊信息網路管理系統,定期向公眾發布相關旅遊信息,並利用機場、車站、城市廣場、旅遊景區(點)、旅遊集散中心等旅遊者相對集中場所的多媒體設施,為旅遊者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第十三條
市、縣(區、市)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新聞媒體宣傳本地旅遊文化、旅遊資源、旅遊產品及旅遊節慶活動等。
第十四條
鼓勵和扶持旅遊企業上市融資,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本市產業政策的旅遊企業給予信貸支持。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地區的合作,培育跨地區的旅遊市場,開發旅遊資源和旅遊客源市場,實現旅遊資源共享。
第十六條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獎勵制度。具體獎勵辦法由銀川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業發展工作考核評估制度,對縣(區、市)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實行定期檢查和專項督查。
服務管理
第十八條
市、縣(區、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旅遊服務標準化建設,加強對家庭旅館、鄉村客棧、旅遊宿營地、自駕車營地等旅遊經營活動的引導和規範化管理,促進品牌化發展。
第十九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業務素質的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和旅遊行業標準實行規範化、標準化服務。
第二十條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救援體系,制定旅遊安全事故防範和處置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修訂。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引導建立旅遊行業協會,旅遊行業協會應當發揮服務和引導作用,完善行業自律制度。
第二十二條
旅遊景區(點)應當具備與接待容量相適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及通訊服務設施,確定旅遊者最大容量、最大瞬時容量等旅遊者承載量控制指標,並建立預警機制。
旅遊景區(點)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旅遊諮詢、救助和投訴電話。
旅遊景區(點)應當採用國際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設定中外文對照的指示牌、說明牌、警示牌。
第二十三條
旅遊景區(點)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在校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傷殘軍人、現役軍人,實行門票減、免優惠,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四條
旅遊經營者有權拒絕下列行為:
(一)強行推銷商品、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
(二)無合法證件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五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協助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旅遊集散(客運站)經營和旅遊客運進行日常監督。旅遊集散(客運站)經營者不得擅自接納未經批准經營旅遊線路的交通工具進站營運。
第二十六條
旅遊景區(點)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在旅遊景區(點)內設定停車場、公共衛生間等服務設施,並加強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市)旅遊主管部門是旅遊投訴的受理機構,受理旅遊者投訴。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旅遊集散(客運站)經營者擅自接納未經批准經營旅遊線路的交通工具進站營運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旅遊主管部門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銀川市旅遊條例》同時廢止。
相關報導
《銀川市旅遊促進條例》10月1日施行
旅遊資金將列入財政預算 各市縣應建旅遊救援體系
2014年7月23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銀川市旅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通過並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銀川市旅遊條例》同時廢止。
市旅遊局副局長常明傑告訴記者,本次修訂後《條例》主要為了加快和推進旅遊業的發展,為將旅遊業打造成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提供法規性約束和支持,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
旅遊專項資金將列入財政預算
《條例》規定,按照銀川市旅遊總體規劃,要突出民族文化特色,發展地域特色旅遊產業,開發特色旅遊產品。
《條例》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這一部分資金主要用於旅遊發展規劃編制、旅遊宣傳、市場行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從業人員培訓、旅遊新業態的培育發展和獎勵等。常明傑告訴記者,近兩年來通過新媒體做宣傳、旅遊推介,都是激活城市形象的一個手段,這次形成系統性的行動,對銀川旅遊業更具促進作用。
旅遊項目建設應先環評
《條例》中指出,在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中,應當統籌旅遊發展規劃。市、縣(區、市)人民政府對湖泊濕地、城市水系、文物古蹟、特色地貌和具有地方特色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考慮旅遊功能開發。
對於新建、改建、擴建旅遊項目和旅遊設施,《條例》也有明確,旅遊項目建設應當事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旅遊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配套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對於重點旅遊景區保護範圍和建築控制區域,要求市政府劃定出來並進行公布。
景區須掛限容牌、警示牌等
旅遊景區(點)應當具備與接待容量相適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及通訊服務設施,確定旅遊者最大容量、最大瞬時容量等旅遊者承載量控制指標,並建立預警機制。在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旅遊諮詢、救助和投訴電話。採用國際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設定中外文對照的指示牌、說明牌、警示牌。
各市縣建旅遊救援體系
為了應對越來越多的自駕旅遊及沙漠越野等戶外旅行出現的危險,《條例》中明確,市、縣(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救援體系,制定旅遊安全事故防範和處置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