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秘書人員的行為,明確仲裁庭秘書在仲裁程式中的工作職責,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為當事人和仲裁庭做好服務協調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銀川仲裁委員會仲裁暫行規則》的規定,制定本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仲裁委員會辦案秘書工作規範
- 發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地 區:銀川市
- 發布時間: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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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仲裁委員會辦案秘書工作規範銀川市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
第二條 辦案秘書是本委員會負責接待諮詢、審查立案和經指派到仲裁庭擔任程式管理及服務協調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秘書人員應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自覺遵守本規範,積極協助、熱情服務仲裁庭公正、快捷、高效地仲裁民商事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仲裁機構的良好形象。
第四條 秘書人員應履行以下職責:宣傳仲裁法律知識,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熱情接待當事人,並為當事人、代理人提供仲裁程式方面的諮詢服務;承擔通知書、裁決書、調解書、決定書、裁定書等仲裁文書的列印、文字校對、訂正、上報、送達工作;負責仲裁案件的立案審查、受理及仲裁費用核算收取工作;負責開庭前的各項事務及承擔案件審理、仲裁庭合議的記錄工作;協助仲裁庭做好仲裁案件的調查取證、勘驗等工作;庭審結束後,當事人在仲裁庭規定的時間內補充提供證據的,辦案秘書應儘快將其傳送給對方當事人及仲裁庭。仲裁庭決定需要再次開庭的,辦案秘書應儘快與仲裁庭商量開庭時間。辦案秘書不得擅自就正在審理的案件實體處理問題對當事人或代理人做出答覆或解釋;如確需對外做出解答或解釋的,應向仲裁庭或仲裁委員會請示後方可作出。辦案秘書對仲裁庭的審理活動予以監督;如仲裁庭有違法違紀情況的,應及時向本會領導報告。辦案秘書對仲裁庭提出提交專家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應作好聯繫和組織工作,並負責會議的記錄。
(十)辦案秘書應在仲裁庭對案件合議後,敦促仲裁庭在規定的期限內儘快做出裁決。裁決書、調解書、決定書在仲裁庭定稿後五日內,報本會審批。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延期審理的,應提示仲裁庭向秘書長提出書面延期申請。
(十一)辦案秘書在庭審記錄時,應準確、簡明、忠實地記錄原意,避免出現錯字、漏字和別字的情況。對漏記、錯記的部分應該及時補正。記錄結束後,應及時組織仲裁員、當事人、代理人閱讀並簽名,辦案秘書也應簽字。
(十二)辦案秘書對裁決書、調解書、決定書等有關文書的行文,應認真校對,避免出現書寫、列印錯漏。
(十三)辦案秘書對案件有關材料認真保管、整理、核對、裝訂,並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一個月內完成立卷、歸檔工作,確保案卷的完整。未經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或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案卷材料不得帶出仲裁委。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指派到仲裁庭的秘書人員應當主動迴避,當事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是本案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立案前就本案向當事人、代理人提供過法律諮詢,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有其他應當迴避情形的。
第六條 當事人提出辦案秘書人員迴避申請,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在案件審理終結前均可提出。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決定。
第七條 辦案 秘書人員被指派到仲裁庭工作後,非經批准不得無故停止工作。
第八條 秘書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公正、廉潔、自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不得借辦案之機謀取私利。保守辦案秘密,不得向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人員透露案件有關情況;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嚴格工作紀律,不得在組庭、開庭、仲裁庭合議時遲到早退;不得在接待案件當事人、代理人時發表與案件有關的實質性意見;不得向當事人、代理人介紹或推薦仲裁員。注重禮儀修養,接待諮詢、審查立案要認真負責,耐心細緻,熱情周到,庭審中要服裝整潔,儀表端莊,舉止文明,不得與當事人、代理人發生爭吵。
第九條 辦案秘書人員對當事人、代理人提出有關案件的書面請求或意見、反映,應採取適當的方式和途徑及時向仲裁庭或首席仲裁員提交和反映;不得扣留、積壓和越權處理,不得對當事人、代理人答覆或解釋案件審理有關問題。
第十條 本規範授權銀川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一條 本規範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